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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事故处理部门在哪里?

来源:纷纭教育


医疗事故的处理和医院误诊免责的情形。医疗事故可向卫生局反映或向起诉,但需避免重复申请。医院误诊免责情形包括医疗意外、疾病自然转归、难以避免的并发症和患者过错。医生误诊可能涉及刑事责任,解决可通过和解或调解协议,但协议对审理案件无约束力,可提起诉讼。

法律分析

一、出现医疗事故找哪个部门

可以向卫生局反映,也可以直接向起诉。不过要注意,当事人既向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医疗事故争议处理申请,又向人民提起诉讼的,卫生行政部门不予受理;卫生行政部门已经受理的,应当终止处理。

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十四条的规定:

发生医疗事故的,医疗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发生下列重大医疗过失行为的,医疗机构应当在12小时内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一)导致患者死亡或者可能为二级以上的医疗事故;

(二)导致3人以上人身损害后果;

(三)卫生行政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医院误诊免责的情形有哪些

根据法律上的规定,医院发生误诊,可以免责的情况包括以下几种:

1、属于医疗意外的

医疗过失的存在须以医生违反注意义务为前提,如若侵权行为的发生并非医生的注意能力之所及,即属于不可抗力的范畴,则不存在所谓医疗过失的问题。

2、病人的疾病自然转归

要是像长期的高血压引起动脉硬化,动脉硬化促使血压升高,医师诊断后,患者情绪激动突发脑出血出现偏瘫,对此后果医师可以免责。

3、难以避免的并发症

并发症是指在诊疗护理过程中,病人发生了现代医学科学技术能够预见却不能避免和防范的不良后果,而这种不良后果的发生与医方是否存在过错没有直接因果关系。

4、患者一方的过错

基于侵权法理论,医院如想免责,则损害结果必须完全是由患方过错所致,否则就不能构成免责事由。如果双方都有不同程度过错,则应分别从原因力及各自的过错程度这两个方面来确定其双方的法律责任。

医生误诊的情况下,可以包括使用药剂错误等情况,可能对患者造成一定的损伤,具体情况下,应当根据法律规定的程序和要求进行处理,特别是涉及到造成患者死亡等情况的,可以还需要追究医生的刑事责任,应当由司法机关根据实际情况来处理。

医患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签订的和解协议和调解协议,只要是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不存在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况,应当认定其法律效力,但是协议对审理案件不具有约束力,不能产生、剥夺或者一方当事人诉权的法律效力,因此达成和解和调解协议也是可以提起诉讼的。

结语

在医疗事故发生时,当事人可以向卫生局反映或直接向起诉。但需注意,当事人不能同时向卫生行政部门和提起申请或诉讼,已受理的申请应终止处理。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医疗机构应按规定向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医疗事故,特定情形下需在12小时内报告。医院误诊可免责的情形包括医疗意外、疾病自然转归、难以避免的并发症及患者过错。医生误诊需根据法律程序处理,涉及重大后果可追究刑事责任。医患双方达成和解或调解协议应真实有效,但不影响审理案件及当事人的诉权。

法律依据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二章 医疗事故的预防与处置 第九条 严禁涂改、伪造、隐匿、销毁或者抢夺病历资料。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四章 医疗事故的行政处理与监督 第三十五条 卫生行政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和有关法律、行规、部门规章的规定,对发生医疗事故的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作出行政处理。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一章 总 则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医疗事故,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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