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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固废买卖会违法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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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在生产经营活动中产生危险废物,随意露天堆放贮存,未采取任何符合环境保护标准要求的防护措施,且有部分危险废物混入普通非危险废物贮存,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八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应当立即停止违法行为。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 第一款第(六)项 第二款的规定,对该企业未按照国家环境保护标准贮存危险废物和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贮存的违法行为,处以罚款人民币19.9万元。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根据具体情况决定处罚程度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二十条 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的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采取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或者其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不得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固体废物。第一百零二条 违反本法规定,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所需处置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所需处置费用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根据具体情况决定处罚程度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二十条 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的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采取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或者其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不得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固体废物。第一百零二条 违反本法规定,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所需处置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所需处置费用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一般工业固体废物,是指从工业生产、交通运输、邮电通信等行业的生产生活中产生的没有危险性的固体废物。它的贮存场所应符合标准,采取防扬尘、防渗、防漏等措施,避免对外环境造成二次污染。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第二十条 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的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采取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或者其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不得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固体废物。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根据具体情况决定处罚程度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二十条 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的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采取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或者其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不得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固体废物。第一百零二条 违反本法规定,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所需处置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所需处置费用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在生产经营活动中产生危险废物,随意露天堆放贮存,未采取任何符合环境保护标准要求的防护措施,且有部分危险废物混入普通非危险废物贮存,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八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应当立即停止违法行为。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 第一款第(六)项 第二款的规定,对该企业未按照国家环境保护标准贮存危险废物和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贮存的违法行为,处以罚款人民币19.9万元。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一般工业固体废物,是指从工业生产、交通运输、邮电通信等行业的生产生活中产生的没有危险性的固体废物。它的贮存场所应符合标准,采取防扬尘、防渗、防漏等措施,避免对外环境造成二次污染。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第二十条 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的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采取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或者其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不得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固体废物。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根据具体情况决定处罚程度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二十条 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的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采取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或者其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不得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固体废物。第一百零二条 违反本法规定,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所需处置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所需处置费用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在生产经营活动中产生危险废物,随意露天堆放贮存,未采取任何符合环境保护标准要求的防护措施,且有部分危险废物混入普通非危险废物贮存,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八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应当立即停止违法行为。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 第一款第(六)项 第二款的规定,对该企业未按照国家环境保护标准贮存危险废物和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贮存的违法行为,处以罚款人民币19.9万元。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违反国家规定,将境外的固体废物进境倾倒、堆放、处置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三十 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行政执法实践中,如何认定“非法处置”则主要从如下两方面去把握:1、无经营许可资质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按照经营方式,分为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处置综合经营许可证和危险废物收集经营许可证。领取危险废物综合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可以从事各类别危险废物的收集、贮存、处置经营活动;领取危险废物收集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只能从事机动车维修活动中产生的废矿物油和居民日常生活中产生的废镉镍电池的危险废物收集经营活动。因此,无许可资质进行处置,应认定为非法处置;只有“收集经营许可证”,超范围进行经营处置,也应认定为非法处置。2、未按规定填写转移联单,擅自转移、处置转移危险废物的,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填写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并向危险废物移出地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移出地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商经接受地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方可批准转移该危险废物。未经批准的,不得转移。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八十 将固体废物焚烧和用其他改变固体废物的物理、化学、生物特性的方法,达到减少已产生的固体废物数量、缩小固体废物体积、减少或者消除其危险成份的活动,或者将固体废物最终置于符合环境保护规定要求的填埋场的活动。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违反国家规定,将境外的固体废物进境倾倒、堆放、处置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三十 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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