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介绍了违反预约合同的法律责任和预约合同的法律效力以及构成要件。违反预约合同的法律责任包括采取补救措施、赔偿损失和继续履行等,而预约合同的法律效力则根据签订阶段不同而有所差异。预约合同的构成要件包括交易主体的特定化、标的物特定化、具备合同成立的要件和包含承诺订立本约的合意。
法律分析
违反预约合同的法律责任涉及采取补救措施、赔偿损失、继续履行等,预约合同的构成要素包括交易主体的特定化、标的物特定化以及具备合同成立的必要条件,即双方承诺订立本约的意愿。
一、违反预约合同的法律责任
违反预约合同的法律责任包括采取补救措施、赔偿损失以及继续履行等。若是对于违约责任协商不一致的,可以向人民提起诉讼。双方在合同中若是约定了违约金的,应当支付违约金。违约金和赔偿损失一般情形下是不能并用的。
二、预约合同的法律效力是如何的
不同阶段签订的预约合同具有不同的法律效力。对于接洽初期签订的预约合同,双方尚需对部分或全部的实质性条款进行磋商,对于此类预约合同,双方承担的义务仅仅是:针对订立正式合同进一步磋商。如果由于协商不一致,最终没有按照预约合同的约定达成正式的协议,双方也不承担违约责任。但是,如一方有证据证明另一方拒绝磋商或怠于磋商,则拒绝磋商或怠于磋商一方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对于接洽成熟阶段签订的预约合同,双方已经对全部的实质性条款达成了共识,已无进一步磋商的必要,预约合同的目的只是拖延正式合同成立的时间。对于此类预约合同,双方承担的义务是:缔结正式合同。如果一方无正当理由拒绝订立合同,则须承担违约责任。
三、预约合同构成要件
一是交易主体的特定化,即预约合同所约束的实际权利义务主体必须是将来订立本约的双方当事人。
二是标的物特定化,即双方在预约合同中将待交易的标的物予以明确,使之由种类物转化为特定物,并进而成为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标的物。
三是具备合同成立的要件。根据司法解释的规定,具备当事人名称或姓名、标的及价款等合同必要内容并经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便告成立。
四是预约合同中必须包含承诺订立本约的合意,主要指双方在合同中应明确表示将在一定期限内订立商品房买卖正式合同,这是预约合同成立的关键条件。
结语
违反预约合同的法律责任包括采取补救措施、赔偿损失以及继续履行等。预约合同的法律效力根据签订阶段不同而有所差异,接洽初期签订的预约合同仅涉及磋商,而接洽成熟阶段签订的预约合同则需要缔结正式合同。预约合同成立的关键条件是双方明确表示将在一定期限内订立商品房买卖正式合同。
法律依据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四章 销售代理 第二十 受托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在代理销售商品房时不得收取佣金以外的其他费用。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三章 广告与合同 第二十四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批准的规划、设计建设商品房。商品房销售后,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擅自变更规划、设计。
经规划部门批准的规划变更、设计单位同意的设计变更导致商品房的结构型式、户型、空间尺寸、朝向变化,以及出现合同当事人约定的其他影响商品房质量或者使用功能情形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变更确立之日起10日内,书面通知买受人。
买受人有权在通知到达之日起15日内做出是否退房的书面答复。买受人在通知到达之日起15日内未作书面答复的,视同接受规划、设计变更以及由此引起的房价款的变更。房地产开发企业未在规定时限内通知买受人的,买受人有权退房;买受人退房的,由房地产开发企业承担违约责任。
最高人民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 当事人以约定的违约金过高为由请求减少的,应当以违约金超过造成的损失30%为标准适当减少;当事人以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为由请求增加的,应当以违约造成的损失确定违约金数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