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普通的收款人和复核人一般是不可以不填写的。而复核人和开票人从理论上来说,开票人和收款人可以为一人。而开票人和复核人不可以为一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管理办法》 第二十二条 开具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专用章。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虚开行为:
(一)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
(二)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
(三)介绍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