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首先是性质不同。是刑罚执行措施,是行政强制措施;其次,是适用对象不同。对象是罪犯,对象是违法违反治安管理的人员;第三,适用程序不同。需经过判决,由门决定;第四,执行场所不同。在拘役所、看守所、监狱等执行,在所执行;第五,执行期限不同。对象再犯罪或成累犯,对象再犯罪不构成累犯。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改造条例》 第十七条 劳动改造管教队,监管已判决的适宜在监外劳动的反犯和其他刑事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