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种观点: 一、安全生产法坚持什么方针1、安全生产法坚持的几种方针:(1)安全生产工作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2)安全生产工作应当以人为本,坚持安全发展,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强化和落实生产经营单位的主体责任,建立生产经营单位负责、职工参与、监管、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的机制。2、法律依据:根据《安全生产法》第三条 安全生产工作应当以人为本,坚持安全发展,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强化和落实生产经营单位的主体责任,建立生产经营单位负责、职工参与、监管、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的机制。二、安全生产的目的1、积极开展控制工伤的活动,减少或消灭工伤事故,保障劳动者安全的进行生产建议;2、积极开展控制职业中毒和职业病的活动,防治职业中毒和职业病的发生,保障劳动者的身体健康;3、搞好劳逸结合,保障劳动者有适当的休息时间,经常保持充沛的精力,更好的进行紧急建设;4、针对妇女和未成年工的特点,对他们进行保护,使其在经济建设中发挥更大的作用。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安全生产方针是指对安全生产工作总的要求,它是安全生产工作的方向。 1、坚持以人为本,推进安全发展。2、建立完善安全生产方针和工作机制。3、强化“三个必须”,明确安全监管部门执法地位。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全生产法》第九条 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应当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工作协调机制,支持、督促各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及时协调、解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中存在的重大问题。乡镇和事处,以及开发区、工业园区、港区、风景区等应当明确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有关工作机构及其职责,加强安全生产监管力量建设,按照职责对本行政区域或者管理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状况进行监督检查,协助有关部门或者按照授权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第十七条 县级以上各级应当组织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编制安全生产权力和责任清单,公开并接受社会监督。《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第十九条 特别重大事故由或者授权有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重大事故、较大事故、一般事故分别由事故发生地省级、设区的市级、县级负责调查。省级、设区的市级、县级可以直接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也可以授权或者委托有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未造成人员伤亡的一般事故,县级也可以委托事故发生单位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第1种观点: 安全生产工作应当以人为本,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把保护人民生命安全摆在首位,树牢安全发展理念,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从源头上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风险。《中华人民共和全生产法》的方针为,安全生产工作应当以人为本,坚持安全发展,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安全生产工作实行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强化和落实生产经营单位主体责任与监管责任,建立生产经营单位负责、职工参与、监管、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的机制。生产经营单位必须遵守本法和其他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加大对安全生产资金、物资、技术、人员的投入保障力度,改善安全生产条件,加强安全生产标准化、信息化建设,构建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健全风险防范化解机制,提高安全生产水平,确保安全生产。平台经济等新兴行业、领域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根据本行业、领域的特点,建立健全并落实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履行本法和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有关安全生产义务。生产经营单位的工会依法组织职工参加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维护职工在安全生产方面的合法权益。生产经营单位制定或者修改有关安全生产的规章制度,应当听取工会的意见。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全生产法》第二十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恪尽职守,依法履行职责。生产经营单位作出涉及安全生产的经营决策,应当听取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意见。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因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依法履行职责而降低其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危险物品的生产、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任免,应当告知主管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安全生产方针是指对安全生产工作总的要求,它是安全生产工作的方向。根据历史资料,我们发现我全生产方针大体可以归纳为3次变化,即:“生产必须安全、安全为了生产”;“安全第一,预防为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全生产法》第三条 安全生产工作坚持中国党的领导。安全生产工作应当以人为本,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把保护人民生命安全摆在首位,树牢安全发展理念,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从源头上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风险。安全生产工作实行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强化和落实生产经营单位主体责任与监管责任,建立生产经营单位负责、职工参与、监管、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的机制。第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其他负责人对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第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有依法获得安全生产保障的权利,并应当依法履行安全生产方面的义务。第十一条 有关部门应当按照保障安全生产的要求,依法及时制定有关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并根据科技进步和经济发展适时修订。生产经营单位必须执行依法制定的保障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
第3种观点: 安全生产工作的方针具体如下:1、安全第一。要求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必须把安全放在首位,不能以牺牲人的生命、健康为代价换取发展和效益;2、预防为主。要求把安全生产工作的重心放在预防上,强化隐患排查治理,打非治违,从源头上控制、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3、综合治理。要求把安全生产工作的重心放在预防上,强化隐患排查治理,打非治违,从源头上控制、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安全生产的责任具体如下:1、相关法律所规定的建立的各级领导、职能部门、工程技术人员、岗位操作人员在劳动生产过程中对安全生产层层负责的制度;2、党政同责是指各级,对安全生产工作都负有领导责任,其班子成员按照责任分工分别承担相应的安全生产工作职责;3、一岗双责。是指各级党政领导干部在履行岗位业务工作职责的同时,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谁检查,谁负责”“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原则,履行安全生产工作职责。4、齐抓共管。是指党政领导,单位负责人,村(居)支部,村(居)委员会主任在履行岗位业务工作职责的同时,按照“分级负责,属地为主”形成齐抓共管的局面,切实履行安全生产工作职责;5、失职追责是指对各级党政主要负责人和有关负责人执行“党政同责,一岗双责”规定不力,导致安全生产事故且造成人员伤亡或者重大经济损失等严重后果的,按照“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调查分析原因,划清领导责任,并依法依纪予以问责。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全生产法》第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遵守本法和其他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加大对安全生产资金、物资、技术、人员的投入保障力度,改善安全生产条件,加强安全生产标准化、信息化建设,构建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健全风险防范化解机制,提高安全生产水平,确保安全生产。平台经济等新兴行业、领域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根据本行业、领域的特点,建立健全并落实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履行本法和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有关安全生产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