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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抚养关系是否存在?

来源:纷纭教育


夫妻间存在扶养义务,即使没有抚养关系。夫妻之间的扶养义务是强制性的,不能通过约定改变。扶养义务是双向的权利和义务,与国家和社会的扶助不同。当夫妻间发生扶养争议时,可以通过调解或民事诉讼解决。如果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且情节严重,甚至构成遗弃罪,仍需承担扶养义务和刑事责任。

法律分析

夫妻之间没有抚养关系,夫妻之间存在扶养关系。

广义的扶养是指一定亲属间的相互供养和扶助的法定义务。依据亲属的辈分不同,将扶养分为长辈对晚辈的抚养、晚辈对长辈的赡养、配偶之间和兄弟姐妹之间狭义的扶养三种。

《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生效)第一千零五十九条规定,夫妻有相互扶养的义务。需要扶养的一方,在另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有要求其给付扶养费的权利。

理解夫妻间的扶养义务时应当注意:

1、夫妻间的扶养义务以夫妻合法身份关系为前提。与当事人感情的好坏没有关系。

2、夫妻间的扶养是有条件的。即以一方有能力扶养和另一方需要扶养为限,与债务的履行存在严格区别。

3、夫妻间的扶养义务,属于民法上的强行性义务,不得以约定的形式改变它。

4、夫妻间的扶养即是权利又是义务,不同于国家扶助、社会扶助,后者的权利义务是单向的。

5、当夫妻间因履行扶养义务问题发生争议时,需要扶养的一方可以向人民调解组织提出调解申请,也可以向提起追索扶养费的民事诉讼。

6、夫妻一方不履行法定扶养义务,情节恶劣,后果严重,致使需扶养的一方陷入生活无着的境地,从而构成遗弃罪的,在承担刑事法律责任的基础上亦不能免除其扶养义务的承担。

结语

夫妻之间的扶养义务是一项重要的法律义务,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九条规定,夫妻有相互扶养的义务。在夫妻关系中,扶养义务是双向的,不受感情好坏的影响。需要注意的是,扶养义务是有条件的,以一方有能力扶养和另一方需要扶养为限。此外,夫妻间的扶养义务是强行性的,不可通过约定来改变。当发生扶养义务争议时,可通过调解申请或提起民事诉讼来解决。对于不履行扶养义务的一方,不仅要承担刑事法律责任,还不能免除扶养义务的承担。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章自然人第二节监护第三十七条依法负担被监护人抚养费、赡养费、扶养费的父母、子女、配偶等,被人民撤销监护人资格后,应当继续履行负担的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章收养第三节收养关系的解除第一千一百一十七条收养关系解除后,养子女与养父母以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即行消除,与生父母以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自行恢复。但是,成年养子女与生父母以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是否恢复,可以协商确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章收养第三节收养关系的解除第一千一百一十四条收养人在被收养人成年以前,不得解除收养关系,但是收养人、送养人双方协议解除的除外。养子女八周岁以上的,应当征得本人同意。

收养人不履行抚养义务,有虐待、遗弃等侵害未成年养子女合法权益行为的,送养人有权要求解除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收养关系。送养人、收养人不能达成解除收养关系协议的,可以向人民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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