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劳动教养制度在中国特定的历史下有积极作用,但今天已不能适用。劳动教养存在“没有法律的授权和规范”、“劳动教养对象不明确”、“处罚过于严厉”、“程序不正当”、“规范不统一和司法解释多元化”等等弊端,而这些成为有关部门滥用权力、非法剥夺公民人身自由现象屡屡发生的根源。劳动教养制度违反了《》《立法法》《行政处罚法》,并与中国签署的公约相背。
劳动教养就是劳动、教育和培养,简称。劳动教养并非依据法律条例,从法律形式上亦非刑法规定的刑罚,而是依据劳动教养相关法规的一种行政处罚,机关毋须经法庭审讯定罪,即可对嫌疑人投入场所实行最高期限为四年的人身自由、强迫劳动、思想教育等措施。对需要收容劳动教养的人,由民政、门,所在机关、团体、企业、学校等单位,或者家长、监护人提出申请,由省(区、市)和大中城市下设的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审查批准。被决定的劳动教养期限大多数为一年,少数为一年半左右,极少数为三年。被决定劳动教养的人对决定不服的,可以提出申诉,请求复议,也可以依据《行政诉讼法》向人民提起行政诉讼。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第三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批准或者决定或者人民决定,并由机关执行,不受逮捕,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或者公民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