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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规的效力包括哪几个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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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1)行政行为具有确定力。行政行为具有确定力是指有效成立的行政行为,具有不可变更力,即非依法不得随意变更或撤销和不可争辩力。(2)行政行为具有拘束力。行政行为具有拘束力是指行政行为成立后,其内容对有关人员或组织产生法律上的约束力,有关人员或组织必须遵守、服从。主要表现为对行政主体和行政相对人的拘束力。(3)行政行为具有公定力。所谓“公定力”是指行政主体作出的行政行为,不论合法还是违法,都推定为合法有效,相关的当事人都应当先加以遵守或服从。这是行政效率原则的要求。(4)行政行为具有执行力。行政行为具有执行力是指行政行为生效后,行政主体依法有权采取一定手段,使行政行为的内容得以实现的效力。

法律依据:《行规制定程序条例》 第三十一条 行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解释:(一)行规的规定需要进一步明确具体含义的;(二)行规制定后出现新的情况,需要明确适用行规依据的。法制机构研究拟订行规解释草案,报同意后,由公布或者由授权有关部门公布。行规的解释与行规具有同等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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