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明确规定,质押与保证不同,质押是指出质人提供动产或财产权利作为担保,而保证是保证人以自己的信誉为债务人提供担保。根据相关法律条款,质押属于担保责任,而不是保证责任。
法律分析
一、民法典质押属于保证责任吗
质押是有标的物的,而保证是具有债务偿还能力的人为债务履行提供的担保,一般不提供标的物,所以质押并不是保证责任,而是担保责任。
二、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二十五条【动产质权的定义】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出质给债权人占有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
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出质人,债权人为质权人,交付的动产为质押财产。
第四百四十条【权利质权的范围】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权利可以出质:
(一)汇票、本票、支票;
(二)债券、存款单;
(三)仓单、提单;
(四)可以转让的基金份额、股权;
(五)可以转让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
(六)现有的以及将有的应收账款;
(七)法律、行规规定可以出质的其他财产权利。
第六百八十一条【保证合同定义】保证合同是为保障债权的实现,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保证人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合同。
第六百八十二条【保证合同的从属性及保证合同无效的法律后果】保证合同是主债权债务合同的从合同。
主债权债务合同无效的,保证合同无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保证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债务人、保证人、债权人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通过上述分析可以知道,依据《民法典》的规定,质押不属于保证责任,保证是保证人以自己的信誉为债务人担保的行为,而质押是质押人提供动产或者财产权利,担保债务履行。
结语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质押不属于保证责任。保证是保证人以自己的信誉为债务人担保的行为,而质押是质押人提供动产或者财产权利,担保债务履行。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质押是一种担保方式,债权人有权就质押物优先受偿。而保证合同是为保障债权的实现而约定的,保证人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履行债务或承担责任。因此,质押和保证在法律上有明确的区别和定义。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二条借款人或者出借人的借贷行为涉嫌犯罪,或者已经生效的裁判认定构成犯罪,当事人提起民事诉讼的,民间借贷合同并不当然无效。人民应当依据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以及本规定第十三条之规定,认定民间借贷合同的效力。
担保人以借款人或者出借人的借贷行为涉嫌犯罪或者已经生效的裁判认定构成犯罪为由,主张不承担民事责任的,人民应当依据民间借贷合同与担保合同的效力、当事人的过错程度,依法确定担保人的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2021修正):第五章询问和质询第五十条质询案按照团的决定由受质询机关的负责人在团会议、有关的专门委员会会议或者有关的代表团会议上口头答复,或者由受质询机关书面答复。在团会议或者专门委员会会议上答复的,提质询案的代表团团长或者代表有权列席会议,发表意见。
提质询案的代表或者代表团对答复质询不满意的,可以提出要求,经团决定,由受质询机关再作答复。
在专门委员会会议或者代表团会议上答复的,有关的专门委员会或者代表团应当将答复质询案的情况向团报告。
团认为必要的时候,可以将答复质询案的情况报告印发会议。
质询案以书面答复的,受质询机关的负责人应当签署,由团决定印发会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组织法(2022修正):第二章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第三节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的举行第二十四条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的时候,代表十人以上联名可以书面提出对本级和它所属各工作部门以及监察委员会、人民、人民的质询案。质询案必须写明质询对象、质询的问题和内容。
质询案由团决定交由受质询机关在团会议、大会全体会议或者有关的专门委员会会议上口头答复,或者由受质询机关书面答复。在团会议或者专门委员会会议上答复的,提质询案的代表有权列席会议,发表意见;团认为必要的时候,可以将答复质询案的情况报告印发会议。
质询案以口头答复的,应当由受质询机关的负责人到会答复;质询案以书面答复的,应当由受质询机关的负责人签署,由团印发会议或者印发提质询案的代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