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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哪些人属于特困救助人员

来源:纷纭教育


无劳动能力: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办法所称的无劳动能力:

(1)六十周岁以上的老年人;

(2)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

(3)残疾等级为一、二、三级的智力精神残疾人,残疾等级为一、二级的肢体残疾人,残疾等级为一级的视力残疾人

(4)县级以上规定的其他情形。

无生活来源

办法所称的无生活来源是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财产符合相关规定的。

收入包括工资性收入、经营净收入、财产净收入、转移净收入等各类收入,按照申请前六个月的平均收入计算。

·省级确定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基本医疗保险等社会保险;

·优待抚恤金;

·计划生育家庭按享受的独生子女父母奖励金;

·计划生育特殊家庭特别扶助金;

·发放的尊老金;

特困人员财产指申请人拥有的全部不动产和动产。

不动产:主要包括持有的房屋、林木等土地定着物动产:主要包括申请人名下的现金、银行存款、证券、基金、商业保险、债权、互联网金融资产、车船,以及开办或投资的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等市场主体

无属行义务能力

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本办法所称的无履行义务能力:

(1)特困人员;

(2)六十周岁以上的最低生活保障对象;

(3)七十周岁以上的老年人,本人收入低于当地上年人均可支配收入,且其财产符合当地低保边缘家庭财产状况规定;

(4)重度残疾人和残疾等级为三级的智力、精神残疾人,本人收入低于当地上年人均可支配收入,且其财产符合当地低保边缘家庭财产状况规定:

(5)无民事行为能力、被宣告失踪或者在监狱服刑的人员,且其财产符合当地低保边缘家庭财产状况规定;

(6)县级以上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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