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公司是一家小规模的贸易公司,主要从事购买碎石及砂业务,由于供应方都是个人,都无法正规的提供给我公司,请问我开发的应该按什么税率征收 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金属矿、非金属矿采选产品税率的通知》财税字第022号)将金属矿采选产品、非金属矿采选产品税率由17%调整为13%,并规定未经加工的建筑用天然材料,也属“非金属矿采选产品”的征收范围。同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农业产品税率和若干项目征免的通知》财税字第004号)规定,一般纳税人生产建筑用和生产建筑材料所用的砂、土、石料,以及以自己采掘的砂、土、石料或其他矿物连续生产的砖、瓦、石灰;可按简易办法依照6%征收率计算缴纳,并可由其自己开具专用。并规定:生产上列货物的一般纳税人,也可不按简易办法而按有关对一般纳税人的规定计算缴纳。一般纳税人生产上列货物所选择的计算缴纳的办法至少3年内不得变更。按简易办法计算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具体请向主管国税机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