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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过户所有权是不是转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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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种观点: 可以更换也可以直接申请保留。按照规定,只有当“已注册登记的机动车所有权发生转移的”,才能办理“机动车转移登记”。根据交管局的规定:在本市已注册登记机动车的所有人住所迁出本市的,或者机动车所有权发生转移且现机动车所有人的住所不在本市的,现机动车所有人应当于住所迁出或者机动车所有权转移之日起30日内,按下列规定和程序到车管所办理转出登记。一、保留牌照要满足什么条件如果卖车,原机动车所有人可以不参加摇号,直接申请更新指标,在获得更新指标后6个月内,若满足原车号牌号码的申请条件,车主在办理新购机动车注册登记时,可向车管所申请使用原车号牌号码。保留牌照需要满足的三个条件分别是:(1)在办理转移登记或者注销登记后六个月内提出申请;(2)机动车所有人拥有原机动车三年以上;(3)涉及原机动车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交通事故处理完毕。原车牌是由车管所进行管理。二、机动车所有人或住所变更怎么换牌照根据《机动车登记规定》第十七条,已注册登记的机动车,机动车所有人住所在车辆管理所管辖区域内迁移或者机动车所有人姓名(单位名称)、联系方式变更的,应当向登记地车辆管理所备案。(一)机动车所有人住所在车辆管理所管辖区域内迁移、机动车所有人姓名(单位名称)变更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提交身份证明、机动车登记证书、行驶证和相关变更证明。车辆管理所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一日内,在机动车登记证书上签注备案事项,重新核发行驶证。(二)机动车所有人联系方式变更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提交身份证明和行驶证。车辆管理所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一日内办理备案。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名称或者号码变更的,可以向登记地车辆管理所申请备案。机动车所有人应当提交身份证明、机动车登记证书。车辆管理所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一日内,在机动车登记证书上签注备案事项。发动机号码、车辆识别代号因磨损、锈蚀、事故等原因辨认不清或者损坏的,可以向登记地车辆管理所申请备案。机动车所有人应当提交身份证明、机动车登记证书、行驶证。车辆管理所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一日内,在发动机、车身或者车架上打刻原发动机号码或者原车辆识别代号,在机动车登记证书上签注备案事项。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可以。但应在转移登记前核实机动车所有人姓名、身份证明名称和号码是否发生改变,如果发生改变,应在办理转移登记前先办理变更登记业务。法律依据:《机动车登记规定》 第二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办理转移登记:(一)机动车与该车档案记载内容不一致的;(二)属于海关监管的机动车,海关未解除监管或者批准转让的;(三)机动车在抵押登记、质押备案期间的;(四)有关本规定第九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七)项、第(八)项、第(九)项规定情形的。第五十二条 办理机动车转移登记或者注销登记后,原机动车所有人申请办理新购机动车注册登记时,可以向车辆管理所申请使用原机动车号牌号码。申请使用原机动车号牌号码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在办理转移登记或者注销登记后六个月内提出申请;(二)机动车所有人拥有原机动车三年以上;(三)涉及原机动车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交通事故处理完毕。

第3种观点: 一、车辆所有权转移需要过户吗1、车辆所有权转移需要过户。办理汽车过户,必须在车管所、门办理相应的变更登记。未经登记,汽车所有权的转让将没有法律效力。办理二手车所有权转移可以合法完成车辆所有权转移,保证车辆来源的合法性,明确买卖双方之间与车辆相关的责任划分,从而保障买卖双方的合法权益。2、法律依据:《机动车登记规定》第二十六条申请转让登记的,现机动车所有人应当交验机动车,确认申请信息,并提交以下证明、凭证:(一)现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二)机动车所有权转让的证明、凭证;(三)机动车登记证书;(四)机动车行驶证;(五)属于海关监管的机动车,还应当提交海关监管车辆解除监管证明书或者海关批准的转让证明;(六)属于超过检验有效期的机动车,还应当提交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和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车辆管理所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一日内,查验机动车,核对车辆识别代号拓印膜或者电子资料,审查提交的证明、凭证,收回号牌、行驶证,确定新的机动车号牌号码,在机动车登记证书上签注转让事项,重新核发号牌、行驶证和检验合格标志。在机动车抵押登记期间申请转让登记的,应当由原机动车所有人、现机动车所有人和抵押权人共同申请,车辆管理所一并办理新的抵押登记。在机动车质押备案期间申请转让登记的,应当由原机动车所有人、现机动车所有人和质权人共同申请,车辆管理所一并办理新的质押备案。二、车辆过户需要哪些材料1、机动车注册、转移、注销登记或转入申请表原件;2、现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3、机动车所有权转移的证明、凭证原件或者原件及复印件;4、行驶证原件;5、机动车查验记录表原件;6、机动车登记证书原件;7、机动车标准照片1张;8、授权委托书及代理人身份证明。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的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二十四条 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二百二十五条 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的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汽车所有权交付即转移。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百二十四条 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二百二十五条 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的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第3种观点: 一、车辆所有权转移需要过户吗1、车辆所有权转移需要过户。办理汽车过户,必须在车管所、门办理相应的变更登记。未经登记,汽车所有权的转让将没有法律效力。办理二手车所有权转移可以合法完成车辆所有权转移,保证车辆来源的合法性,明确买卖双方之间与车辆相关的责任划分,从而保障买卖双方的合法权益。2、法律依据:《机动车登记规定》第二十六条申请转让登记的,现机动车所有人应当交验机动车,确认申请信息,并提交以下证明、凭证:(一)现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二)机动车所有权转让的证明、凭证;(三)机动车登记证书;(四)机动车行驶证;(五)属于海关监管的机动车,还应当提交海关监管车辆解除监管证明书或者海关批准的转让证明;(六)属于超过检验有效期的机动车,还应当提交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和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车辆管理所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一日内,查验机动车,核对车辆识别代号拓印膜或者电子资料,审查提交的证明、凭证,收回号牌、行驶证,确定新的机动车号牌号码,在机动车登记证书上签注转让事项,重新核发号牌、行驶证和检验合格标志。在机动车抵押登记期间申请转让登记的,应当由原机动车所有人、现机动车所有人和抵押权人共同申请,车辆管理所一并办理新的抵押登记。在机动车质押备案期间申请转让登记的,应当由原机动车所有人、现机动车所有人和质权人共同申请,车辆管理所一并办理新的质押备案。二、车辆过户需要哪些材料1、机动车注册、转移、注销登记或转入申请表原件;2、现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3、机动车所有权转移的证明、凭证原件或者原件及复印件;4、行驶证原件;5、机动车查验记录表原件;6、机动车登记证书原件;7、机动车标准照片1张;8、授权委托书及代理人身份证明。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自交付时可以认定机动车所有权转移。法律依据:《机动车登记规定》 第十 已注册登记的机动车所有权发生转移的,现机动车所有人应当自机动车交付之日起三十日内向登记地车辆管理所申请转移登记。机动车所有人申请转移登记前,应当将涉及该车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交通事故处理完毕。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已注册登记的机动车所有权发生转移的,现机动车所有人应当自机动车交付之日起三十日内向登记地车辆管理所申请转移登记来进行过户。机动车所有人申请转移登记前,应当将涉及该车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交通事故处理完毕。 法律依据:《机动车登记规定》第二十一条 规定:“被人民、人民和行政执法部门依法没收并拍卖,或者被仲裁机构依法仲裁裁决,或者被人民调解、裁定、判决机动车所有权转移时,原机动车所有人未向现机动车所有人提供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或者行驶证的,现机动车所有人在办理转移登记时,应当提交人民出具的未得到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或者行驶证的《协助执行通知书》,或者人民、行政执法部门出具的未得到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或者行驶证的证明。车辆管理所应当公告原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或者行驶证作废,并在办理转移登记的同时,补发机动车登记证书。”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自交付时可以认定机动车所有权转移。法律依据:《机动车登记规定》 第十 已注册登记的机动车所有权发生转移的,现机动车所有人应当自机动车交付之日起三十日内向登记地车辆管理所申请转移登记。机动车所有人申请转移登记前,应当将涉及该车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交通事故处理完毕。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的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二十四条 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二百二十五条 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的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第2种观点: 一、车辆所有权转移需要过户吗1、车辆所有权转移需要过户。办理汽车过户,必须在车管所、门办理相应的变更登记。未经登记,汽车所有权的转让将没有法律效力。办理二手车所有权转移可以合法完成车辆所有权转移,保证车辆来源的合法性,明确买卖双方之间与车辆相关的责任划分,从而保障买卖双方的合法权益。2、法律依据:《机动车登记规定》第二十六条申请转让登记的,现机动车所有人应当交验机动车,确认申请信息,并提交以下证明、凭证:(一)现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二)机动车所有权转让的证明、凭证;(三)机动车登记证书;(四)机动车行驶证;(五)属于海关监管的机动车,还应当提交海关监管车辆解除监管证明书或者海关批准的转让证明;(六)属于超过检验有效期的机动车,还应当提交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和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车辆管理所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一日内,查验机动车,核对车辆识别代号拓印膜或者电子资料,审查提交的证明、凭证,收回号牌、行驶证,确定新的机动车号牌号码,在机动车登记证书上签注转让事项,重新核发号牌、行驶证和检验合格标志。在机动车抵押登记期间申请转让登记的,应当由原机动车所有人、现机动车所有人和抵押权人共同申请,车辆管理所一并办理新的抵押登记。在机动车质押备案期间申请转让登记的,应当由原机动车所有人、现机动车所有人和质权人共同申请,车辆管理所一并办理新的质押备案。二、车辆过户需要哪些材料1、机动车注册、转移、注销登记或转入申请表原件;2、现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3、机动车所有权转移的证明、凭证原件或者原件及复印件;4、行驶证原件;5、机动车查验记录表原件;6、机动车登记证书原件;7、机动车标准照片1张;8、授权委托书及代理人身份证明。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汽车所有权交付即转移。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百二十四条 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二百二十五条 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的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的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二十四条 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二百二十五条 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的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汽车所有权交付即转移。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百二十四条 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二百二十五条 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的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第1种观点: 车辆转移登记和过户不一样。机动车转移登记指的是已注册登记的机动车所有权发生转移的,现机动车所有人应当于机动车交付之日起三十日内提交相关资料到指定地点查验车辆,办理转移登记。车辆过户就是把车辆所属人的名称变更,一般主要存在于二手车买卖的场合。车辆转移登记和过户的区别如下:1、转移目标不同,机动车转出就是从一个城市转移到另一个城市;机动车过户就是从一个人名下转到另一个人名下;2、需要相关人员不同,机动车转出需要机动车所有人带上相关手续理,机动车过户需要过户人和被过户人同时在现场办理;3、涉及范围不同,机动车转出不涉及买卖,机动车过户可以是亲人、朋友之间赠与过户,也可以是买卖交易过户。法律依据:《机动车登记规定》第二十六条申请转让登记的,现机动车所有人应当交验机动车,确认申请信息,并提交以下证明、凭证:(一)现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二)机动车所有权转让的证明、凭证;(三)机动车登记证书;(四)机动车行驶证;(五)属于海关监管的机动车,还应当提交海关监管车辆解除监管证明书或者海关批准的转让证明;(六)属于超过检验有效期的机动车,还应当提交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和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车辆管理所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一日内,查验机动车,核对车辆识别代号拓印膜或者电子资料,审查提交的证明、凭证,收回号牌、行驶证,确定新的机动车号牌号码,在机动车登记证书上签注转让事项,重新核发号牌、行驶证和检验合格标志。在机动车抵押登记期间申请转让登记的,应当由原机动车所有人、现机动车所有人和抵押权人共同申请,车辆管理所一并办理新的抵押登记。在机动车质押备案期间申请转让登记的,应当由原机动车所有人、现机动车所有人和质权人共同申请,车辆管理所一并办理新的质押备案。

第2种观点: 车辆所有权发生转移的是不是必须要办理转移登记?车辆所有权发生转移的是不是必须要办理转移登记车辆所有权转移是必须办理转移登记的根据《机动车登记规定》第十:已注册登记的机动车所有权发生转移的,现机动车所有人应当自机动车交付之日起三十日内向登记地车辆管理所申请转移登记。机动车所有人申请转移登记前,应当将涉及该车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交通事故处理完毕。第十九条:申请转移登记的,现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填写申请表,交验机动车,并提交以下证明、凭证:(一)现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二)机动车所有权转移的证明、凭证;(三)机动车登记证书;(四)机动车行驶证;(五)属于海关监管的机动车,还应当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监管车辆解除监管证明书》或者海关批准的转让证明;(六)属于超过检验有效期的机动车,还应当提交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和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这样解释大家理解吗?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已注册登记的机动车所有权发生转移的,现机动车所有人应当自机动车交付之日起三十日内向登记地车辆管理所申请转移登记来进行过户。机动车所有人申请转移登记前,应当将涉及该车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交通事故处理完毕。 法律依据:《机动车登记规定》第二十一条 规定:“被人民、人民和行政执法部门依法没收并拍卖,或者被仲裁机构依法仲裁裁决,或者被人民调解、裁定、判决机动车所有权转移时,原机动车所有人未向现机动车所有人提供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或者行驶证的,现机动车所有人在办理转移登记时,应当提交人民出具的未得到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或者行驶证的《协助执行通知书》,或者人民、行政执法部门出具的未得到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或者行驶证的证明。车辆管理所应当公告原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或者行驶证作废,并在办理转移登记的同时,补发机动车登记证书。”

第1种观点: 一、车辆所有权转移需要过户吗1、车辆所有权转移需要过户。办理汽车过户,必须在车管所、门办理相应的变更登记。未经登记,汽车所有权的转让将没有法律效力。办理二手车所有权转移可以合法完成车辆所有权转移,保证车辆来源的合法性,明确买卖双方之间与车辆相关的责任划分,从而保障买卖双方的合法权益。2、法律依据:《机动车登记规定》第二十六条申请转让登记的,现机动车所有人应当交验机动车,确认申请信息,并提交以下证明、凭证:(一)现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二)机动车所有权转让的证明、凭证;(三)机动车登记证书;(四)机动车行驶证;(五)属于海关监管的机动车,还应当提交海关监管车辆解除监管证明书或者海关批准的转让证明;(六)属于超过检验有效期的机动车,还应当提交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和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车辆管理所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一日内,查验机动车,核对车辆识别代号拓印膜或者电子资料,审查提交的证明、凭证,收回号牌、行驶证,确定新的机动车号牌号码,在机动车登记证书上签注转让事项,重新核发号牌、行驶证和检验合格标志。在机动车抵押登记期间申请转让登记的,应当由原机动车所有人、现机动车所有人和抵押权人共同申请,车辆管理所一并办理新的抵押登记。在机动车质押备案期间申请转让登记的,应当由原机动车所有人、现机动车所有人和质权人共同申请,车辆管理所一并办理新的质押备案。二、车辆过户需要哪些材料1、机动车注册、转移、注销登记或转入申请表原件;2、现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3、机动车所有权转移的证明、凭证原件或者原件及复印件;4、行驶证原件;5、机动车查验记录表原件;6、机动车登记证书原件;7、机动车标准照片1张;8、授权委托书及代理人身份证明。

第2种观点: 一、机动车转籍算过户吗1、车辆转籍不算过户。转籍是车辆所有权人不变,将车辆登记地变更为另一登记地。车辆转籍需要先在原籍车辆管理部门办理机动车转籍,转出手续,领取车辆档案袋,回本籍办理机动车转籍,转入手续。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登记办法》第五条机动车登记的种类分为:注册、过户、转出、转入、变更、抵押、停驶、复驶、临时入境和注销登记。第十条机动车未领取机动车号牌、《机动车行驶证》和《机动车登记证书》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填写《机动车登记申请表》,持下列资料,向机动车所有人住所所在地的车辆管理所申请注册登记,并交验车辆:(一)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二)申请办理注册登记的车辆的标准照片;(三)机动车来历凭证,但海关监管车辆除外;(四)国产机动车的整车出厂合格证;进口机动车的进口凭证;(五)车辆购置税的完税证明或者免税证明。二、机动车转籍流程怎样1、带上身份证、机动车行驶证、车辆登记证书、交强险单到注册地车管所;2、领取记录表并填好表格;3、按照指示到拍照地方给汽车拍照、拓印;4、验完车后,缴费,获得车牌。

第3种观点: 开庭前过户车若已申请财产保全则属于恶意转移财产。对于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已被查封、扣押的财产,或者已被清点并责令其保管的财产,转移已被冻结的财产的,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审理案件的,拒不履行人民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人民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如何认定财产的转移1、与他人恶意串通转移财产;2、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3、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4、以明显不合理的高价收购他人财产;5、短时间内有明显异常的大额资金进出,不能做出合理解释的。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七条有义务协助调查、执行的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除责令其履行协助义务外,并可以予以罚款:(一)有关单位拒绝或者妨碍人民调查取证的;(二)有关单位接到人民协助执行通知书后,拒不协助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的;(三)有关单位接到人民协助执行通知书后,拒不协助扣留被执行人的收入、办理有关财产权证照转移手续、转交有关票证、证照或者其他财产的;(四)其他拒绝协助执行的。人民对有前款规定的行为之一的单位,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对仍不履行协助义务的,可以予以拘留;并可以向监察机关或者有关机关提出予以纪律处分的司法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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