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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竞业禁止的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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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种观点: 1、竞业禁止必须要有明确的保护标的用人单位必须有确需保护的合法利益的存在,才可以与员工订立竞业禁止条款。以防止用人单位泛泛的、无明确保护标的而与员工签订竞业禁止条款,从而员工的择业自由。2、竞业禁止的义务主体不宜过宽用人单位既然是为了防止其合法利益受损,而与员工订立竞业禁止条款,则竞业禁止的义务主体应该也是以其离职后的竞业会造成企业受到损害为范围,而不能及于所有的员工。3、竞业禁止的年限应当合理竞业禁止是用人单位保护其技术秘密和营业机密,以便维持其优势地位。因此,技术秘密和营业机密的时效性,对竞业禁止合理年限的确定具有十分重量的意义。而技术秘密和营业机密性质,决定其时效。4、竞业禁止的地域不宜过广竞业禁止的地域的确定,是一件比较困难的事情。在实践中,往往是以用人单位的业务所遍及的范围为标准来确定竞业禁止的地域。5、竞业义务不应超过员工的从业范围所谓竞业义务,就是指员工离职后不得从事的业务或工作。对此,有人提出,为了在实践中便于操作,应以用人单位营业执照上所确定的用人单位所从事的行业为范围。6、竞业禁止应支付补偿费用人单位给员工经济补偿,是竞业禁止协议生效的基本要件。竞业禁止毕竟了员工的生存权利和自由择业权利,员工会因为不能到相关企业就职,收入和生活质量会不同程度的降低,如果员工得不到相应的补偿,就会造成新的利益不平衡。一、竞业协议签订时间的规定是怎样的时间由当事人事先约定,但不得超过二年。竞业条款在劳动合同中为延迟生效条款,也就是劳动合同的其他条款法律约束力终结后,该条款开始生效。根据常委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第二十四条明确规定∶竞业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竞业的范围、地域、期限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二、竞业的规定竞业是用人单位对负有保守用人单位商业秘密的劳动者,在劳动合同、知识产权权利归属协议或技术保密协议中约定的竞业条款,即:劳动者在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后的一定期限内不得在生产同类产品、经营同类业务或有其他竞争关系的用人单位任职,也不得自己生产与原单位有竞争关系的同类产品或经营同类业务。时间由当事人事先约定,但不得超过二年。竞业条款在劳动合同中为延迟生效条款,也就是劳动合同的其他条款法律约束力终结后,该条款开始生效。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竞业是用人单位对负有保守用人单位商业秘密的劳动者,在劳动合同、知识产权权利归属协议或技术保密协议中约定的竞业条款。具体来说,竞业是指用人单位和知悉本单位商业秘密或者其他对本单位经营有重大影响的劳动者在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后的,一定期限内不得在生产同类产品、经营同类业务或有其他竞争关系的用人单位任职,也不得自己生产与原单位有竞争关系的同类产品或经营同类业务。时间由当事人事先约定,但不得超过二年。竞业条款在劳动合同中为延迟生效条款,也就是劳动合同的其他条款法律约束力终结后,该条款开始生效。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第二十四条 竞业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竞业的范围、地域、期限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竞业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前款规定的人员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竞业期限,不得超过二年。

第3种观点: 签订竞业协议的人员范围,应当严格依法限定为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避免过宽或过窄。竞业协议的履行,不仅要维护用人单位业务技能和商业秘密的价值保密性,而且要方便市场经济下劳动者择业自由权的行使,以促进市场竞争公平有序,维护良好的社会经济秩序。劳动者在用人单位工作中,所掌握的业务技能和商业秘密,将会在离职时成为用人单位竞争的潜在隐患。基于契约自由原则,竞业协议对劳动者就业自由进行约束,旨在对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竞业利益和与知识产权有关的秘密事项进行预防性保护,同时也是对用人单位利益和劳动者之间的利益进行平衡,但无疑限定了劳动者的就业权。因此,《劳动合同法》规定了竞业的适用范围、地域、期限等,同时要求用人单位必须在解除劳动合同后的竞业期间支付劳动者竞业经济补偿。对于竞业协议的适用范围,尤其是签订竞业人员范围的限定,必须严格,既不能过宽,也不能过窄。过宽,则限定了劳动就业用工的灵活性和流动性,不利于择业自由权的行使;过窄,则不利于维护商业秘密的价值性和保密性,导致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发生,对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尤其对于竞业中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应当结合其职业特点、职业经历及收入状况等相关情况,综合判断其是否掌握了具有一定经济价值的技术诀窍、经营秘诀、货源情报等秘密资源。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签订的《竞业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协议内容合法,应认定为合法有效。协议对双方均有约束力,双方均认可被申请人工作岗位应受竞业的约束,且合同中明确约定了若劳动者违约,需要返还违约期间领取的竞业经济补偿并承担违约责任。被申请人在离职后签署了承诺书,按月领取了申请人支付的竞业补偿。在被申请人离职的次月,即到第三人处工作,系属违约,应当返还违约期间领取的竞业经济补偿并依法承担违约责任。竞业违约金是基于协议双方当事人约定义务的责任处罚,属于违约责任,对第三人无法律约束力,不存在连带赔偿问题,应与侵犯商业秘密的侵权行为所产生的经济损失的赔偿责任区分开,因此,第三人无需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保密义务和竞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第二十四条【竞业的范围和期限】竞业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竞业的范围、地域、期限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竞业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前款规定的人员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竞业期限,不得超过二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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