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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方针 法律问题

来源:纷纭教育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安全生产工作方针完善为“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进一步明确了安全生产的重要地位、主体任务和实现安全生产的根本途径。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全生产法》第三条 安全生产工作坚持中国党的领导。安全生产工作应当以人为本,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把保护人民生命安全摆在首位,树牢安全发展理念,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从源头上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风险。安全生产工作实行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强化和落实生产经营单位主体责任与监管责任,建立生产经营单位负责、职工参与、监管、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的机制。第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其他负责人对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第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有依法获得安全生产保障的权利,并应当依法履行安全生产方面的义务。第十一条 有关部门应当按照保障安全生产的要求,依法及时制定有关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并根据科技进步和经济发展适时修订。生产经营单位必须执行依法制定的保障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1、我国的安全生产管理方针为: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2、党和国家加强安全生产管理方针是:企业负责、行业管理、国家监察、群众监督。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全生产法》 第三条 安全生产工作应当以人为本,坚持安全发展,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强化和落实生产经营单位的主体责任,建立生产经营单位负责、职工参与、监管、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的机制。

第3种观点: 新《中华人民共和全生产法》与旧《中华人民共和全生产法》的区别具体如下:1、新《中华人民共和全生产法》中企业和主要负责人承担的法律责任较原法大幅提高。新《中华人民共和全生产法》对发生安全事故的处罚大幅度提高,除保留原法规的刑事责任之外,可处最高2000万的经济处罚;对发生事故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最高可处上一年收入80%的经济处罚;2、新《中华人民共和全生产法》中对安全管理人员做出了更清晰准确的要求。明确了100人以上的单位应当配备专职的安全管理人员,对未按法规要求配备安全生产人员的生产经营单位,可直接处罚5万元人民币,最高可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对主要负责人直接罚款1-2万;3、新《中华人民共和全生产法》突出强调了培训教育的要求。新《中华人民共和全生产法》增加了15处对安全生产培训教育的要求,明确规定未经培训教育合格不得上岗作业,未按照要求培训或者培训未如实记录的,可直接被“限期整改,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新《中华人民共和全生产法》更强调对安全预防的要求。强调了对隐患排查制度建立、隐患排查实施和隐患排查整改的要求,明确规定了隐患不整改的法律责任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全生产法》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以下统称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适用本法;有关法律、行规对消防安全和道路交通安全、铁路交通安全、水上交通安全、民用航空安全以及核与辐射安全、特种设备安全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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