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5月29日,陈先生和陈小姐离婚并签署了一份自愿离婚协议书。离婚后,他们共同拥有居住房屋的权利,男方承担剩余银行贷款,女方有权向起诉要回儿子的监护权及抚养权,并将全部交易金额归儿子所有。然而,陈小姐同年6月13日以个人名义购买了岳阳路一套高层住宅并登记为权利人,3天后,陈先生与陈小姐再次登记结婚。之后,双方因家庭琐事开始争吵,陈小姐也带着儿子搬到岳阳路房屋居住。今年7月,陈小姐向宝山法
法律分析
一对夫妇为了获得购房折扣,办理了离婚手续,并签订了《离婚协议书》,约定了房产分割。如今,他们想要再次离婚,但女方要求男方履行他们之前签订的协议。近日,宝山判决这名女子的诉求不予支持。
案情回放
2007年9月,陈先生贷款购买了?川路1498弄某号502室的一套房屋,并登记为房屋权利人。2009年,陈先生与陈小姐登记结婚,第二年生育一子。2012年5月29日,两人办理离婚手续并签署《自愿离婚协议书》。协议约定,离婚后目前居住房屋的权利归父子二人共同所有,男方承担该房屋的剩余银行贷款;儿子未满18周岁前不得私自变更、转让该房屋,否则女方有权向起诉要回儿子的监护权及抚养权,同时将全部交易金额归儿子所有。协议还约定,女方离婚后仍居住在该房屋中。
同年6月13日,陈小姐以个人名义购买了岳阳路一套高层住宅并登记为权利人。3天后,陈先生与陈小姐再次登记结婚。可此后,双方因家庭琐事开始争吵,陈小姐也带着儿子搬到岳阳路房屋居住。今年7月,陈小姐向宝山起诉,称复婚后陈先生对家庭不负责任,对孩子不闻不问。为保障儿子的合法权利,现要求确认?川路房屋由儿子与陈先生共同共有。
被告辩称,《自愿离婚协议书》是基于特定目的订立的。当时假离婚,为的是购买岳阳路房屋可以享受首付30%等优惠;后来双方复婚,因而该协议不再具有约束力。
以案说法
问:本案中,如何理解《自愿离婚协议书》的约束力?
答:2012年4月1日,案外人与陈小姐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约定陈小姐以242万元购买岳阳路房屋。同年5月30日,也就是在他们离婚登记后一天,陈小姐就向徐汇区房地产交易中心申请查询其名下住房情况,查询结果为0条。6月5日,陈小姐向房地产交易中心提交岳阳路房屋过户材料,6月13日登记为该房屋的权利人,并于6月16日与被告复婚。
从上述时间节点看,两人在离婚后的半个月又复婚,而原告在这半个月内完成了岳阳路房屋的过户手续。结合离婚后原告仍居住在系争房屋等情况,认为《自愿离婚协议书》中关于系争房屋的条款非两人真实意思表示,没有约束力。
问:复婚后《自愿离婚协议书》的效力如何?
答:即使《自愿离婚协议书》发生效力,在原被告复婚后,离婚协议未履行的部分也应终止履行。在两人没有特别约定的情况下,原告没有权利要求被告继续履行离婚协议。
拓展延伸
复婚后,原婚姻双方自愿签署的《自愿离婚协议书》仍然具有法律约束力。根据我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的规定:“夫妻一方要求离婚,或者夫妻双方协议离婚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办理离婚登记。”因此,离婚协议书自签署之日起生效,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同时,《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三条也明确规定:“夫妻一方对另一方的背叛行为,无权请求离婚损害赔偿。”这表明,如果另一方没有背叛行为,离婚协议书不会产生法律效力。但是,如果另一方有背叛行为,离婚协议书可以成为受害方请求赔偿的依据。
另外,《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五条也明确规定:“夫妻一方和第三人恶意串通,损害夫妻共同财产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因此,如果离婚协议书存在恶意串通损害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该行为是无效的。
综上所述,离婚协议书具有法律约束力,但是需要遵循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如果双方想要解除婚姻关系,建议及时办理离婚登记,避免产生不必要的法律纠纷。
结语
根据案情分析,原告在离婚后半个月复婚,并且在这半个月内完成了岳阳路房屋的过户手续。因此,认为《自愿离婚协议书》中关于系争房屋的条款非两人真实意思表示,没有约束力。同时,在复婚后,原告没有权利要求被告继续履行离婚协议。因此,本案中《自愿离婚协议书》的效力为没有约束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章 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 第五百六十四条 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限,期限届满当事人不行使的,该权利消灭。
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限,自解除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解除事由之日起一年内不行使,或者经对方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不行使的,该权利消灭。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章 合同的履行 第五百一十六条 当事人行使选择权应当及时通知对方,通知到达对方时,标的确定。标的确定后不得变更,但是经对方同意的除外。
可选择的标的发生不能履行情形的,享有选择权的当事人不得选择不能履行的标的,但是该不能履行的情形是由对方造成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章 合同的保全 第五百四十一条 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