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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法第45条是怎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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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的决定》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于2020年10月17日通过,自2021年6月1日起施行。法律依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的决定》一、将第二条第四款修改为:“外观设计,是指对产品的整体或者局部的形状、图案或者其结合以及色彩与形状、图案的结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并适于工业应用的新设计。”二、将第六条第一款修改为:“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为职务发明创造。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该单位,申请被批准后,该单位为专利权人。该单位可以依法处置其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和专利权,促进相关发明创造的实施和运用。”三、将第十四条改为第四十九条。四、将第十六条改为第十五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国家鼓励被授予专利权的单位实行产权激励,采取股权、期权、分红等方式,使发明人或者设计人合理分享创新收益。”五、增加一条,作为第二十条:“申请专利和行使专利权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不得滥用专利权损害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滥用专利权,排除或者竞争,构成垄断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处理。”六、删除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中的“及其专利复审委员会”。将第二款修改为:“专利行政部门应当加强专利信息公共服务体系建设,完整、准确、及时发布专利信息,提供专利基础数据,定期出版专利公报,促进专利信息传播与利用。”七、在第二十四条中增加一项,作为第一项:“(一)在国家出现紧急状态或者非常情况时,为公共利益目的首次公开的”。八、将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项修改为:“(五)原子核变换方法以及用原子核变换方法获得的物质”。九、将第二十九条第二款修改为:“申请人自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中国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十二个月内,或者自外观设计在中国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六个月内,又向专利行政部门就相同主题提出专利申请的,可以享有优先权。”十、将第三十条修改为:“申请人要求发明、实用新型专利优先权的,应当在申请的时候提出书面声明,并且在第一次提出申请之日起十六个月内,提交第一次提出的专利申请文件的副本。“申请人要求外观设计专利优先权的,应当在申请的时候提出书面声明,并且在三个月内提交第一次提出的专利申请文件的副本。“申请人未提出书面声明或者逾期未提交专利申请文件副本的,视为未要求优先权。”十一、将第四十一条修改为:“专利申请人对专利行政部门驳回申请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专利行政部门请求复审。专利行政部门复审后,作出决定,并通知专利申请人。“专利申请人对专利行政部门的复审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起诉。”十二、将第四十二条修改为:“发明专利权的期限为二十年,实用新型专利权的期限为十年,外观设计专利权的期限为十五年,均自申请日起计算。“自发明专利申请日起满四年,且自实质审查请求之日起满三年后授予发明专利权的,专利行政部门应专利权人的请求,就发明专利在授权过程中的不合理延迟给予专利权期限补偿,但由申请人引起的不合理延迟除外。“为补偿新药上市审评审批占用的时间,对在中国获得上市许可的新药相关发明专利,专利行政部门应专利权人的请求给予专利权期限补偿。补偿期限不超过五年,新药批准上市后总有效专利权期限不超过十四年。”十三、将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中的“专利复审委员会”修改为“专利行政部门”。十四、将第六章的章名修改为“专利实施的特别许可”。十五、增加一条,作为第四十:“专利行政部门、地方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应当会同同级相关部门采取措施,加强专利公共服务,促进专利实施和运用。”十六、增加一条,作为第五十条:“专利权人自愿以书面方式向专利行政部门声明愿意许可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实施其专利,并明确许可使用费支付方式、标准的,由专利行政部门予以公告,实行开放许可。就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专利提出开放许可声明的,应当提供专利权评价报告。“专利权人撤回开放许可声明的,应当以书面方式提出,并由专利行政部门予以公告。开放许可声明被公告撤回的,不影响在先给予的开放许可的效力。”十七、增加一条,作为第五十一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有意愿实施开放许可的专利的,以书面方式通知专利权人,并依照公告的许可使用费支付方式、标准支付许可使用费后,即获得专利实施许可。“开放许可实施期间,对专利权人缴纳专利年费相应给予减免。“实行开放许可的专利权人可以与被许可人就许可使用费进行协商后给予普通许可,但不得就该专利给予独占或者排他许可。”十八、增加一条,作为第五十二条:“当事人就实施开放许可发生纠纷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可以请求专利行政部门进行调解,也可以向人民起诉。”十九、将第六十一条改为第六十六条,将第二款修改为:“专利侵权纠纷涉及实用新型专利或者外观设计专利的,人民或者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可以要求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出具由专利行政部门对相关实用新型或者外观设计进行检索、分析和评价后作出的专利权评价报告,作为审理、处理专利侵权纠纷的证据;专利权人、利害关系人或者被控侵权人也可以主动出具专利权评价报告。”二十、将第六十三条改为第六十,修改为:“假冒专利的,除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外,由负责专利执法的部门责令改正并予公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在五万元以下的,可以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十一、将第六十四条改为第六十九条,修改为:“负责专利执法的部门根据已经取得的证据,对涉嫌假冒专利行为进行查处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一)询问有关当事人,调查与涉嫌违法行为有关的情况;“(二)对当事人涉嫌违法行为的场所实施现场检查;“(三)查阅、复制与涉嫌违法行为有关的合同、、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四)检查与涉嫌违法行为有关的产品;“(五)对有证据证明是假冒专利的产品,可以查封或者扣押。“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应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的请求处理专利侵权纠纷时,可以采取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所列措施。“负责专利执法的部门、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依法行使前两款规定的职权时,当事人应当予以协助、配合,不得拒绝、阻挠。”二十二、增加一条,作为第七十条:“专利行政部门可以应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的请求处理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专利侵权纠纷。“地方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应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请求处理专利侵权纠纷,对在本行政区域内侵犯其同一专利权的案件可以合并处理;对跨区域侵犯其同一专利权的案件可以请求上级地方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处理。”二十三、将第六十五条改为第七十一条,修改为:“侵犯专利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专利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对故意侵犯专利权,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确定赔偿数额。“权利人的损失、侵权人获得的利益和专利许可使用费均难以确定的,人民可以根据专利权的类型、侵权行为的性质和情节等因素,确定给予三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的赔偿。“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人民为确定赔偿数额,在权利人已经尽力举证,而与侵权行为相关的账簿、资料主要由侵权人掌握的情况下,可以责令侵权人提供与侵权行为相关的账簿、资料;侵权人不提供或者提供虚假的账簿、资料的,人民可以参考权利人的主张和提供的证据判定赔偿数额。”二十四、将第六十六条改为第七十二条,修改为:“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有证据证明他人正在实施或者即将实施侵犯专利权、妨碍其实现权利的行为,如不及时制止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起诉前依法向人民申请采取财产保全、责令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作出一定行为的措施。”二十五、将第六十七条改为第七十三条,修改为:“为了制止专利侵权行为,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在起诉前依法向人民申请保全证据。”二十六、将第六十改为第七十四条,修改为:“侵犯专利权的诉讼时效为三年,自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侵权行为以及侵权人之日起计算。“发明专利申请公布后至专利权授予前使用该发明未支付适当使用费的,专利权人要求支付使用费的诉讼时效为三年,自专利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他人使用其发明之日起计算,但是,专利权人于专利权授予之日前即已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自专利权授予之日起计算。”二十七、增加一条,作为第七十六条:“药品上市审评审批过程中,药品上市许可申请人与有关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因申请注册的药品相关的专利权产生纠纷的,相关当事人可以向人民起诉,请求就申请注册的药品相关技术方案是否落入他人药品专利权保护范围作出判决。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规定的期限内,可以根据人民生效裁判作出是否暂停批准相关药品上市的决定。“药品上市许可申请人与有关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也可以就申请注册的药品相关的专利权纠纷,向专利行政部门请求行政裁决。“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会同专利行政部门制定药品上市许可审批与药品上市许可申请阶段专利权纠纷解决的具体衔接办法,报同意后实施。”二十八、删除第七十二条。二十九、将第七十三条改为第七十九条,第七十四条改为第八十条,将其中的“行政处分”修改为“处分”。本决定自2021年6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并对条文顺序作相应调整,重新公布。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的决定》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于2020年10月17日通过,自2021年6月1日起施行。法律依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的决定》一、将第二条第四款修改为:“外观设计,是指对产品的整体或者局部的形状、图案或者其结合以及色彩与形状、图案的结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并适于工业应用的新设计。”二、将第六条第一款修改为:“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为职务发明创造。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该单位,申请被批准后,该单位为专利权人。该单位可以依法处置其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和专利权,促进相关发明创造的实施和运用。”三、将第十四条改为第四十九条。四、将第十六条改为第十五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国家鼓励被授予专利权的单位实行产权激励,采取股权、期权、分红等方式,使发明人或者设计人合理分享创新收益。”五、增加一条,作为第二十条:“申请专利和行使专利权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不得滥用专利权损害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滥用专利权,排除或者竞争,构成垄断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处理。”六、删除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中的“及其专利复审委员会”。将第二款修改为:“专利行政部门应当加强专利信息公共服务体系建设,完整、准确、及时发布专利信息,提供专利基础数据,定期出版专利公报,促进专利信息传播与利用。”七、在第二十四条中增加一项,作为第一项:“(一)在国家出现紧急状态或者非常情况时,为公共利益目的首次公开的”。八、将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项修改为:“(五)原子核变换方法以及用原子核变换方法获得的物质”。九、将第二十九条第二款修改为:“申请人自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中国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十二个月内,或者自外观设计在中国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六个月内,又向专利行政部门就相同主题提出专利申请的,可以享有优先权。”十、将第三十条修改为:“申请人要求发明、实用新型专利优先权的,应当在申请的时候提出书面声明,并且在第一次提出申请之日起十六个月内,提交第一次提出的专利申请文件的副本。“申请人要求外观设计专利优先权的,应当在申请的时候提出书面声明,并且在三个月内提交第一次提出的专利申请文件的副本。“申请人未提出书面声明或者逾期未提交专利申请文件副本的,视为未要求优先权。”十一、将第四十一条修改为:“专利申请人对专利行政部门驳回申请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专利行政部门请求复审。专利行政部门复审后,作出决定,并通知专利申请人。“专利申请人对专利行政部门的复审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起诉。”十二、将第四十二条修改为:“发明专利权的期限为二十年,实用新型专利权的期限为十年,外观设计专利权的期限为十五年,均自申请日起计算。“自发明专利申请日起满四年,且自实质审查请求之日起满三年后授予发明专利权的,专利行政部门应专利权人的请求,就发明专利在授权过程中的不合理延迟给予专利权期限补偿,但由申请人引起的不合理延迟除外。“为补偿新药上市审评审批占用的时间,对在中国获得上市许可的新药相关发明专利,专利行政部门应专利权人的请求给予专利权期限补偿。补偿期限不超过五年,新药批准上市后总有效专利权期限不超过十四年。”十三、将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中的“专利复审委员会”修改为“专利行政部门”。十四、将第六章的章名修改为“专利实施的特别许可”。十五、增加一条,作为第四十:“专利行政部门、地方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应当会同同级相关部门采取措施,加强专利公共服务,促进专利实施和运用。”十六、增加一条,作为第五十条:“专利权人自愿以书面方式向专利行政部门声明愿意许可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实施其专利,并明确许可使用费支付方式、标准的,由专利行政部门予以公告,实行开放许可。就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专利提出开放许可声明的,应当提供专利权评价报告。“专利权人撤回开放许可声明的,应当以书面方式提出,并由专利行政部门予以公告。开放许可声明被公告撤回的,不影响在先给予的开放许可的效力。”十七、增加一条,作为第五十一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有意愿实施开放许可的专利的,以书面方式通知专利权人,并依照公告的许可使用费支付方式、标准支付许可使用费后,即获得专利实施许可。“开放许可实施期间,对专利权人缴纳专利年费相应给予减免。“实行开放许可的专利权人可以与被许可人就许可使用费进行协商后给予普通许可,但不得就该专利给予独占或者排他许可。”十八、增加一条,作为第五十二条:“当事人就实施开放许可发生纠纷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可以请求专利行政部门进行调解,也可以向人民起诉。”十九、将第六十一条改为第六十六条,将第二款修改为:“专利侵权纠纷涉及实用新型专利或者外观设计专利的,人民或者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可以要求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出具由专利行政部门对相关实用新型或者外观设计进行检索、分析和评价后作出的专利权评价报告,作为审理、处理专利侵权纠纷的证据;专利权人、利害关系人或者被控侵权人也可以主动出具专利权评价报告。”二十、将第六十三条改为第六十,修改为:“假冒专利的,除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外,由负责专利执法的部门责令改正并予公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在五万元以下的,可以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十一、将第六十四条改为第六十九条,修改为:“负责专利执法的部门根据已经取得的证据,对涉嫌假冒专利行为进行查处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一)询问有关当事人,调查与涉嫌违法行为有关的情况;“(二)对当事人涉嫌违法行为的场所实施现场检查;“(三)查阅、复制与涉嫌违法行为有关的合同、、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四)检查与涉嫌违法行为有关的产品;“(五)对有证据证明是假冒专利的产品,可以查封或者扣押。“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应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的请求处理专利侵权纠纷时,可以采取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所列措施。“负责专利执法的部门、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依法行使前两款规定的职权时,当事人应当予以协助、配合,不得拒绝、阻挠。”二十二、增加一条,作为第七十条:“专利行政部门可以应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的请求处理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专利侵权纠纷。“地方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应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请求处理专利侵权纠纷,对在本行政区域内侵犯其同一专利权的案件可以合并处理;对跨区域侵犯其同一专利权的案件可以请求上级地方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处理。”二十三、将第六十五条改为第七十一条,修改为:“侵犯专利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专利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对故意侵犯专利权,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确定赔偿数额。“权利人的损失、侵权人获得的利益和专利许可使用费均难以确定的,人民可以根据专利权的类型、侵权行为的性质和情节等因素,确定给予三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的赔偿。“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人民为确定赔偿数额,在权利人已经尽力举证,而与侵权行为相关的账簿、资料主要由侵权人掌握的情况下,可以责令侵权人提供与侵权行为相关的账簿、资料;侵权人不提供或者提供虚假的账簿、资料的,人民可以参考权利人的主张和提供的证据判定赔偿数额。”二十四、将第六十六条改为第七十二条,修改为:“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有证据证明他人正在实施或者即将实施侵犯专利权、妨碍其实现权利的行为,如不及时制止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起诉前依法向人民申请采取财产保全、责令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作出一定行为的措施。”二十五、将第六十七条改为第七十三条,修改为:“为了制止专利侵权行为,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在起诉前依法向人民申请保全证据。”二十六、将第六十改为第七十四条,修改为:“侵犯专利权的诉讼时效为三年,自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侵权行为以及侵权人之日起计算。“发明专利申请公布后至专利权授予前使用该发明未支付适当使用费的,专利权人要求支付使用费的诉讼时效为三年,自专利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他人使用其发明之日起计算,但是,专利权人于专利权授予之日前即已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自专利权授予之日起计算。”二十七、增加一条,作为第七十六条:“药品上市审评审批过程中,药品上市许可申请人与有关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因申请注册的药品相关的专利权产生纠纷的,相关当事人可以向人民起诉,请求就申请注册的药品相关技术方案是否落入他人药品专利权保护范围作出判决。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规定的期限内,可以根据人民生效裁判作出是否暂停批准相关药品上市的决定。“药品上市许可申请人与有关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也可以就申请注册的药品相关的专利权纠纷,向专利行政部门请求行政裁决。“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会同专利行政部门制定药品上市许可审批与药品上市许可申请阶段专利权纠纷解决的具体衔接办法,报同意后实施。”二十八、删除第七十二条。二十九、将第七十三条改为第七十九条,第七十四条改为第八十条,将其中的“行政处分”修改为“处分”。本决定自2021年6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并对条文顺序作相应调整,重新公布。

第3种观点: 律师分析:《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的决定》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于2020年10月17日通过,自2021年6月1日起施行。【法律依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的决定》一、将第二条第四款修改为:“外观设计,是指对产品的整体或者局部的形状、图案或者其结合以及色彩与形状、图案的结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并适于工业应用的新设计。”二、将第六条第一款修改为:“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为职务发明创造。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该单位,申请被批准后,该单位为专利权人。该单位可以依法处置其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和专利权,促进相关发明创造的实施和运用。”三、将第十四条改为第四十九条。四、将第十六条改为第十五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国家鼓励被授予专利权的单位实行产权激励,采取股权、期权、分红等方式,使发明人或者设计人合理分享创新收益。”五、增加一条,作为第二十条:“申请专利和行使专利权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不得滥用专利权损害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滥用专利权,排除或者竞争,构成垄断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处理。”六、删除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中的“及其专利复审委员会”。将第二款修改为:“专利行政部门应当加强专利信息公共服务体系建设,完整、准确、及时发布专利信息,提供专利基础数据,定期出版专利公报,促进专利信息传播与利用。”七、在第二十四条中增加一项,作为第一项:“(一)在国家出现紧急状态或者非常情况时,为公共利益目的首次公开的”。八、将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项修改为:“(五)原子核变换方法以及用原子核变换方法获得的物质”。九、将第二十九条第二款修改为:“申请人自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中国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十二个月内,或者自外观设计在中国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六个月内,又向专利行政部门就相同主题提出专利申请的,可以享有优先权。”十、将第三十条修改为:“申请人要求发明、实用新型专利优先权的,应当在申请的时候提出书面声明,并且在第一次提出申请之日起十六个月内,提交第一次提出的专利申请文件的副本。“申请人要求外观设计专利优先权的,应当在申请的时候提出书面声明,并且在三个月内提交第一次提出的专利申请文件的副本。“申请人未提出书面声明或者逾期未提交专利申请文件副本的,视为未要求优先权。”十一、将第四十一条修改为:“专利申请人对专利行政部门驳回申请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专利行政部门请求复审。专利行政部门复审后,作出决定,并通知专利申请人。“专利申请人对专利行政部门的复审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起诉。”十二、将第四十二条修改为:“发明专利权的期限为二十年,实用新型专利权的期限为十年,外观设计专利权的期限为十五年,均自申请日起计算。“自发明专利申请日起满四年,且自实质审查请求之日起满三年后授予发明专利权的,专利行政部门应专利权人的请求,就发明专利在授权过程中的不合理延迟给予专利权期限补偿,但由申请人引起的不合理延迟除外。“为补偿新药上市审评审批占用的时间,对在中国获得上市许可的新药相关发明专利,专利行政部门应专利权人的请求给予专利权期限补偿。补偿期限不超过五年,新药批准上市后总有效专利权期限不超过十四年。”十三、将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中的“专利复审委员会”修改为“专利行政部门”。十四、将第六章的章名修改为“专利实施的特别许可”。十五、增加一条,作为第四十:“专利行政部门、地方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应当会同同级相关部门采取措施,加强专利公共服务,促进专利实施和运用。”十六、增加一条,作为第五十条:“专利权人自愿以书面方式向专利行政部门声明愿意许可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实施其专利,并明确许可使用费支付方式、标准的,由专利行政部门予以公告,实行开放许可。就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专利提出开放许可声明的,应当提供专利权评价报告。“专利权人撤回开放许可声明的,应当以书面方式提出,并由专利行政部门予以公告。开放许可声明被公告撤回的,不影响在先给予的开放许可的效力。”十七、增加一条,作为第五十一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有意愿实施开放许可的专利的,以书面方式通知专利权人,并依照公告的许可使用费支付方式、标准支付许可使用费后,即获得专利实施许可。“开放许可实施期间,对专利权人缴纳专利年费相应给予减免。“实行开放许可的专利权人可以与被许可人就许可使用费进行协商后给予普通许可,但不得就该专利给予独占或者排他许可。”十八、增加一条,作为第五十二条:“当事人就实施开放许可发生纠纷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可以请求专利行政部门进行调解,也可以向人民起诉。”十九、将第六十一条改为第六十六条,将第二款修改为:“专利侵权纠纷涉及实用新型专利或者外观设计专利的,人民或者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可以要求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出具由专利行政部门对相关实用新型或者外观设计进行检索、分析和评价后作出的专利权评价报告,作为审理、处理专利侵权纠纷的证据;专利权人、利害关系人或者被控侵权人也可以主动出具专利权评价报告。”二十、将第六十三条改为第六十,修改为:“假冒专利的,除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外,由负责专利执法的部门责令改正并予公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在五万元以下的,可以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十一、将第六十四条改为第六十九条,修改为:“负责专利执法的部门根据已经取得的证据,对涉嫌假冒专利行为进行查处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一)询问有关当事人,调查与涉嫌违法行为有关的情况;“(二)对当事人涉嫌违法行为的场所实施现场检查;“(三)查阅、复制与涉嫌违法行为有关的合同、、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四)检查与涉嫌违法行为有关的产品;“(五)对有证据证明是假冒专利的产品,可以查封或者扣押。“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应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的请求处理专利侵权纠纷时,可以采取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所列措施。“负责专利执法的部门、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依法行使前两款规定的职权时,当事人应当予以协助、配合,不得拒绝、阻挠。”二十二、增加一条,作为第七十条:“专利行政部门可以应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的请求处理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专利侵权纠纷。“地方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应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请求处理专利侵权纠纷,对在本行政区域内侵犯其同一专利权的案件可以合并处理;对跨区域侵犯其同一专利权的案件可以请求上级地方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处理。”二十三、将第六十五条改为第七十一条,修改为:“侵犯专利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专利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对故意侵犯专利权,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确定赔偿数额。“权利人的损失、侵权人获得的利益和专利许可使用费均难以确定的,人民可以根据专利权的类型、侵权行为的性质和情节等因素,确定给予三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的赔偿。“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人民为确定赔偿数额,在权利人已经尽力举证,而与侵权行为相关的账簿、资料主要由侵权人掌握的情况下,可以责令侵权人提供与侵权行为相关的账簿、资料;侵权人不提供或者提供虚假的账簿、资料的,人民可以参考权利人的主张和提供的证据判定赔偿数额。”二十四、将第六十六条改为第七十二条,修改为:“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有证据证明他人正在实施或者即将实施侵犯专利权、妨碍其实现权利的行为,如不及时制止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起诉前依法向人民申请采取财产保全、责令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作出一定行为的措施。”二十五、将第六十七条改为第七十三条,修改为:“为了制止专利侵权行为,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在起诉前依法向人民申请保全证据。”二十六、将第六十改为第七十四条,修改为:“侵犯专利权的诉讼时效为三年,自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侵权行为以及侵权人之日起计算。“发明专利申请公布后至专利权授予前使用该发明未支付适当使用费的,专利权人要求支付使用费的诉讼时效为三年,自专利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他人使用其发明之日起计算,但是,专利权人于专利权授予之日前即已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自专利权授予之日起计算。”二十七、增加一条,作为第七十六条:“药品上市审评审批过程中,药品上市许可申请人与有关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因申请注册的药品相关的专利权产生纠纷的,相关当事人可以向人民起诉,请求就申请注册的药品相关技术方案是否落入他人药品专利权保护范围作出判决。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规定的期限内,可以根据人民生效裁判作出是否暂停批准相关药品上市的决定。“药品上市许可申请人与有关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也可以就申请注册的药品相关的专利权纠纷,向专利行政部门请求行政裁决。“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会同专利行政部门制定药品上市许可审批与药品上市许可申请阶段专利权纠纷解决的具体衔接办法,报同意后实施。”二十八、删除第七十二条。二十九、将第七十三条改为第七十九条,第七十四条改为第八十条,将其中的“行政处分”修改为“处分”。本决定自2021年6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并对条文顺序作相应调整,重新公布。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的决定》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于2020年10月17日通过,自2021年6月1日起施行。法律依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的决定》一、将第二条第四款修改为:“外观设计,是指对产品的整体或者局部的形状、图案或者其结合以及色彩与形状、图案的结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并适于工业应用的新设计。”二、将第六条第一款修改为:“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为职务发明创造。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该单位,申请被批准后,该单位为专利权人。该单位可以依法处置其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和专利权,促进相关发明创造的实施和运用。”三、将第十四条改为第四十九条。四、将第十六条改为第十五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国家鼓励被授予专利权的单位实行产权激励,采取股权、期权、分红等方式,使发明人或者设计人合理分享创新收益。”五、增加一条,作为第二十条:“申请专利和行使专利权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不得滥用专利权损害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滥用专利权,排除或者竞争,构成垄断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处理。”六、删除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中的“及其专利复审委员会”。将第二款修改为:“专利行政部门应当加强专利信息公共服务体系建设,完整、准确、及时发布专利信息,提供专利基础数据,定期出版专利公报,促进专利信息传播与利用。”七、在第二十四条中增加一项,作为第一项:“(一)在国家出现紧急状态或者非常情况时,为公共利益目的首次公开的”。八、将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项修改为:“(五)原子核变换方法以及用原子核变换方法获得的物质”。九、将第二十九条第二款修改为:“申请人自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中国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十二个月内,或者自外观设计在中国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六个月内,又向专利行政部门就相同主题提出专利申请的,可以享有优先权。”十、将第三十条修改为:“申请人要求发明、实用新型专利优先权的,应当在申请的时候提出书面声明,并且在第一次提出申请之日起十六个月内,提交第一次提出的专利申请文件的副本。“申请人要求外观设计专利优先权的,应当在申请的时候提出书面声明,并且在三个月内提交第一次提出的专利申请文件的副本。“申请人未提出书面声明或者逾期未提交专利申请文件副本的,视为未要求优先权。”十一、将第四十一条修改为:“专利申请人对专利行政部门驳回申请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专利行政部门请求复审。专利行政部门复审后,作出决定,并通知专利申请人。“专利申请人对专利行政部门的复审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起诉。”十二、将第四十二条修改为:“发明专利权的期限为二十年,实用新型专利权的期限为十年,外观设计专利权的期限为十五年,均自申请日起计算。“自发明专利申请日起满四年,且自实质审查请求之日起满三年后授予发明专利权的,专利行政部门应专利权人的请求,就发明专利在授权过程中的不合理延迟给予专利权期限补偿,但由申请人引起的不合理延迟除外。“为补偿新药上市审评审批占用的时间,对在中国获得上市许可的新药相关发明专利,专利行政部门应专利权人的请求给予专利权期限补偿。补偿期限不超过五年,新药批准上市后总有效专利权期限不超过十四年。”十三、将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中的“专利复审委员会”修改为“专利行政部门”。十四、将第六章的章名修改为“专利实施的特别许可”。十五、增加一条,作为第四十:“专利行政部门、地方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应当会同同级相关部门采取措施,加强专利公共服务,促进专利实施和运用。”十六、增加一条,作为第五十条:“专利权人自愿以书面方式向专利行政部门声明愿意许可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实施其专利,并明确许可使用费支付方式、标准的,由专利行政部门予以公告,实行开放许可。就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专利提出开放许可声明的,应当提供专利权评价报告。“专利权人撤回开放许可声明的,应当以书面方式提出,并由专利行政部门予以公告。开放许可声明被公告撤回的,不影响在先给予的开放许可的效力。”十七、增加一条,作为第五十一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有意愿实施开放许可的专利的,以书面方式通知专利权人,并依照公告的许可使用费支付方式、标准支付许可使用费后,即获得专利实施许可。“开放许可实施期间,对专利权人缴纳专利年费相应给予减免。“实行开放许可的专利权人可以与被许可人就许可使用费进行协商后给予普通许可,但不得就该专利给予独占或者排他许可。”十八、增加一条,作为第五十二条:“当事人就实施开放许可发生纠纷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可以请求专利行政部门进行调解,也可以向人民起诉。”十九、将第六十一条改为第六十六条,将第二款修改为:“专利侵权纠纷涉及实用新型专利或者外观设计专利的,人民或者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可以要求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出具由专利行政部门对相关实用新型或者外观设计进行检索、分析和评价后作出的专利权评价报告,作为审理、处理专利侵权纠纷的证据;专利权人、利害关系人或者被控侵权人也可以主动出具专利权评价报告。”二十、将第六十三条改为第六十,修改为:“假冒专利的,除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外,由负责专利执法的部门责令改正并予公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在五万元以下的,可以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十一、将第六十四条改为第六十九条,修改为:“负责专利执法的部门根据已经取得的证据,对涉嫌假冒专利行为进行查处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一)询问有关当事人,调查与涉嫌违法行为有关的情况;“(二)对当事人涉嫌违法行为的场所实施现场检查;“(三)查阅、复制与涉嫌违法行为有关的合同、、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四)检查与涉嫌违法行为有关的产品;“(五)对有证据证明是假冒专利的产品,可以查封或者扣押。“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应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的请求处理专利侵权纠纷时,可以采取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所列措施。“负责专利执法的部门、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依法行使前两款规定的职权时,当事人应当予以协助、配合,不得拒绝、阻挠。”二十二、增加一条,作为第七十条:“专利行政部门可以应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的请求处理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专利侵权纠纷。“地方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应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请求处理专利侵权纠纷,对在本行政区域内侵犯其同一专利权的案件可以合并处理;对跨区域侵犯其同一专利权的案件可以请求上级地方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处理。”二十三、将第六十五条改为第七十一条,修改为:“侵犯专利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专利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对故意侵犯专利权,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确定赔偿数额。“权利人的损失、侵权人获得的利益和专利许可使用费均难以确定的,人民可以根据专利权的类型、侵权行为的性质和情节等因素,确定给予三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的赔偿。“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人民为确定赔偿数额,在权利人已经尽力举证,而与侵权行为相关的账簿、资料主要由侵权人掌握的情况下,可以责令侵权人提供与侵权行为相关的账簿、资料;侵权人不提供或者提供虚假的账簿、资料的,人民可以参考权利人的主张和提供的证据判定赔偿数额。”二十四、将第六十六条改为第七十二条,修改为:“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有证据证明他人正在实施或者即将实施侵犯专利权、妨碍其实现权利的行为,如不及时制止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起诉前依法向人民申请采取财产保全、责令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作出一定行为的措施。”二十五、将第六十七条改为第七十三条,修改为:“为了制止专利侵权行为,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在起诉前依法向人民申请保全证据。”二十六、将第六十改为第七十四条,修改为:“侵犯专利权的诉讼时效为三年,自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侵权行为以及侵权人之日起计算。“发明专利申请公布后至专利权授予前使用该发明未支付适当使用费的,专利权人要求支付使用费的诉讼时效为三年,自专利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他人使用其发明之日起计算,但是,专利权人于专利权授予之日前即已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自专利权授予之日起计算。”二十七、增加一条,作为第七十六条:“药品上市审评审批过程中,药品上市许可申请人与有关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因申请注册的药品相关的专利权产生纠纷的,相关当事人可以向人民起诉,请求就申请注册的药品相关技术方案是否落入他人药品专利权保护范围作出判决。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规定的期限内,可以根据人民生效裁判作出是否暂停批准相关药品上市的决定。“药品上市许可申请人与有关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也可以就申请注册的药品相关的专利权纠纷,向专利行政部门请求行政裁决。“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会同专利行政部门制定药品上市许可审批与药品上市许可申请阶段专利权纠纷解决的具体衔接办法,报同意后实施。”二十八、删除第七十二条。二十九、将第七十三条改为第七十九条,第七十四条改为第八十条,将其中的“行政处分”修改为“处分”。本决定自2021年6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并对条文顺序作相应调整,重新公布。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的决定》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于2020年10月17日通过,自2021年6月1日起施行。法律依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的决定》一、将第二条第四款修改为:“外观设计,是指对产品的整体或者局部的形状、图案或者其结合以及色彩与形状、图案的结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并适于工业应用的新设计。”二、将第六条第一款修改为:“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为职务发明创造。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该单位,申请被批准后,该单位为专利权人。该单位可以依法处置其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和专利权,促进相关发明创造的实施和运用。”三、将第十四条改为第四十九条。四、将第十六条改为第十五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国家鼓励被授予专利权的单位实行产权激励,采取股权、期权、分红等方式,使发明人或者设计人合理分享创新收益。”五、增加一条,作为第二十条:“申请专利和行使专利权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不得滥用专利权损害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滥用专利权,排除或者竞争,构成垄断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处理。”六、删除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中的“及其专利复审委员会”。将第二款修改为:“专利行政部门应当加强专利信息公共服务体系建设,完整、准确、及时发布专利信息,提供专利基础数据,定期出版专利公报,促进专利信息传播与利用。”七、在第二十四条中增加一项,作为第一项:“(一)在国家出现紧急状态或者非常情况时,为公共利益目的首次公开的”。八、将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项修改为:“(五)原子核变换方法以及用原子核变换方法获得的物质”。九、将第二十九条第二款修改为:“申请人自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中国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十二个月内,或者自外观设计在中国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六个月内,又向专利行政部门就相同主题提出专利申请的,可以享有优先权。”十、将第三十条修改为:“申请人要求发明、实用新型专利优先权的,应当在申请的时候提出书面声明,并且在第一次提出申请之日起十六个月内,提交第一次提出的专利申请文件的副本。“申请人要求外观设计专利优先权的,应当在申请的时候提出书面声明,并且在三个月内提交第一次提出的专利申请文件的副本。“申请人未提出书面声明或者逾期未提交专利申请文件副本的,视为未要求优先权。”十一、将第四十一条修改为:“专利申请人对专利行政部门驳回申请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专利行政部门请求复审。专利行政部门复审后,作出决定,并通知专利申请人。“专利申请人对专利行政部门的复审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起诉。”十二、将第四十二条修改为:“发明专利权的期限为二十年,实用新型专利权的期限为十年,外观设计专利权的期限为十五年,均自申请日起计算。“自发明专利申请日起满四年,且自实质审查请求之日起满三年后授予发明专利权的,专利行政部门应专利权人的请求,就发明专利在授权过程中的不合理延迟给予专利权期限补偿,但由申请人引起的不合理延迟除外。“为补偿新药上市审评审批占用的时间,对在中国获得上市许可的新药相关发明专利,专利行政部门应专利权人的请求给予专利权期限补偿。补偿期限不超过五年,新药批准上市后总有效专利权期限不超过十四年。”十三、将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中的“专利复审委员会”修改为“专利行政部门”。十四、将第六章的章名修改为“专利实施的特别许可”。十五、增加一条,作为第四十:“专利行政部门、地方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应当会同同级相关部门采取措施,加强专利公共服务,促进专利实施和运用。”十六、增加一条,作为第五十条:“专利权人自愿以书面方式向专利行政部门声明愿意许可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实施其专利,并明确许可使用费支付方式、标准的,由专利行政部门予以公告,实行开放许可。就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专利提出开放许可声明的,应当提供专利权评价报告。“专利权人撤回开放许可声明的,应当以书面方式提出,并由专利行政部门予以公告。开放许可声明被公告撤回的,不影响在先给予的开放许可的效力。”十七、增加一条,作为第五十一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有意愿实施开放许可的专利的,以书面方式通知专利权人,并依照公告的许可使用费支付方式、标准支付许可使用费后,即获得专利实施许可。“开放许可实施期间,对专利权人缴纳专利年费相应给予减免。“实行开放许可的专利权人可以与被许可人就许可使用费进行协商后给予普通许可,但不得就该专利给予独占或者排他许可。”十八、增加一条,作为第五十二条:“当事人就实施开放许可发生纠纷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可以请求专利行政部门进行调解,也可以向人民起诉。”十九、将第六十一条改为第六十六条,将第二款修改为:“专利侵权纠纷涉及实用新型专利或者外观设计专利的,人民或者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可以要求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出具由专利行政部门对相关实用新型或者外观设计进行检索、分析和评价后作出的专利权评价报告,作为审理、处理专利侵权纠纷的证据;专利权人、利害关系人或者被控侵权人也可以主动出具专利权评价报告。”二十、将第六十三条改为第六十,修改为:“假冒专利的,除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外,由负责专利执法的部门责令改正并予公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在五万元以下的,可以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十一、将第六十四条改为第六十九条,修改为:“负责专利执法的部门根据已经取得的证据,对涉嫌假冒专利行为进行查处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一)询问有关当事人,调查与涉嫌违法行为有关的情况;“(二)对当事人涉嫌违法行为的场所实施现场检查;“(三)查阅、复制与涉嫌违法行为有关的合同、、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四)检查与涉嫌违法行为有关的产品;“(五)对有证据证明是假冒专利的产品,可以查封或者扣押。“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应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的请求处理专利侵权纠纷时,可以采取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所列措施。“负责专利执法的部门、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依法行使前两款规定的职权时,当事人应当予以协助、配合,不得拒绝、阻挠。”二十二、增加一条,作为第七十条:“专利行政部门可以应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的请求处理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专利侵权纠纷。“地方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应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请求处理专利侵权纠纷,对在本行政区域内侵犯其同一专利权的案件可以合并处理;对跨区域侵犯其同一专利权的案件可以请求上级地方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处理。”二十三、将第六十五条改为第七十一条,修改为:“侵犯专利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专利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对故意侵犯专利权,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确定赔偿数额。“权利人的损失、侵权人获得的利益和专利许可使用费均难以确定的,人民可以根据专利权的类型、侵权行为的性质和情节等因素,确定给予三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的赔偿。“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人民为确定赔偿数额,在权利人已经尽力举证,而与侵权行为相关的账簿、资料主要由侵权人掌握的情况下,可以责令侵权人提供与侵权行为相关的账簿、资料;侵权人不提供或者提供虚假的账簿、资料的,人民可以参考权利人的主张和提供的证据判定赔偿数额。”二十四、将第六十六条改为第七十二条,修改为:“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有证据证明他人正在实施或者即将实施侵犯专利权、妨碍其实现权利的行为,如不及时制止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起诉前依法向人民申请采取财产保全、责令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作出一定行为的措施。”二十五、将第六十七条改为第七十三条,修改为:“为了制止专利侵权行为,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在起诉前依法向人民申请保全证据。”二十六、将第六十改为第七十四条,修改为:“侵犯专利权的诉讼时效为三年,自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侵权行为以及侵权人之日起计算。“发明专利申请公布后至专利权授予前使用该发明未支付适当使用费的,专利权人要求支付使用费的诉讼时效为三年,自专利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他人使用其发明之日起计算,但是,专利权人于专利权授予之日前即已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自专利权授予之日起计算。”二十七、增加一条,作为第七十六条:“药品上市审评审批过程中,药品上市许可申请人与有关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因申请注册的药品相关的专利权产生纠纷的,相关当事人可以向人民起诉,请求就申请注册的药品相关技术方案是否落入他人药品专利权保护范围作出判决。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规定的期限内,可以根据人民生效裁判作出是否暂停批准相关药品上市的决定。“药品上市许可申请人与有关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也可以就申请注册的药品相关的专利权纠纷,向专利行政部门请求行政裁决。“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会同专利行政部门制定药品上市许可审批与药品上市许可申请阶段专利权纠纷解决的具体衔接办法,报同意后实施。”二十八、删除第七十二条。二十九、将第七十三条改为第七十九条,第七十四条改为第八十条,将其中的“行政处分”修改为“处分”。本决定自2021年6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并对条文顺序作相应调整,重新公布。

第3种观点: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修正案一、将第一条修改为:“为了保护专利权,鼓励发明创造,推动发明创造的管理、应用,提高自主创新能力,促进科学技术进步和经济社会发展,建设创新型国家,制定本法。”二、在第五条中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依赖遗传资源完成的发明创造,该遗传资源的获取或者利用违反有关法律、行规的规定的,不授予专利权。”三、在第九条中增加一款,作为第一款:“同样的发明创造只能授予一项专利权。但是,同一申请人同日对同样的发明创造既申请实用新型专利又申请发明专利,先获得的实用新型专利权尚未终止,且申请人声明放弃该实用新型专利权的,可以授予发明专利权。”四、将第十条第二款修改为:“中国单位或者个人向外国人转让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的,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规的规定办理手续。”五、将第十一条第二款修改为:“外观设计专利权被授予后,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不得实施其专利,即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其外观设计专利产品。”六、将第十四条修改为:“国有企业事业单位的发明专利,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认为对国家利益或者公共利益具有重大意义的,经批准可以在合理范围内推广应用,实施单位应当向专利权人支付使用费,使用费数额由双方协商确定。”七、增加一条,作为第十五条:“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由两个以上单位或者个人共有,共有人对权利的行使有约定的,从其约定。没有约定的,共有人可以单独实施或者以普通许可方式许可他人实施该专利;许可他人实施该专利的,收取的使用费应当在共有人之间分配。“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行使共有的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应当取得全体共有人的同意。”八、将第十九条改为第二十条,第一款修改为:“在中国没有经常居所或者营业所的外国人、外国企业或者外国其他组织在中国申请专利和办理其他专利事务的,应当委托依法设立的专利代理机构办理。”九、将第二十条改为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修改为:“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可以将其在中国完成的发明创造向外国申请专利,但应当事先经专利行政部门进行保密审查。”十、将第二十一条改为第二十二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专利行政部门应当完整、准确、及时传播专利信息,定期出版专利公报。”十一、将第二十二条改为第二十三条,第二款修改为:“新颖性,是指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不属于现有技术;也没有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由他人在申请日以前向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过申请,并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或者公告的专利文件中。”第三款修改为:“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增加一款,作为第五款:“本法所称现有技术,是指申请日以前在国内外为公众所知的技术。”十二、将第二十三条改为第二十四条,修改为:“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应当不属于现有设计;也没有同样的外观设计由他人在申请日以前向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过申请,并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告的专利文件中。“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与现有设计或者现有设计特征的组合相比,应当具有明显区别。“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不得与他人在授权前已经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本法所称现有设计,是指申请日以前在国内外为公众所知的设计。”十三、将第二十五条改为第二十六条,第一款增加一项,作为第项:“对平面印刷品的图案、色彩或者二者的结合作出的主要起标识作用的设计。”十四、将第二十六条改为第二十七条,增加一款,作为第六款:“依赖遗传资源完成的发明创造,申请人应当在专利申请文件中申明该遗传资源的直接来源和原始来源;申请人无法申明原始来源的,应当说明理由。”十五、将第三十一条改为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修改为:“一件外观设计专利申请应当限于一项外观设计。同一产品两项以上的相似外观设计,或者用于同一类别并且成套出售或者使用产品的两项以上外观设计,可以作为一件申请提出。”十六、将第四十改为第四十九条,修改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专利行政部门根据具备实施条件的单位或者个人的申请,可以给予实施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的强制许可:“专利权人自专利权被授予之日起满3年,且自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满4年,无正当理由未实施或者未充分实施其专利的;“专利权人行使其专利权的行为经司法、行政程序确定为排除、竞争的行为,需要给予申请人强制许可的。”十七、增加一条,作为第五十一条:“为了公共健康目的,对在中国取得专利权的药品,专利行政部门可以给予制造并将其出口到下列国家或者地区的强制许可:“最不发达国家;“不具备该药品的制造能力或者制造能力不足,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参加的世界贸易组织有关条约已经履行了相关手续的成员。”十八、增加一条,作为第五十三条:“强制许可涉及的发明创造为半导体技术的,其实施限于下列情形:“公共非商业性使用;“专利权人行使其专利权的行为经司法、行政程序确定为排除、竞争的行为,需要给予申请人强制许可。”十九、增加一条,作为第五十四条:“除依照本法第四十九条第项、第五十一条规定给予的强制许可外,强制许可的实施应当为了供应国内市场。”二十、将第五十一条改为第五十五条,修改为:“依照本法第四十九条第项、第五十二条规定申请强制许可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提供证据,证明其以合理的条件要求专利权人授予实施专利的许可,未能在合理的时间内获得许可。”二十一、将第五十七条第二款改为第六十二条,修改为:“专利侵权纠纷涉及实用新型专利或者外观设计专利的,人民或者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可以要求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出具由专利行政部门作出的专利权评价报告。“专利行政部门根据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的请求,对相关实用新型或者外观设计进行检索、分析和评价,作出专利权评价报告。专利权评价报告是人民和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判断专利权有效性的初步证据。”二十二、增加一条,作为第六十三条:“在专利侵权纠纷中,被控告侵权人有证据证明其实施的技术或者设计属于现有技术或者现有设计的,不构成侵犯专利权。”二十三、将第五十改为第六十四条,修改为:“假冒他人专利的,除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外,由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责令改正并予公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4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2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十四、将第五十九条改为第六十五条,修改为:“以非专利产品冒充专利产品、以非专利方法冒充专利方法的,由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责令改正并予公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20万元以下的罚款。”二十五、将第六十条改为第六十六条,修改为:“侵犯专利权的赔偿数额由当事人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损失或者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被侵权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专利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权利人的损失、侵权人获得的利益和专利许可使用费均难以确定的,人民可以根据专利权的类型、侵权行为的性质和情节等因素,确定给予1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赔偿。“侵犯专利权的赔偿应当包括专利权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二十六、将第六十一条改为第六十七条,修改为:“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有证据证明他人正在实施或者即将实施侵犯其专利权的行为,如不及时制止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起诉前、诉讼中向人民申请采取责令停止有关行为的措施。“人民处理前款申请,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有关财产保全的规定。”二十七、增加一条,作为第六十:“为了制止专利侵权行为,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在起诉前向人民申请保全证据。“人民应当自接受申请之时起48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执行。“人民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驳回申请。“申请人自人民采取保全措施之日起15日内不起诉的,人民应当解除保全措施。”二十八、将第六十三条第一款改为第七十条,第项修改为:“专利权人或者经其许可的单位或者个人制造的专利产品或者依照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售出后,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该产品的;”增加一项,作为第项:“为提供行政审批所需要的信息,拟制造药品或者医疗器械的单位或者个人制造专利药品或者专利医疗器械的。”二十九、将第六十三条第二款改为第七十一条,修改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而制造并售出的专利侵权产品,使用者或者销售者由于不知道是专利侵权产品而购买,并为生产经营目的使用、许诺销售或者销售,能证明该产品合法来源的,不承担赔偿责任”。此外,对部分条文做了文字修改,并对条文序号做相应调整。本修正案自200年月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根据本修正案做相应的修改,重新公布。[专利权知识]在专利申请前已使用该项技术,是否构成侵权[专利权知识]怎样订立技术转让合同[专利权知识]我国专利平均审查周期世界最短[专利权知识]专利质押贷款破解企业融资难题 [专利权知识]如何经营注册商标 专利权律师推荐:

第1种观点: 法律主观:至于具体 专利 实施情况写什么,这是最关键的,是说明书的重点部分,目的就是对权利要求书所概括的技术方案提供充分的解释和支持,所以在表述上不要跟权利要求书一样了,要尽可能详尽地解释,包括各组成部分的结构和功能实现方式,还有整体的说明,比如各组成部分的位置关系连接关系等等。所以具体实施方法没有一个很格式的写法,根据你的发明(实用新型)实际情况进行详细的撰写,只要在逻辑上清晰,有条理地将产品从整体到部件都说清楚,便于阅读理解,原则是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能照这个说明不需要再附加创造性劳动就能把产品生产出来为准。当然啦,在具体实施方式中,可以多一些使用“可以”、“或者”这种带有一点点模糊的字眼,不需要像权利要求书那么“确定”。以上是 专利法 实施细则的回答

第2种观点: 专利法二十六条第4款:权利要求书应当以说明书为依据,清楚、简要地限定要求专利保护的范围。《专利法》第26条第4款主要包括三个方面的内容:(1)权利要求书应当以说明书为依据,这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权利要求应当得到说明书的支持;(2)权利要求书应当清楚地限定要求专利保护的范围;(3)权利要求书应当简要地限定要求专利保护的范围。其中,第(1)方面规定了权利要求书和说明书之间的关系,第(2)方面和第(3)方面是对权利要求书本身的要求。专利法第二十六条 申请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的,应当提交请求书、说明书及其摘要和权利要求书等文件。请求书应当写明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名称,发明人的姓名,申请人姓名或者名称、地址,以及其他事项。说明书应当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作出清楚、完整的说明,以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实现为准;必要的时候,应当有附图。摘要应当简要说明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技术要点。权利要求书应当以说明书为依据,清楚、简要地限定要求专利保护的范围。依赖遗传资源完成的发明创造,申请人应当在专利申请文件中说明该遗传资源的直接来源和原始来源;申请人无法说明原始来源的,应当陈述理由。下面根据《审查指南》第3.2节的规定,从上述三方面阐述对该法条的理解:1)对权利要求应当清楚的理解:1、权利要求的类型应当清楚,权利要求的主题名称应当能够清楚地表明该权利要求的类型是产品权利要求还是方法权利要求。2、不允许采用含糊不清的主题名称,例如:一种....技术,一种...方案;一种轴与孔的配合;一种...装置及其制造方法等,这样的主题名称都是不清楚。2)权利要求的主题名称应当与权利要求的技术内容相适应:如果权利要求保护一种产品,则应当主要由其结构特征来描述,如果权利要求保护一种方法,则应当主要由其工艺流程、操作条件、步骤或者流程等技术特征来描述。但是,也允许采用物理或者化学参数表征、方法来限定产品。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权利要求书应当以说明书为依据,清楚,简要地限定要求专利保护的范围。

第3种观点: 《专利法》第43条第1款规定的内容是专利申请复审的时间。《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四十三条专利局设立专利复审委员会。申请人对专利局驳回申请的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通知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专利复审委员会请求复审。专利复审委员会复审后,作出决定,并通知申请人。发明专利的申请人对专利复审委员会驳回复审请求的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通知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起诉。专利复审委员会对申请人关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的复审请求所作出的决定为终局决定。一、哪些行为不属于专利权侵权?《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六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视为侵犯专利权:1、专利权人制造或者经专利权人许可制造的专利产品售出后,使用或者销售该产品的;2、使用或者销售不知道是未经专利权人许可而制造并售出的专利产品的;3、在专利申请日前已经制造相同产品、使用相同方法或者已经作好制造、使用的必要准备,并且仅在原有范围内继续制造、使用的;4、临时通过中国领土、领水、领空的外国运输工具,依照其所属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依照互惠原则,为运输工具自身需要而在其装置和设备中使用有关专利的;5、专为科学研究和实验而使用有关专利的。二、专利保护期限是多久?《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发明专利权的期限为二十年,实用新型专利权和外观设计专利权的期限为十年,均自申请日起计算。提交了专利申请书以后,被专利局驳回申请的原因是很多的,有可能是不符合国家法律规定或者提交的某些材料证明的制作格式不正确,收到驳回申请的通知以后,当事人应该根据通知书中标注的驳回申请的原因,准备下一步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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