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欠款人下落不明,能否认定为诈骗?

来源:纷纭教育


逃债和诈骗不同,失联属于逃债,非诈骗。诈骗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虚构事实或隐瞒骗取财物。逃债是指债务人在无法履行债务时采取的潜逃或隐藏自己的方式。根据刑法规定,使用欺骗手段骗取的行为属于诈骗罪。

法律分析

1、不能。欠钱失联属于逃债,不属于诈骗。报诈骗须有诈骗的情节与后果,失联了有可能是逃债,逃债与诈骗不是一个性质,前者是民事责任后果,后者会受到刑事处罚。

2、诈骗,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的方法,骗取款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逃债,是指债务人在履行债务不能或受阻时,而采取的一种隐藏自我或潜逃的方式。

3、《刑法》第二百一十条【诈骗罪】使用欺骗手段骗取专用或者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拓展延伸

“调查欠款人下落不明情况下的诈骗指控是否成立”

在欠款人下落不明的情况下,要认定其行为是否构成诈骗,需要进行详尽的调查。首先,必须证明存在债务关系以及债务人未履行还款义务的事实。其次,需要证明债务人有意隐匿身份或逃避追讨债务的行为。此外,还需考虑欠款人是否存在其他合理的原因导致下落不明,如意外事故或自然灾害等。最后,需评估欠款人的过去行为和信用记录,以确定是否存在欺诈倾向。综上所述,仅凭欠款人下落不明的情况无法直接认定为诈骗,需要综合考量各种因素,进行全面调查和评估。

结语

根据法律规定,欠钱失联属于逃债而非诈骗。诈骗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虚构事实或隐瞒骗取财物的行为。欠款人下落不明需要进行详尽调查,包括证明债务关系、债务人有意隐匿身份或逃避债务追讨等因素。仅凭失联无法直接认定为诈骗,需要综合考量各种因素进行全面调查和评估。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最高人民关于修改《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第十二条违反国家规定,使用销售点终端机具(POS机)等方法,以虚构交易、虚开价格、现金退货等方式向信用卡持卡人直接支付现金,情节严重的,应当依据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实施前款行为,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资金二十万元以上逾期未还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经济损失十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节严重”;数额在五百万元以上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资金一百万元以上逾期未还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经济损失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

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上述方式恶意透支,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的规定,以信用卡诈骗罪定罪处罚。

最高人民、最高人民关于修改《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第五条使用伪造的信用卡、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作废的信用卡或者冒用他人信用卡,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在五千元以上不满五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在五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巨大”;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特别巨大”。

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所称“冒用他人信用卡”,包括以下情形:

(一)拾得他人信用卡并使用的;

(二)骗取他人信用卡并使用的;

(三)窃取、收买、骗取或者以其他非法方式获取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并通过互联网、通讯终端等使用的;

(四)其他冒用他人信用卡的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修正):第二编分则第三章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第五节金融诈骗罪第一百九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二)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

(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

(四)恶意透支的。

前款所称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

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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