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如果对省高院的终审判决不服,可以向省高院或最高院申请再审,也可以到检察机关申诉。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的,可以向原审人民或者上一级人民申请再审。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规定 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的,可以向原审人民或者上一级人民申请再审。第一百七十九条规定 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应当再审:(1)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2)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的;(3)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4)人民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裁定的;(5)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人民对不符合前款规定的申请,予以驳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