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公职人员不能拿评审费。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 第三十六条 违反规定从事或者参与营利性活动,或者违反规定兼任职务、领取报酬的,予以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情节较重的,予以降级或者撤职;情节严重的,予以开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