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可向当地县级反应,如果说不能得到解决可以向省级土地管理部门反应。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百四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贪污、挪用、私分、截留、拖欠征收补偿费等费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八十条 侵占、挪用被征收土地单位的征地补偿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