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对离婚这一决定反悔,不能向起诉如果男女双方自愿离婚,并对子女的财产问题已有适当处理,在婚姻登记机关办理了离婚登记,领取了《离婚证》的其婚姻关系即正式解除。一方反悔,向人民提起诉讼的,人民不予受理。当然,如果双方愿意,可以办理复婚手续。
2、因财产分割而对离婚协议书反悔,可以向起诉如果协议离婚后,对于财产分割问题反悔,可以在协议离婚后1年内向起诉,要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但是只有订立了《离婚协议书》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才会依法判决变更或撤销原财产分割协议,否则将会判决驳回诉讼请求,对原告的要求不予支持。
3、因《离婚协议书》没有约定的事项而反悔,可以向起诉如果探视时间、子女姓氏问题等,可以向起诉,提出自己的诉讼请求,人民会依据法律作出判决。
4、因对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等事项对离婚协议书反悔,可以向起诉如果离婚后,一方发现另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的财产的行为,可以向人民提起诉讼,请求在此分割夫妻共同财产。该起诉的权力只能在发现上述行为之日起2年内行使。不管离婚协议书当初是在哪里签订的,针对离婚协议书提起诉讼的时候,理论上而是被告所在地的人民级别管辖权,除非被告已经离开居住地超过了一年的,此时原告方的人民也有权利管辖。不过要提醒当事人一句,当前的这份离婚协议书可以提起诉讼的,除非是在财产分割的这一块有证据证明当初被欺骗了或者是被胁迫的。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离婚,并已经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