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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法第23条规定的内容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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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种观点: 《专利法》第二十三条是对授予外观设计专利条件的规定。《专利法》第二十三条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应当不属于现有设计;也没有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就同样的外观设计在申请日以前向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过申请,并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告的专利文件中。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与现有设计或者现有设计特征的组合相比,应当具有明显区别。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不得与他人在申请日以前已经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本法所称现有设计,是指申请日以前在国内外为公众所知的设计。一、《专利法》第二十三条如何理解1、外观设计应当具有新颖性即与申请日以前在国内外出版物上公开发表过或者国内公开使用过的外观设计不相同并且不相近似。其出版公开的范围为国内和国外,公开使用的范围为国内。这里讲的“公开使用”,是指在申请日以前,没有相同的实物公开销售或者使用。因而,在新颖性方面,与发明和实用新型的标准是一样的。2、外观设计应当具有创造性即与现有的外观设计不相同和不相近似。这里讲的“不相同”,是指产品不相同和设计不相同。产品不相同,是指产品的用途和功能不完全相同。设计不相同,是指形状、图案、色彩三个要素不相同。应当指出的是,相同的设计,用在不同的产品时,不应认为是相同的外观设计。3、不得与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在这里“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是指外观设计人在申请专利以前,他人已经取得的合法权利。这种在先权主要是指:商标权、著作权(主要是指美术作品)、肖像权等等。由于外观设计是指对产品的形状、图案、色彩或者其结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并适用于工业上应用的新设计,所以,外观设计容易与商标权、著作权等权利相冲突,因而,法律规定不得与这些权利相冲突。即如果有他人在先已经取得了上述合法权利,外观设计专利申请人便不得以这些商标、美术作品等作为产品的外观设计取得专利权。这一规定是本次修改专利法新增加的内容,目的是避免权利的冲突,造成纠纷,损害已在先取得合法权利的人的利益。

第2种观点: 专利法第26条第3款规定的内容是权利要求书的规定。一、应当提交请求书、说明书及其摘要、权利要求书和其他文件。请求书应当写明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名称、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的姓名、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其他事项。说明书应当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作出清楚、完整的说明,以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实现为准;如有必要,应附有图纸。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技术要点应当作简要说明。权利要求应当在说明的基础上说明所要求保护的专利范围。二、哪些客体不被授予专利(1)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德(2)妨碍社会公益科学发(3)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4)疾病的诊断和治疗方法,但药物和医疗机械受到保护(5)动植物品种,(6)违反法律、行规的规定,获取或者利用遗传资源,依靠遗传资源的发明创造,不得授予专利权在中国完成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未经专利行政部门秘密审查就在外国申请专利的,同一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将来在中国申请专利的,不授予专利权。(7)用原子核变换方法获得的物质;(8)未事先报经专利行政部门进行保密审查,将在中国完成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向外国申请专利的,则日后就同一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中国申请专利时,不能授予专利权。三、根据申请专利类型的不同,主要作为平面印刷品图案、颜色或者二者组合的标志的外观设计,虽然申请方式相同,但提交的材料、支付的费用以及申请过程中的各个步骤也会有所不同。例如,对于申请的发明专利类型,提交的材料包括:请求书、权利要求书、说明书、附图、说明书摘要等重要相关文件。无论发明人在哪里申请专利,首先要做的是区分申请专利的类型,准备有针对性的材料,并将其提交到专利局所在地。提交材料可以由发明人准备并提交,也可以委托第三方代理申请,并向对方支付一定的服务费。法律依据:《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三款规定的内容是对权利要求书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申请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的,应当提交请求书、说明书及其摘要和权利要求书等文件。

第3种观点: 一、专利法第二十三条是如何规定的?《专利法》第二十三条是对授予外观设计专利条件的规定。《专利法》第二十三条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应当不属于现有设计;也没有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就同样的外观设计在申请日以前向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过申请,并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告的专利文件中。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与现有设计或者现有设计特征的组合相比,应当具有明显区别。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不得与他人在申请日以前已经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本法所称现有设计,是指申请日以前在国内外为公众所知的设计。二、《专利法》第二十三条如何理解1、外观设计应当具有新颖性即与申请日以前在国内外出版物上公开发表过或者国内公开使用过的外观设计不相同并且不相近似。其出版公开的范围为国内和国外,公开使用的范围为国内。这里讲的“公开使用”,是指在申请日以前,没有相同的实物公开销售或者使用。因而,在新颖性方面,与发明和实用新型的标准是一样的。2、外观设计应当具有创造性即与现有的外观设计不相同和不相近似。这里讲的“不相同”,是指产品不相同和设计不相同。产品不相同,是指产品的用途和功能不完全相同。设计不相同,是指形状、图案、色彩三个要素不相同。应当指出的是,相同的设计,用在不同的产品时,不应认为是相同的外观设计。3、不得与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在这里“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是指外观设计人在申请专利以前,他人已经取得的合法权利。这种在先权主要是指:商标权、著作权(主要是指美术作品)、肖像权等等。由于外观设计是指对产品的形状、图案、色彩或者其结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并适用于工业上应用的新设计,所以,外观设计容易与商标权、著作权等权利相冲突,因而,法律规定不得与这些权利相冲突。即如果有他人在先已经取得了上述合法权利,外观设计专利申请人便不得以这些商标、美术作品等作为产品的外观设计取得专利权。这一规定是本次修改专利法新增加的内容,目的是避免权利的冲突,造成纠纷,损害已在先取得合法权利的人的利益。不管是外观设计,还是发明等,想要申请专利的,都需要查看是否满足了法定的条件,这是专利申请者与相关职员都需要注意的,任何不满足条件的情形,即使提出专利登记的条件,也是不会被批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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