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交易应注意: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非股东转让出资需合同股东过半数同意;明晰股权结构,做好资产评估;股权转让协议需确认公司身份、财产权利审查、负债列举、资产交接细节。法律依据《公司法》规定特定持有人股份转让。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转让股份也受。公司章程可对其作出其他规定。
法律分析
在进行股权交易时应该注意的有:
1、须经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而非半数以上有表决权股东的同意;
2、股东向非股东转让出资,无论是全部转让还是部分转让,都须经合同股东过半数同意;
3、要明晰股权结构,做好资产评估。股权转让协议首先要对出让方、受让方进行身份确认,尤其是对目标公司进行身份确认,应载明以下内容:
(1)目标公司的名称、地址、注册资本、营业执照号码、经营范围、法定代表人等基本的工商登记事项;
(2)目标公司的主体资格;
(3)目标公司各项财产权利的审查;
(4)目标公司的负债,股权转让协议应列举目标公司的负债;
(5)资产交接的时间、地点、见证人。法律依据《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特定持有人的股份转让】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公司章程可以对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作出其他性规定。
结语
股权交易应注意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不是半数以上有表决权股东同意;股东向非股东转让出资,无论全部还是部分转让,需合同股东过半数同意;要明晰股权结构,做好资产评估。协议应确认身份、目标公司信息、财产权利审查、负债列举、交接细节。法律依据《公司法》规定,特定持有人股份一年内不得转让,上市股份一年内亦不得转让。董事、监事、高管每年转让股份不得超过总数的25%,离职半年内不得转让。公司章程可对他们作出其他性规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修正):第五章 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发行和转让 第二节 股 份 转 让 第一百四十二条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公司因前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前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可以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授权,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公司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十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六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百分之十,并应当在三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上市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上市公司因本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公司不得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修正):第四章 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和组织机构 第一节 设 立 第八十六条 招股说明书应当附有发起人制订的公司章程,并载明下列事项:
(一)发起人认购的股份数;
(二)每股的票面金额和发行价格;
(三)无记名股票的发行总数;
(四)募集资金的用途;
(五)认股人的权利、义务;v (六)本次募股的起止期限及逾期未募足时认股人可以撤回所认股份的说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修正):第五章 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发行和转让 第一节 股 份 发 行 第一百三十四条 公司经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公开发行新股时,必须公告新股招股说明书和财务会计报告,并制作认股书。
本法第八十七条、第八十的规定适用于公司公开发行新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