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权属变更登记后可以解除合同。可以解除的情形包括:
1、出卖人未告知买受人又将该房屋出卖或抵押给第三人;
2、故意隐瞒没有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事实或者提供虚假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
3、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出卖或抵押给第三人或者为拆迁补偿安置房屋的事实等。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二条
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事由。解除合同的事由发生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
第五百六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