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案件原则上由最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管辖。经复议的案件,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管辖。经最高人民批准,高级人民可以根据审判工作的实际情况,确定若干人民跨行政区域管辖行政案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十四条
基层人民管辖第一审行政案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十五条
中级人民管辖下列第一审行政案件:
(一)对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所作的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案件;
(二)海关处理的案件;
(三)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案件;
(四)其他法律规定由中级人民管辖的案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十六条
高级人民管辖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第一审行政案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十七条
最高人民管辖全国范围内重大、复杂的第一审行政案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九十
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组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行行政诉讼,适用本法。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