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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辖区域的划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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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一)基层人民管辖第一审普通刑事案件,但是依照本法由上级人民管辖的除外。

(二)中级人民管辖下列第一审刑事案件:

1、危害、恐怖活动案件;

2、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案件。

3、外国人犯罪的刑事案件。

(三)高级人民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是全省(自治区、直辖市)性的重大刑事案件。

(四)最高人民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是全国性的重大刑事案件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十七条 基层人民管辖第一审民事案件,但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 中级人民管辖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

(一)重大涉外案件;

(二)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三)最高人民确定由中级人民管辖的案件。

第十九条 高级管辖

高级人民管辖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第一审民事案件。

第二十条 最高人民管辖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

(一)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二)认为应当由本院审理的案件。

第二十一条 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管辖。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管辖。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辖区的,各该人民都有管辖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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