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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申请有关证人出庭作证期限

来源:纷纭教育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我们知道,民事案件的证人应当出庭作证,但刑事案件的证人是否必须出庭呢?这要分两种情况来讨论:第一种情况,在司法实践中,控方证人一般是不需要出庭作证的。在刑事诉讼中,证人证言是八种法定证据种类之一,侦查机关在侦查过程中通过询问证人,形成了证人证言笔录,如果侦查机关装入证据卷中,那么,在法庭审理的过程中,该证人证言经过控辩双方的举证和质证后,由法庭结合其他证据进行综合认定,最后决定其是否作为定案的证据使用;在这种情况下,证人是不需要出庭作证的。但是,如果公诉人、当事人或者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对证人证言有异议,且该证人证言对案件定罪量刑有重大影响,人民认为证人有必要出庭作证的,证人应当出庭作证。第二种情况,辩方的证人应当出庭作证。刑事案件的侦查权由机关、安全机关、检察机关和监察机关来行使,而辩护律师没有侦查权。如果在审查起诉或审理阶段,辩护律师发现可作为辩方证据使用的证人,可申请其出庭作证,证明案件的相关事实,当然该辩方证人出庭作证,应当经过法庭的同意。一、刑事案件鉴定期限时多久刑事案件在进行质证的时候,如果当事人有新的证据时,另一方当事人可以申请重新进行鉴定。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二条公诉人、当事人或者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对证人证言有异议,且该证人证言对案件定罪量刑有重大影响,人民认为证人有必要出庭作证的,证人应当出庭作证。人民就其执行职务时目击的犯罪情况作为证人出庭作证,适用前款规定。公诉人、当事人或者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对鉴定意见有异议,人民认为鉴定人有必要出庭的,鉴定人应当出庭作证。经人民通知,鉴定人拒不出庭作证的,鉴定意见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七条法庭审理过程中,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有权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物证,申请重新鉴定或者勘验。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可以申请法庭通知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就鉴定人作出的鉴定意见提出意见。法庭对于上述申请,应当作出是否同意的决定。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经人民通知,证人没有正当理由不出庭作证的,人民可以强制其到庭,但是被告人的配偶、父母、子女除外。证人没有正当理由拒绝出庭或者出庭后拒绝作证的,予以训诫,情节严重的,经院长批准,处以十日以下的拘留。被处罚人对拘留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执行。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开庭审理时,法庭上有下列人员:1、负责案件审理和裁判的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审判员或者人民陪审员。独任审判的,只有一名审判员。2、法庭开庭过程的文字记录人员:员。3、案件的当事人:原、被告(人)、第三人。及刑事案件中的公诉人。4、为当事人提供法律帮助的人:诉讼代理人、辩护人。5、其他出庭法庭的人:翻译人员、鉴定人、证人等。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三十四条 人民审理民事案件,除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或者法律另有规定的以外,应当公开进行。离婚案件,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审理的,可以不公开审理。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是的必须要出庭,如果没有正当理由不出庭,可以强制出庭。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八十七条 公诉人、当事人或者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对证人证言有异议,且该证人证言对案件定罪量刑有重大影响,人民认为证人有必要出庭作证的,证人应当出庭作证。人民就其执行职务时目击的犯罪情况作为证人出庭作证,适用前款规定。公诉人、当事人或者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对鉴定意见有异议,人民认为鉴定人有必要出庭的,鉴定人应当出庭作证。经人民通知,鉴定人拒不出庭作证的,鉴定意见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第一百八十 经人民通知,证人没有正当理由不出庭作证的,人民可以强制其到庭,但是被告人的配偶、父母、子女除外。证人没有正当理由拒绝出庭或者出庭后拒绝作证的,予以训诫,情节严重的,经院长批准,处以十日以下的拘留。被处罚人对拘留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执行。

第1种观点: 证人出庭作证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十日前提出,并经人民许可。《最高人民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五十四条规定,当事人申请证人出庭作证,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十日前提出,并经人民许可。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需要。通知证人出庭属于传唤证人的一种方式,是人民的职权。证人出庭作证,应当由人民通知。证人出庭作证,可以基于当事人的申请,也可以基于人民的依职权主动传唤,但无论哪种情况均需要由人民来进行通知。如果未经人民通知,证人不得出庭作证,但根据民事诉讼当事人的处分原则,在双方当事人同意并经人民准许的情况下,证人未经通知作为例外情况也可出庭作证。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七十二条 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出庭作证。有关单位的负责人应当支持证人作证。不能正确表达意思的人,不能作证。第八十五条 送达诉讼文书,应当直接送交受送达人。受送达人是公民的,本人不在交他的同住成年家属签收;受送达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其他组织的主要负责人或者该法人、组织负责收件的人签收;受送达人有诉讼代理人的,可以送交其代理人签收;受送达人已向人民指定代收人的,送交代收人签收。受送达人的同住成年家属,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负责收件的人,诉讼代理人或者代收人在送达回证上签收的日期为送达日期。

第3种观点: 一、申请的时间:在民诉证据规则里面已经明确规定了在举证期限届满之前都可以申请证人出庭作证。在原来的法律规范里面写的是举证期满的前十日,这是一个性比较强的规定,现在把前十日删去之后,变成了举证期限届满之前,就可以给双方更多寻找证人,并且劝说证人出庭作证的时间。对于整个案事件的还原和判决的公正又是一个非常重要的保障。二、作证义务:1.对于证人来讲,如果知道与案件相关的事情的话,就必须要出庭作证,这是我国的法律所规定的。2.所有知道和案件相关情节的单位和个人都必须无条件地出庭作证,任何人不得以任何理由阻碍证人出庭作证,或者是通过威胁,胁迫的方式,不允许证人发声,或者是报复证人。这些行为都要受到法律的惩罚的。三、不能作证的情况:1.当然,为了保证证词的真实性和有效性,我国法律还规定了如果证人不能够正确表达其意思的话,是不能够作证的,也就是说在不能够完全对于案件本身事件进行表达的情况之下,证人的证词是不作数的。这种情况通常发生于小孩儿和已经对于外界认知判断,不太清楚的老人身上,或者是精神病人,这种人都是不太适合去作证的。2.当然不是所有的证人都必须来到庭前作证,虽然我国规定了公民和单位有这样一个义务,来对于案件的发展进行帮助的义务,但是如果出现了极其特殊情况的话,例如的确有困难而不能够出庭的话,也是可以不用出庭的,包括以下几种情况。3.如果证人本身身体非常不好,或者是年岁已经大了,行动不便,没有办法出庭的,或者是岗位非常特殊,没有办法离开,例如有急切手术等待着的医生或者是人员等等,或者是在居住的地方。由于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的因素,导致了道路堵塞,交通困难。没办法出来作证的话,出现了这种情况,也不会强迫证人来作证。4.当然,除了以上几种情况之外,公民是有义务来到法庭作证的,在作证的过程当中,必须如实有效地说出自己看到或者是知道的,以些与案件相关的细节,能让法官做出一个最后的判断。【法律依据】:《最高人民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五十四条 当事人申请证人出庭作证,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十日前提出,并经人民许可。人民对当事人的申请予以准许的,应当在开庭审理前通知证人出庭作证,并告知其应当如实作证及作伪证的法律后果。证人因出庭作证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由提供证人的一方当事人先行支付,由败诉一方当事人承担。《最高人民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十三条 当事人申请证人出庭作证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并经人民许可。人民准许证人出庭作证的,应当在开庭审理前通知证人出庭作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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