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嵌入式软件即征即退如下:
(一)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按13%税率征收后,对其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
(二)一般纳税人将进口软件产品进行本地化改造后对外销售,其销售的软件产品可享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即征即退。本地化改造是指对进口软件产品进行重新设计、改进、转换等,单纯对进口软件产品进行汉字化处理不包括在内。
(三)纳税人受托开发软件产品,著作权属于受托方的征收,著作权属于委托方或属于双方共同拥有的不征收;对经过国家版权局注册登记,纳税人在销售时一并转让著作权、所有权的,不征收。
法律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软件产品的通知》 第三条 满足下列条件的软件产品,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可以享受本通知规定的:1.取得省级软件产业主管部门认可的软件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证明材料;2.取得软件产业主管部门颁发的《软件产品登记证书》或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