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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栏规定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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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不同业务备注栏内容不同。如销售折扣业务中,纳税人采取折扣形式销售货物,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上分别注明是指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上的“金额”栏分别注明的,可按折扣后的销售额征收。未在同一张“金额”栏注明折扣额,而仅在的“备注”栏注明折扣额的,折扣额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法律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的公告》第六条 纳税人按照上述规定从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中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应当取得符合法律、行规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合法有效凭证,否则不得扣除。上述凭证是指:(一)从分包方取得的2016年4月30日前开具的建筑业营业税。上述建筑业营业税在2016年6月30日前可作为预缴税款的扣除凭证。(二)从分包方取得的2016年5月1日后开具的,备注栏注明建筑服务发生地所在县(市、区)、项目名称的。(三)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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