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监外执行需经过程序:判决时可直接决定,执行前需监狱提意见并报批准,拘役所或看守所需报机关审查决定。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67条,决定或批准暂予监外执行的机关需抄送。
法律分析
判监外执行的程序通常是在判决时,可以直接决定监外执行的罪犯。在裁定、判决以及执行的过程中,对于满足监外执行的罪犯,应由监狱先提出书面的意见,然后报省、直辖市或自治区的监狱管理机关进行批准。当罪犯在拘役所或者看守所服刑时,应该由拘役所或者看守所提出书面的意见,然后报县级以上机关进行审查和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七条,决定或者批准暂予监外执行的机关应当将暂予监外执行决定抄送人民。
拓展延伸
监外执行的程序和要求
监外执行是指对判决或裁定作出监外刑罚执行决定,使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罪犯在一定条件下暂时离开监狱,以其他形式继续执行刑罚。监外执行的程序主要包括申请、审查、决定和监督等环节。申请人应向刑罚执行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将对申请进行审查,并依法决定是否同意监外执行。一旦决定同意监外执行,被执行人需要遵守一系列的执行要求,包括履行义务、接受监督等。监外执行的目的是为了促使罪犯改造,实现刑罚的目标。
结语
监外执行是一项重要的刑罚执行方式,它通过一系列程序和要求,使得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罪犯在特定条件下暂时离开监狱,以其他形式继续执行刑罚。在申请、审查、决定和监督的过程中,和相关机关扮演着关键的角色。监外执行的目的在于促使罪犯改造,实现刑罚的目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决定或批准暂予监外执行的机关还需将决定抄送人民,以确保程序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六十七条决定或者批准暂予监外执行的机关应当将暂予监外执行决定抄送人民。人民认为暂予监外执行不当的,应当自接到通知之日起一个月以内将书面意见送交决定或者批准暂予监外执行的机关,决定或者批准暂予监外执行的机关接到人民的书面意见后,应当立即对该决定进行重新核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