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其中主要客体是正常的社会秩序,次要客体是国家机关的正常管理活动。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包庇性质的组织,或者纵容性质的组织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行为。
本罪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必须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方可成为本罪主体。
本罪在主观方面只能由故意构成,过失不构成本罪。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包庇性质的组织,或者纵容性质的组织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