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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约解除后,能否向另一方索要“青春损失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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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种观点: 解除婚约关系后一方向另一方索要青春损失费是不可行的,没有法律依据,以此理由起诉,一般不会得到的支持。【法律依据】《婚姻法》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三)实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分手后一方一般不可以向另一方索要青春损失费。我国法律没有规定青春损失费,只规定了重大过错导致离婚的物质损害及精神损害赔偿。前述重大过错包括重婚、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虐待或遗弃家庭成员等。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第一千零九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二)与他人同居;(三)实施家庭暴力;(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五)有其他重大过错。

第3种观点: 解除婚约后能否要求“青春损失费”首先要说明的是在我国婚姻法及相关法律中并没有关于“青春损失费”的规定,然而现实中经常遇到或听到“青春损失费“的说法,事实上人们所说的“青春损失费”即我国法律规定的“精神损害赔偿”,以下结合我国法律的相关规定进行如下分析。根据我国法律,精神损害赔偿一般出现于以下几种情况:1、自然人因其人格权利遭受非法侵害的,此中情况可以向提起诉讼,至于赔偿数额具体是多少,我国法律没有明确规定,主要根据人格权利受侵害的程度以及当地经济发展水平而定;2、自然人因他们侵权行为造成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可以向提起诉讼要求精神损害赔偿,上文说过我国没有关于精神损害赔偿具体数额的明确规定,以下从司法实践与我们所接触与处理的案件对读者做一个大致说明。不同的地区精神损害赔偿数额不一样,一般来说经济发达地区,如北、上、广、深地区精神损害赔偿则相对较高,内陆经济发展相对落后地区精神损害赔偿数额则相对较低。以广州、佛山、东莞、深圳为例,一般的人身伤害必须达到相应的伤残级别才会有精神损害赔偿(这一点在其他地区也适用),就这几个地区的实际情况看一般伤残达到十级的精神损害为1万元,九级为两万元,8级为三万元以此类推,一级伤残的精神损害赔偿为10万元(十级为最低级别,一级为最高级别,死亡的精神损害赔偿也为10万元),当然,随着经济发展水平不断增长以及人们对精神世界逐步重视,精神损害赔偿只会越来越高。3、非法披露、利用死者意思或者以违公共利益、社会公德的其他方式侵害死者隐私致死者家属精神或者名誉受损的4、具有人格象征、意义的特定纪念物品,因侵权行为而永久性灭失或者损毁的。从以上分析可以得出,婚约解除后一般是不存在精神损害赔偿的,也即不存在“青春损失费“,但也有例外情况,但此种例外情况也正符合了我国关于精神损害赔偿的规定,具体规定在婚姻法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三)实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离婚时的过错赔偿涉及对多种损害的赔偿。因一方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而导致离婚的,主要涉及对精神损害的赔偿。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会涉及人身伤害,还可能发生财产损害,受害人都可以请求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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