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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调解和诉讼的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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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解与诉讼和解相比,有以下几点区别:

(1)性质不同。前者含有人民行使审判权的性质,后者则是当事人在诉讼中对自己诉讼权利和实体权利的处分。

(2)参加主体不同。前者有人民和双方当事人共同参加,后者只有双方当事人自己参加。

(3)效力不同。根据调解达成协议制作的调解书生效后,诉讼归于终结,有给付内容的调解书具有执行力;当事人在诉讼中和解的,则由原告申请撤诉,经裁定准许后结束诉讼,和解协议不具有执行力。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关于审理涉及人民调解协议的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一条 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的、有民事权利义务内容,并由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的调解协议,具有民事合同性质。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调解协议。

《最高人民关于审理涉及人民调解协议的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二条 当事人一方向人民起诉,请求对方当事人履行调解协议的,人民应当受理。

当事人一方向人民起诉,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调解协议,或者请求确认调解协议无效的,人民应当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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