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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双亡,遗产继承权利与房产归属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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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规定,在法定继承的情况下,有配偶和子女的,由配偶、子女和父母继承遗产。如果是遗嘱继承的,按遗嘱约定继承。如果没有遗嘱,遗产将按照法定继承的规定进行办理。其中,第一顺序继承人包括配偶、子女和父母,第二顺序继承人包括兄弟姐妹、祖父母和外祖父母。遗嘱可以指定由法定继承人中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也可以将个人财产赠与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组织、个人。

法律分析

法定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生效。一旦继承开始,就按照法定继承的规定进行办理。如果有遗嘱,就按照遗嘱或遗赠的规定办理。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的一人或数人继承。公证遗嘱需要由遗嘱人经过公证机关办理。如果夫妻中的一方去世,房产将会由配偶、子女和父母共同继承。换句话说,在没有遗嘱的情况下,如果有一份遗嘱,那么遗产将会按照遗嘱来分配。

一、民法典遗产继承有配偶可否由子女继承

民法典规定,在法定继承的情况下,有配偶和子女的,由配偶、子女和父母继承遗产。如果是遗嘱继承的,按遗嘱约定继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法定继承、遗嘱继承、遗赠和遗赠扶养协议的效力】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法定继承人的范围及继承顺序】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编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编所称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编所称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第一千一百三十三条【遗嘱处分个人财产】自然人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并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

自然人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中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

自然人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与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组织、个人。

自然人可以依法设立遗嘱信托。

结语

遗嘱继承和法定继承在民法典中有所规定。遗嘱继承可以由有遗嘱的子女继承,也可以由遗嘱指定的配偶、子女和父母共同继承。如果没有遗嘱,遗产将按照法定继承的规定进行办理,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因此,在遗嘱和法定继承中,子女都有可能继承遗产。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章 法定继承 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编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编所称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编所称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章 法定继承 第一千一百三十条 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

对生活有特殊困难又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

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

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

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章 遗产的处理 第一千一百四十五条 继承开始后,遗嘱执行人为遗产管理人;没有遗嘱执行人的,继承人应当及时推选遗产管理人;继承人未推选的,由继承人共同担任遗产管理人;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均放弃继承的,由被继承人生前住所地的民政部门或者村民委员会担任遗产管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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