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购应当遵循公开透明原则、公平竞争原则、公正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采购实行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相结合。集中采购的范围由省级以上公布的集中采购目录确定。属于预算的采购项目,其集中采购目录由确定并公布;属于地方预算的采购项目,其集中采购目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其授权的机构确定并公布。纳入集中采购目录的采购项目,应当实行集中采购。,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采购法》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的采购适用本法。
本法所称采购,是指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
集中采购目录和采购限额标准依照本法规章的权定。
本法所称采购,是指以合同方法有偿取得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包括购买、租赁、委托、雇用等。
本法所称货物,是指各种形态和种类的物品,包括原材料、燃料、设备、产品等。
本法所称工程,是指建设工程,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装修、拆除、修缮等。
本法所称服务,是指除货物和工程以外的其他采购对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