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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正文的内容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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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行政诉讼文书是指在行政案件中当事人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利,向人民提起诉讼或复议,人民作出裁决或处理决定的法律文书。行政诉讼文书包括:行政赔偿调解书(一审行政赔偿案件用),行政判决书,行政裁定书,行政诉讼答辩书,行政申诉书,行政上诉书,行政赔偿申请书,行政复议申请书,行政答辩状,强制执行申请书(行政强制执行),申请复议书,行政诉讼起诉书。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六十五条 人民应当公开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裁定书,供公众查阅,但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内容除外。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行政诉讼与民事诉讼的区别在于,诉讼的被告当事人不同,民事诉讼的被告为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而行政诉讼的被告之则是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民事诉讼主要是解决平等民事主体之间的人身和财产纠纷;而行政诉讼主要处理民事主体起诉行政机关侵犯其权益的行政纠纷。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提起诉讼。前款所称行政行为,包括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作出的行政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条 人民受理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以及他们相互之间因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提起的民事诉讼,适用本法的规定。

第3种观点: 律师分析:行政诉讼文书是指在行政案件中当事人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利,向人民提起诉讼或复议,人民作出裁决或处理决定的法律文书。行政诉讼文书包括:行政赔偿调解书(一审行政赔偿案件用),行政判决书,行政裁定书,行政诉讼答辩书,行政申诉书,行政上诉书,行政赔偿申请书,行政复议申请书,行政答辩状,强制执行申请书(行政强制执行),申请复议书,行政诉讼起诉书。【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六十五条 人民应当公开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裁定书,供公众查阅,但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内容除外。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行政诉讼文书是指在行政案件中当事人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利,向人民提起诉讼或复议,人民作出裁决或处理决定的法律文书。行政诉讼文书包括:行政赔偿调解书(一审行政赔偿案件用),行政判决书,行政裁定书,行政诉讼答辩书,行政申诉书,行政上诉书,行政赔偿申请书,行政复议申请书,行政答辩状,强制执行申请书(行政强制执行),申请复议书,行政诉讼起诉书。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六十五条 人民应当公开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裁定书,供公众查阅,但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内容除外。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行政诉讼中的法律适用,不同于行政管理机关在行政管理中对法律的适用,它有以下特征;1、行政诉讼中法律适用的主体是人民。根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我国的行政诉讼是指人民通过依法审理行政案件,对被诉的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进行审查并作出裁判的活动。这样行政诉讼中只有人民才是法律适用的主体,才有权适用法律。而行政机关作为被告,只是诉讼当事人之一,在行政诉讼中无权决定对法律的适用,即不能最终依法确认自己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是否符合法律的规定。因此,行政诉讼中的法律适用主体只能是人民,而非行政机关。2、行政诉讼中的法律适用属于第二次适用法律。行政诉讼中的法律适用,是对行政机关在行政程序中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已经作过的法律适用再次适用,也称之为审查适用。所以,通常称之为人民在对行政案件审理中第二次对法律的适用。这是因为:行政机关在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无论采用正式文书形式还是未采用文书形式,从实质意义上讲,该具体行政行为都是行政机关适用法律、法规或其他规范性文件于特定法律事实的结果。行政机关在执法过程中,也需要对查处案件事实情况进行分析,并对其所适用的法律文件加以选择、适用,并作出认为符合法律规范的决定。因此,在进入行政诉讼程序之前,行政机关已经对如何适用法律的问题作出决定,这是第一次法律适用。如果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依照行政诉讼法向人民提起诉讼,人民依法受理后,经过审理直至作出裁判,对具体行政行为作出最终是否合法的判断。在此过程中仍需选择适用相关的法律规范,这便是第二次适用法律。行政机关第一次法律适用时所面对的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行为事实,即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事实依据。第二次适用法律虽然也涉及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行为事实,但审查对象已不是行政管理相对人一方的行为事实,而是行政机关所认定的行为事实。行政诉讼中的法律适用,正是在审查行政机关针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行为事实所进行的法律适用是否合法的基础上所作的再次适用。3、行政诉讼中的法律适用,解决的是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的问题。合法性审查是行政诉讼的基本原则,人民原则上只审查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的问题,除显失公正的行政处罚和行政赔偿外,不解决合理性问题。这是行政诉讼法律适用不同于刑事、民事诉讼法律适用的特点之一。因为行政机关在多数情况下享有自由裁量权,只要在法定权限和幅度内,行政机关可以依自己的判断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因而司法机关不能具体介入到行政机关的判断中去,甚至代替行政机关作出自己的决定,这有违权力制衡的原则。因而,在行政诉讼中,衡量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的唯一依据只能是法律、行规、地方性法规,且可以参照规章,不存在人民的任何主观判断标准。4、法律适用的范围限于法律、法规和规章。人民审理行政案件依据法律、法规,参照行政规章,而不同于行政机关第一次适用法律时,可以适用规章以下的规范性文件。而与法律法规、规章不抵触的规章以下的规范性文件,如乡镇的决定同样也可以作为行政机关执法的依据。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三条 人民应当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起诉权利,对应当受理的行政案件依法受理。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干预、阻碍人民受理行政案件。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出庭应诉。不能出庭的,应当委托行政机关相应的工作人员出庭。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行政诉讼文书是指在行政案件中当事人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利,向人民提起诉讼或复议,人民作出裁决或处理决定的法律文书。行政诉讼文书包括:行政赔偿调解书(一审行政赔偿案件用),行政判决书,行政裁定书,行政诉讼答辩书,行政申诉书,行政上诉书,行政赔偿申请书,行政复议申请书,行政答辩状,强制执行申请书(行政强制执行),申请复议书,行政诉讼起诉书。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六十五条 人民应当公开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裁定书,供公众查阅,但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内容除外。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行政诉讼文书是指在行政案件中当事人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利,向人民提起诉讼或复议,人民作出裁决或处理决定的法律文书。行政诉讼文书包括:行政赔偿调解书(一审行政赔偿案件用),行政判决书,行政裁定书,行政诉讼答辩书,行政申诉书,行政上诉书,行政赔偿申请书,行政复议申请书,行政答辩状,强制执行申请书(行政强制执行),申请复议书,行政诉讼起诉书。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六十五条 人民应当公开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裁定书,供公众查阅,但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内容除外。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行政诉讼中的法律适用,不同于行政管理机关在行政管理中对法律的适用,它有以下特征;1、行政诉讼中法律适用的主体是人民。根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我国的行政诉讼是指人民通过依法审理行政案件,对被诉的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进行审查并作出裁判的活动。这样行政诉讼中只有人民才是法律适用的主体,才有权适用法律。而行政机关作为被告,只是诉讼当事人之一,在行政诉讼中无权决定对法律的适用,即不能最终依法确认自己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是否符合法律的规定。因此,行政诉讼中的法律适用主体只能是人民,而非行政机关。2、行政诉讼中的法律适用属于第二次适用法律。行政诉讼中的法律适用,是对行政机关在行政程序中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已经作过的法律适用再次适用,也称之为审查适用。所以,通常称之为人民在对行政案件审理中第二次对法律的适用。这是因为:行政机关在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无论采用正式文书形式还是未采用文书形式,从实质意义上讲,该具体行政行为都是行政机关适用法律、法规或其他规范性文件于特定法律事实的结果。行政机关在执法过程中,也需要对查处案件事实情况进行分析,并对其所适用的法律文件加以选择、适用,并作出认为符合法律规范的决定。因此,在进入行政诉讼程序之前,行政机关已经对如何适用法律的问题作出决定,这是第一次法律适用。如果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依照行政诉讼法向人民提起诉讼,人民依法受理后,经过审理直至作出裁判,对具体行政行为作出最终是否合法的判断。在此过程中仍需选择适用相关的法律规范,这便是第二次适用法律。行政机关第一次法律适用时所面对的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行为事实,即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事实依据。第二次适用法律虽然也涉及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行为事实,但审查对象已不是行政管理相对人一方的行为事实,而是行政机关所认定的行为事实。行政诉讼中的法律适用,正是在审查行政机关针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行为事实所进行的法律适用是否合法的基础上所作的再次适用。3、行政诉讼中的法律适用,解决的是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的问题。合法性审查是行政诉讼的基本原则,人民原则上只审查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的问题,除显失公正的行政处罚和行政赔偿外,不解决合理性问题。这是行政诉讼法律适用不同于刑事、民事诉讼法律适用的特点之一。因为行政机关在多数情况下享有自由裁量权,只要在法定权限和幅度内,行政机关可以依自己的判断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因而司法机关不能具体介入到行政机关的判断中去,甚至代替行政机关作出自己的决定,这有违权力制衡的原则。因而,在行政诉讼中,衡量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的唯一依据只能是法律、行规、地方性法规,且可以参照规章,不存在人民的任何主观判断标准。4、法律适用的范围限于法律、法规和规章。人民审理行政案件依据法律、法规,参照行政规章,而不同于行政机关第一次适用法律时,可以适用规章以下的规范性文件。而与法律法规、规章不抵触的规章以下的规范性文件,如乡镇的决定同样也可以作为行政机关执法的依据。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三条 人民应当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起诉权利,对应当受理的行政案件依法受理。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干预、阻碍人民受理行政案件。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出庭应诉。不能出庭的,应当委托行政机关相应的工作人员出庭。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行政诉讼文书是指在行政案件中当事人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利,向人民提起诉讼或复议,人民作出裁决或处理决定的法律文书。行政诉讼文书包括:行政赔偿调解书(一审行政赔偿案件用),行政判决书,行政裁定书,行政诉讼答辩书,行政申诉书,行政上诉书,行政赔偿申请书,行政复议申请书,行政答辩状,强制执行申请书(行政强制执行),申请复议书,行政诉讼起诉书。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六十五条 人民应当公开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裁定书,供公众查阅,但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内容除外。

第1种观点: 正文内容包括三项:诉讼请求,事实与理由,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地址。1.诉讼请求。诉讼请求是正文的第一项内容,即是原告提起行政诉讼要解决的问题,要达到的目的。根据行政案件的特点,原告所提出的诉讼请求主要有:部分或全部撤销处罚决定;变更处罚决定;提出赔偿损失等。如例文一,诉讼请求有两个:(1)撤销被告发出的治安管理处罚裁决书;(2)责令被告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的法定职责。诉讼请求要表述明确、具体。原告可以针对被告具体行政行为的性质以及自己的权益受损害的程度,依法提出恰如其份的请求。2.事实与理由。这部分要写清楚提出诉讼请求的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事实是人民审理案件的依据,起诉状必须写明被告侵犯起诉人合法权益的事实经过、原因及造成的结果,指出行政争议的焦点。如果是经过行政复议后不服提出起诉的,还要写清楚复议行政机关作出复议决定过程和结果。理由是在叙述事实的基础上,依据法律法规进行分析,论证诉讼请求合理合法。例如,对被告侵犯起诉人人身权和财产权的案件,原告要着重论述被告实施的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事实不真实、证据不充分;或者违反了法定程序,所适用的法律有错误;或者被告纯属超越职权范围、滥用职权的行为;或者该行政处罚过重,侵害了原告正当权益等。其理由应根据案件的不同而有所侧重,但引用法律、法规条文必须准确,理由务必充分。3.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址。这部分内容要求原告就诉讼请求、列举的事实、阐述的理由所举之证据,应当详细、分明,以便人民在办案过程中核对查实。以上就是行政诉讼的具体内容和书写情况,我国法律上明确规定了相关事项的处理和认定结果,当事人应当根据自己的诉讼请求来对行政诉讼事项进行详细说明,但相关事项的证据是需要由司法机关来进行合法的判决和处理的。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1、人民依法审判原则;2、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3、对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审查原则;4、当事人法律地位平等原则;5、使用民族语文文字进行诉讼的原则;6、辩论原则;7、人民实行法律监督原则。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条 人民依法对行政案件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行政诉讼法的上述规定,确立了人民对行政案件的依法行使审判权的原则。第五条 人民审理行政案件,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这一原则要求人民在审理行政案件过程中,要查明案件事实,以法律为尺度,作出公正的裁判。第六条 人民审理行政案件,对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进行审查。由此确立人民通过行政审判对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合法性审查的特有原则,简称合法性审查原则或司法审查原则。合法性审查包括程序意义上的审查和实体意义上的审查两层涵义。程序意义上的合法性审查,是指人民依法受理行政案件,有权对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进行审理并作出裁判。实体意义上的审查,是指人民只对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进行审查,不审查抽象行政行为,一般也不对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理进行审查。就是说,这是一种有限的审查。第 当事人在行政诉讼中的法律地位平等。这一规定是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社会主义法制原则,在行政诉讼中的具体体现。在行政诉讼的双方当事人中,一方是行政主体,它在行政管理活动中代表国家行使行政权力,处于管理者的主导地位;另一方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他们在行政管理活动中处于被管理者的地位。两者之间的关系是管理者与被管理者之间从属性行政管理关系。但是,双方发生行政争议依法进入行政诉讼程序后,他们之间就由原来的从属性行政管理关系,转变为平等性的行政诉讼关系,成为行政诉讼的双方当事人,在整个诉讼过程中,原告与被告的诉讼法律地位是平等的。第九条 各民族公民都有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行政诉讼的权利。在少数民族聚居或者多民族共同居住的地区,人民应当用当地民族通用的语言、文字进行审理和发布法律文书。人民应对不通晓当地民族通用语言、文字的诉讼参与人提供翻译。中国的三大诉讼法都把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作为基本原则予以规定。第十条 当事人在行政诉讼中有权进行辩论。所谓辩论,是指当事人在主持下,就案件的事实和争议的问题,充分陈述各自的主张和意见,互相进行反驳的答辩,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辩论原则具体体现了行政诉讼当事人在诉讼中平等的法律地位,是现代民主诉讼制度的象征。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行政诉讼文书是指在行政案件中当事人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利,向人民提起诉讼或复议,人民作出裁决或处理决定的法律文书。行政诉讼文书包括:行政赔偿调解书(一审行政赔偿案件用),行政判决书,行政裁定书,行政诉讼答辩书,行政申诉书,行政上诉书,行政赔偿申请书,行政复议申请书,行政答辩状,强制执行申请书(行政强制执行),申请复议书,行政诉讼起诉书。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六十五条 人民应当公开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裁定书,供公众查阅,但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内容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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