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集体土地不同意被征收,可向起诉,要求确认买卖合同无效,并赔偿损失。不可强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征收土地需按原用途给予补偿,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
法律分析
农村集体土地不同意被征收的应当向人民起诉,请求确认买卖合同无效,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不可以强征。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征收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
拓展延伸
农村集体土地征收:权益保护与合法性分析
农村集体土地征收涉及到权益保护和合法性问题。在征收过程中,应当充分尊重农民的合法权益,确保他们的利益得到充分保护。在征收时应当遵循合法程序,依法行使征收权力,确保征收行为的合法性。同时,应当建立健全的补偿机制,合理确定补偿标准,确保农民得到公正合理的补偿。此外,应当加强对征收行为的监督和管理,确保征收过程的透明度和公正性。只有在充分保护农民权益的前提下,征收行为才能得到合法性的认可,从而实现农村集体土地征收的目标。
结语
农村集体土地征收涉及到权益保护和合法性问题。在征收时应当遵循合法程序,确保征收行为的合法性。同时,应建立健全的补偿机制,确保农民得到公正合理的补偿。只有在充分保护农民权益的前提下,征收行为才能得到合法性的认可,实现农村集体土地征收的目标。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沙治沙法(2018修正):第三章 土地沙化的预防 第十九条 沙化土地所在地区的县级以上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流域和区域水资源的统一调配和管理,在编制流域和区域水资源开发利用规划和供水计划时,必须考虑整个流域和区域植被保护的用水需求,防止因地下水和上游水资源的过度开发利用,导致植被破坏和土地沙化。该规划和计划经批准后,必须严格实施。
沙化土地所在地区的地方各级应当节约用水,发展节水型农牧业和其他产业。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修正):第一章 总则 第六条 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国家可以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和个人的房屋,并依法给予拆迁补偿,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征收个人住宅的,还应当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具体办法由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修正):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四条 违反本法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的规定,擅自批准出让或者擅自出让土地使用权用于房地产开发的,由上级机关或者所在单位给予有关责任人员行政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