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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认之诉的管辖认定方法

来源:纷纭教育


确认之诉是指原告请求确认自己与被告之间是否存在某种法律关系。目的不是要求判令对方当事人履行一定的给付义务,而是要求明确某一争议的民事法律关系是否存在或存在的具体状态。确认之诉可分为积极确认之诉和消极确认之诉。管辖需要根据确认之诉的内容确定,可由合同签订地、合同履行地、诉讼标的物所在地、可供扣押财产所在地、侵权行为地或代表机构住所地管辖。

法律分析

一、确认之诉的特征是什么?

确认之诉是指原告请求人民确认自己与被告之间存在或不存在某种法律关系存在或不存在的诉讼。确认之诉旨在要求确认权利关系或法律关系,并承认这种诉讼的判决被称为确认判决。其特点包括:

1、一方当事人提出确认之诉的目的,不是要求判令对方当事人履行一定的给付义务,而是要求明确某一争议的民事法律关系是否存在或者存在的具体状态。

2、对确认之诉进行审理后所作出的判决,没有给付内容,不具有执行性。“确认某物的所有权人为原告”、“确认某法人的代表人为原告”等等就是确认之诉的例子。要求确认权利关系或者法律关系是确认之诉原则上的形式,不过作为例外,要求对证明法律关系的文书是否真实(文书是否基于原告所主张的特定人员之意思而制作)之事实进行确认的“确认书证真伪之诉”也属于确认之诉。

3、确认之诉还可以分为确认权利关系存在的积极确认之诉与确认权利关系不存在的消极确认之诉。在其与判决效的关系中,除了既判力这一点之外,在其他任何方面两者都可以说是相同的。消极确认之诉中的“确认金钱债务不存在之诉”可以被理解为“要求支付金钱之给付之诉”的相反形态,在这种类型的确认诉讼中存在着一种债务人强制债权人进行起诉的机能,因此有必要予以特别的考虑。

二、人民确认之诉如何确定管辖?

对于确认之诉的管辖地需要根据确认之诉的内容进行确定,请自行根据实际情况进行确定。是指当事人要求人民确认某种法律关系存在或不存在的诉讼。确认之诉就是要求确认权利关系或法律关系之诉,承认这种请求的判决被称为确认判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因合同纠纷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被告提起的诉讼,如果合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签订或者履行,或者诉讼标的物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或者被告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有可供扣押的财产,或者被告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设有代表机构,可以由合同签订地、合同履行地、诉讼标的物所在地、可供扣押财产所在地、侵权行为地或者代表机构住所地人民管辖。

因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履行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勘探开发自然资源合同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管辖。

结语

确认之诉的特征在于其目的并非要求判令被告履行一定的给付义务,而是要求确认权利关系或法律关系是否存在或不存在的诉讼。确认之诉可以分为积极确认之诉和消极确认之诉,两者的区别在于确认的内容不同。人民在确定管辖时,需要根据确认之诉的内容进行确定,具体情况可以参考民事诉讼法相关条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1修正):第一编 总则 第二章 管辖 第二节 地域管辖 第二十四条 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管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1修正):第一编 总则 第二章 管辖 第一节 级别管辖 第二十一条 最高人民管辖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

(一)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二)认为应当由本院审理的案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1修正):第一编 总则 第二章 管辖 第二节 地域管辖 第二十二条 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管辖。

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管辖。

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辖区的,各该人民都有管辖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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