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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买卖警用装备罪判刑规定是怎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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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非法买卖警用装备罪判刑规定具体如下:

《刑法》第二百八十一条非法生产、买卖人民制式服装、车辆号牌等专用标志、警械,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2、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非法生产、买卖人民制式服装、车辆号牌等专用标志、警械,情节严重的行为。

非法,一是指违反国家关于生产、买卖警用装备的管理法律法规,包括《人民法》等若干规定;二是没有生产、买卖警用装备的合法授权。根据等国家机关的有关规定,警用装备由国家指定的工厂生产,并且生产按计划进行,对获准生产警用装备的,按年度发文指定或颁发定点生产许可证。非法生产,具体可表现为三种情形:

(1)非指定和委托生产警用装备的单位、个人生产警用装备的;

(2)虽是定点生产的企业,不遵守下达的指标生产擅自计划外生产的;

(3)曾经被指定或委托的生产企业,原指定被取消,或者委托事项已完成,或未颁发年度生产许可证,而生产警用装备的。买卖,指以财物等为对价买进或卖出警用装备的行为,包括购买和出卖两种。非法买卖,即指没有经法定许可或者合法授权购买、出卖警用装备的行为。

一、非法买卖警用装备罪的犯罪构成

最高人民《关于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

第三十五条非法生产、买卖人民制式服装、车辆号牌等专用标志、警械,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成套制式服装三十套以上,或者非成套制式服装一百件以上的;

(二)手铐、脚镣、警用抓捕网、警用催泪喷射器、警灯、警报器单种或者合计十件以上的;

(三)警棍五十根以上的;

(四)警衔、警号、胸章、臂章、帽徽等警用标志单种或者合计一百件以上的;

(五)警用号牌、省级以上机关专段民用车辆号牌一副以上,或者其他机关专段民用车辆号牌三副以上的;

(六)非法经营数额五千元以上,或者非法获利一千元以上的;

(七)被他人利用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

(八)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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