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关于宅基地使用权能否用于出租,我国法律和有关并无明确规定,基于宅基地使用权是供农民建造房屋及其附属设施之用,原则上,宅基地使用权不得单独出租。鉴于《土地管理法》规定农村村民可以将房屋出租,因出租并不发生房屋所有人和土地使用权人主体的改变。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六十二条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农村宅基地不能公证。农村宅基地没有产权证书,无法办理公证手续。根据法律规定,宅基地不能买卖,只能在同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内部流转。虽然农村宅基地不能公证,但宅基地上房屋的继承,买卖或者赠与可以公证。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 第二十五条 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办理公证,可以向住所地、经常居住地、行为地或者事实发生地的公证机构提出。申请办理涉及不动产的公证,应当向不动产所在地的公证机构提出;申请办理涉及不动产的委托、声明、赠与、遗嘱的公证,可以适用前款规定。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农村宅基地房子不过户只办理公证是不行的。房产证是唯一合法的房产物权证明,公证只能证明交易的真实性,但不能改变产权人。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行使和转让,适用土地管理法等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百一十条 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登记机构办理。国家对不动产实行统一登记制度。统一登记的范围、登记机构和登记办法,由法律、行规规定。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关于宅基地使用权能否用于出租,我国法律和有关并无明确规定,基于宅基地使用权是供农民建造房屋及其附属设施之用,原则上,宅基地使用权不得单独出租。鉴于《土地管理法》规定农村村民可以将房屋出租,因出租并不发生房屋所有人和土地使用权人主体的改变。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六十二条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农村宅基地不能公证。农村宅基地没有产权证书,无法办理公证手续。根据法律规定,宅基地不能买卖,只能在同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内部流转。虽然农村宅基地不能公证,但宅基地上房屋的继承,买卖或者赠与可以公证。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 第二十五条 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办理公证,可以向住所地、经常居住地、行为地或者事实发生地的公证机构提出。申请办理涉及不动产的公证,应当向不动产所在地的公证机构提出;申请办理涉及不动产的委托、声明、赠与、遗嘱的公证,可以适用前款规定。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农村宅基地房子不过户只办理公证是不行的。房产证是唯一合法的房产物权证明,公证只能证明交易的真实性,但不能改变产权人。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行使和转让,适用土地管理法等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百一十条 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登记机构办理。国家对不动产实行统一登记制度。统一登记的范围、登记机构和登记办法,由法律、行规规定。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农村宅基地不能公证。农村宅基地没有产权证书,无法办理公证手续。根据法律规定,宅基地不能买卖,只能在同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内部流转。虽然农村宅基地不能公证,但宅基地上房屋的继承,买卖或者赠与可以公证。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 第二十五条 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办理公证,可以向住所地、经常居住地、行为地或者事实发生地的公证机构提出。申请办理涉及不动产的公证,应当向不动产所在地的公证机构提出;申请办理涉及不动产的委托、声明、赠与、遗嘱的公证,可以适用前款规定。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关于宅基地使用权能否用于出租,我国法律和有关并无明确规定,基于宅基地使用权是供农民建造房屋及其附属设施之用,原则上,宅基地使用权不得单独出租。鉴于《土地管理法》规定农村村民可以将房屋出租,因出租并不发生房屋所有人和土地使用权人主体的改变。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六十二条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
第1种观点: 目前并没有法律明确规定宅基地使用权是否可以公证。在实践中,一般也不会对宅基地使用权进行公证。宅基地使用权是经依法审批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分配给其成员用于建造住宅的没有使用期限的集体土地使用权。《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六十二条规定:“宅基地使用权人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和使用的权利,有权依法利用该土地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行使和转让,适用土地管理法等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宅基地因自然灾害等原因灭失的,宅基地使用权消灭。对失去宅基地的村民,应当重新分配宅基地。已经登记的宅基地使用权转让或者消灭的,应当及时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一、宅基地使用权的特征(1)主体的特定性:宅基地使用权的主体只能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2)客体的特定性:宅基地使用权的客体只能是本集体所有的非农业用地。(3)用途的性:农民获得宅基地使用权后,只能在该土地上建造房屋,建造对象有三方面:第一,所建住房性质为自用住房,不包括工商业住房;第二,宅基地应作为生活资料,而不能作为生产资料使用;第三,不能用作农业目的,这属于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范围。(4)福利性: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无偿取得、无偿使用宅基地。宅基地使用权是农民基于集体成员的身份而享有的福利保障。(5)无期限性:宅基地使用权是一种无期限物权。宅基地的使用以农户为单位,不因户主的更替或某个家庭成员的死亡而失去原有的宅基地使用权。由于房屋可以继承,所以宅基地使用权实质上也可以继承。(6)稳定性与必要的调节性。以户为单位无限期地使用某块宅基地,其占有的地面面积并不是长久的、固定不变的。二、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第四款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由乡(镇)审核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永久基本农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批准。
第2种观点: 目前并没有法律明确规定宅基地使用权是否可以公证。在实践中,一般也不会对宅基地使用权进行公证。宅基地使用权是经依法审批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分配给其成员用于建造住宅的没有使用期限的集体土地使用权。《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六十二条规定:“宅基地使用权人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和使用的权利,有权依法利用该土地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行使和转让,适用土地管理法等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宅基地因自然灾害等原因灭失的,宅基地使用权消灭。对失去宅基地的村民,应当重新分配宅基地。已经登记的宅基地使用权转让或者消灭的,应当及时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一、宅基地使用权的特征(1)主体的特定性:宅基地使用权的主体只能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2)客体的特定性:宅基地使用权的客体只能是本集体所有的非农业用地。(3)用途的性:农民获得宅基地使用权后,只能在该土地上建造房屋,建造对象有三方面:第一,所建住房性质为自用住房,不包括工商业住房;第二,宅基地应作为生活资料,而不能作为生产资料使用;第三,不能用作农业目的,这属于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范围。(4)福利性: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无偿取得、无偿使用宅基地。宅基地使用权是农民基于集体成员的身份而享有的福利保障。(5)无期限性:宅基地使用权是一种无期限物权。宅基地的使用以农户为单位,不因户主的更替或某个家庭成员的死亡而失去原有的宅基地使用权。由于房屋可以继承,所以宅基地使用权实质上也可以继承。(6)稳定性与必要的调节性。以户为单位无限期地使用某块宅基地,其占有的地面面积并不是长久的、固定不变的。二、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第四款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由乡(镇)审核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永久基本农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批准。
第3种观点: 农村宅基地房子办理公证流程如下:1、提交公证申请,当事人向有管辖权的公证处提出申请,填写申请表,并提交宅基地证书和房屋权属证书、个人身份证件及其他相关材料;2、公证事项的受理,公证处对当事人的公证申请,经审查符合公证条件的,予以受理;3、缴纳公证费用,按照公证处提供的收费标准,缴纳公证费用;4、公证事项的审查,公证员在受理公证的同时,必须对当事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发现不完备或有疑义的,应通知当事人作必要的补充,公证处也有权对交易双方进行调查;5、出具公证书,公证处经审查认为符合公证条件的,应当出具公证书。公证书按司法部门规定或批准的格式制作,自签署之日起生效。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的享有是与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资格联系在一起的,在一定程度上具有福利性质和社会保障的功能。因此,宅基地使用权具有以下几个特点:1、宅基地使用权的主体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2、宅基地使用权的用途具有性;3、宅基地使用权具有福利性和无期限性。【法律依据】《公证程序规则》第十七条 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公证机构申请办理公证,应当填写公证申请表。公证申请表应当载明下列内容:(一)申请人及其代理人的基本情况;(二)申请公证的事项及公证书的用途;(三)申请公证的文书的名称;(四)提交证明材料的名称、份数及有关证人的姓名、住址、联系方式;(五)申请的日期;(六)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申请人应当在申请表上签名或者盖章,不能签名、盖章的由本人捺指印。《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二十五条 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办理公证,可以向住所地、经常居住地、行为地或者事实发生地的公证机构提出。申请办理涉及不动产的公证,应当向不动产所在地的公证机构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