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龄津贴是一种社会保障制度,旨在解决高龄老人的基本生活问题,提高其生活质量。高龄津贴按照低标准、广覆盖、保基本、多层次、可持续的要求,创新福利制度,建立长效机制,保障高龄老人的基本生活需求。高龄津贴的发放标准按照各地低保标准、补助水平和年龄分类分档发放,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和生活水平的变化进行调整。具体标准由各地民政厅、财政厅协商确定。
法律分析
一、什么是高龄津贴
高龄津贴,是针对高龄老人实行的一种社会保障制度。其目的是为了解决高龄老人基本生活问题,对保障高龄老人的生活质量起到很重要的作用。高龄津贴按照“低标准、广覆盖、保基本、多层次、可持续”的总体要求,创新高龄老人福利制度模式,健全养老保障服务体系,建立保障高龄老人基本生活需求的长效机制,推进补缺型老年福利向适度普惠型社会福利发展,使广大高龄老人的基本生活得到保障,不断提高高龄老人的生活质量。
二、高龄补贴发放标准
高龄津贴发放标准,原则上按照各地低保标准、补助水平和发放对象的年龄实行分类分档发放,并随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群众生活水平的提高和低保标准变动情况适时进行调整。具体的发放标准由各地民政厅、财政厅按高龄津贴原则协商确定。
拓展延伸
高龄人群享受的福利待遇有哪些?
高龄人群享受的福利待遇包括养老金、高龄补贴、医疗保险、长期护理保险等。养老金是由国家或社会统筹提供的一种经济补贴,旨在保障退休人员的基本生活需求。高龄补贴是针对年龄较大的人群,根据不同地区和规定,提供一定的经济援助。医疗保险为高龄人群提供医疗费用的报销或补贴,确保他们能够及时获得医疗服务。长期护理保险则是为那些需要长期照料和护理的高龄人群提供经济支持,以减轻他们的经济负担。这些福利待遇旨在保障高龄人群的基本生活需求和健康照顾,提高他们的生活质量和福祉。
结语
高龄津贴是一项重要的社会保障制度,旨在解决高龄老人的基本生活问题。其发放标准应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和低保标准的变动情况进行调整。除了高龄津贴外,高龄人群还可享受养老金、医疗保险和长期护理保险等福利待遇,以确保他们的基本生活需求和健康照顾得到保障。这些福利待遇的提供,将不断提高高龄人群的生活质量和福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五章 失 业 保 险 第四十九条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死亡的,参照当地对在职职工死亡的规定,向其遗属发给一次性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所需资金从失业保险基金中支付。
个人死亡同时符合领取基本养老保险丧葬补助金、工伤保险丧葬补助金和失业保险丧葬补助金条件的,其遗属只能选择领取其中的一项。
烈士褒扬条例(2019第二次修订):第三章 烈士褒扬金和烈士遗属的抚恤优待 第二十四条 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孤老烈士遗属本人自愿的,可以在光荣院、敬老院集中供养。
各类社会福利机构应当优先接收烈士遗属。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的决议: 第五条 干部退休以后,每月按下列标准发给退休费,直至去世为止。
符合第四条(一)项或(二)项条件,抗日战争时期参加工作的,按本人标准工资的百分之九十发给。 战争时期参加工作的, 按本人标准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发给。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参加工作,工作年限满二十年的,按本人标准工资的百分之七十五发给;工作年限满十五年不满二十年的,按本人标准工资的百分之七十发给;工作年限满十年不满十五年的,按本人标准工资的百分之六十发给。退休费低于二十五元的,按二十五元发给。
符合第四条第(三)项条件,饮食起居需要人扶助的,按本人标准工资的百分之九十发给,还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发给一定数额的护理费,护理费标准,一般不得超过一个普通工人的工资;饮食起居不需要人扶助的,按本人标准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发给。同时具备两项以上的退休条件,应当按最高的标准发给。退休费低于三十五元的,按三十五元发给。
离休和退休的干部去世后,其丧事处理、丧葬补助费和供养直系亲属抚恤费,应当与在职去世的干部一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