驾驶机动车超长超宽超高扣1分。
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一次记1分:
1、在高速公路或者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驾驶校车、中型客车或者危险货物运输车,超过规定时速10%以上未达到20%的;
2、驾驶机动车不按照规定会车,或者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不按照规定倒车、掉头的;
3、驾驶机动车不按规定使用灯光的;
4、驾驶机动车违反禁令标志、标线的;
5、驾驶机动车的长度、宽度、高度超过规定的;
6、驾驶载货汽车载重超过最大允许总质量且未达到30%的;
7、驾驶未按规定进行定期安全技术检验的公路客车、旅游客车、危险货物运输车辆以外的机动车的;
8、驾驶货车擅自改变已登记的结构、构造或者特征上道路行驶的;
9、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时,机动车驾驶人未按规定佩戴安全带的;
10、驾驶摩托车不戴安全帽的。
车辆超高超宽超长标准如下:
1、重型、中型载货汽车,半挂车载物,高度从地面起不得超过4米,载运集装箱的车辆不得超过4.2米;
2、其他载货的机动车载物,高度从地面起不得超过2.5米。
综合上述,机动车载物应当符合核定的载质量,严禁超载,载物的长、宽、高不得违反装载要求,不得遗洒、飘散载运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二条
公路客运车辆载客超过额定乘员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超过额定乘员百分之二十或者违反规定载货的,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货运机动车超过核定载质量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超过核定载质量百分之三十或者违反规定载客的,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有前两款行为的,由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机动车至违法状态消除。
运输单位的车辆有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情形,经处罚不改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