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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时适用情形变更原则

来源:纷纭教育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情势变更原则的适用有以下几项条件:第一,应有情势变更的事实,也就是合同赖以存在的客观情况确实发生变化。第二,情势变更,须为当事人所不能预见的。如果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能够预见到相关的情势变更,即表明其知道相关情势变更所产生的风险,并甘愿承担,在这种情况下情势变更原则就并不适用。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三十三条 合同成立后,合同的基础条件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当事人一方明显不公平的,受不利影响的当事人可以与对方重新协商;在合理期限内协商不成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人民或者仲裁机构应当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根据公平原则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是指合同有效成立后,因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的原因发生情势变更,致合同之基础动摇或丧失,若继续维持合同原有效力显失公平,允许变更合同内容或者解除合同。实际上就是在于通过司法权力的介入,强行改变合同已经确定的条款或撤销合同,在合同双方当事人订约意志之外,重新分配交易双方在交易中应当获得的利益和风险,其追求的价值目标,是公平和公正。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三十三条 合同成立后,合同的基础条件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当事人一方明显不公平的,受不利影响的当事人可以与对方重新协商;在合理期限内协商不成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人民或者仲裁机构应当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根据公平原则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第3种观点: 法律主观:情事变更原则适用的条件如下:(一)须有情势变更的事实。(二)情势变更须发生在合同成立以后,履行完毕之前。(三)须情势变更的发生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即由不可抗力及其他意外事故引起。(四)须情势变更是当事人所不可预见的。(五)须情势变更使履行原合同显失公平。法律客观:《民法典》第四百三十三条6868因不可归责于质权人的事由可能使质押财产毁损或者价值明显减少,足以危害质权利的,质权人有权请求出质人提供相应的担保;出质人不提供的,质权人可以拍卖、变卖质押财产,并与出质人协议将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

第1种观点: 1、必须有情势发生变更的客观事实,这是适用情势变更原则的前提条件;2、情势变更发生在合同依法订立后,合同关系消灭以前;3、情势变更的发生不可归责于当事人;4、情势变更是当事人所不可预见的;5、因情势变更而使继续维持合同效力会产生显失公平的结果。【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三条规定,合同成立后,合同的基础条件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当事人一方明显不公平的,受不利影响的当事人可以与对方重新协商;在合理期限内协商不成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解除合同。(《民法典》生效时间为2021年1月1日)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情势变更原则的适用有以下几项条件:第一,应有情势变更的事实,也就是合同赖以存在的客观情况确实发生变化。第二,情势变更,须为当事人所不能预见的。如果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能够预见到相关的情势变更,即表明其知道相关情势变更所产生的风险,并甘愿承担,在这种情况下情势变更原则就并不适用。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三十三条 合同成立后,合同的基础条件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当事人一方明显不公平的,受不利影响的当事人可以与对方重新协商;在合理期限内协商不成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人民或者仲裁机构应当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根据公平原则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第3种观点: 情事变更原则适用的条件:1、须有情事变更的事实,所谓情事,泛指合同成立的基础或环境的客观情况;2、情事变更须发生在合同成立之后,合同履行完毕之前;3、情事变更的发生是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即是由不可抗力、意外事故或其他原因引起;4、情事变更是当事人不可预见的;5、须情事变更使履行合同显失公平。【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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