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合同由下列双方于月日订立甲方:法定代表人:住址:邮编:联系电话:乙方:法定代表人:住址:邮编:联系电话:甲乙双方经过友好协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就服饰加盟店事宜,在互惠互利的基础上达成以下合同,并承诺共同遵守。第一条甲方为拓展服饰产品在市(地区)的营销市场,甲乙双方本着发展的诚意,同意乙方在该地区经销甲方的服饰公司产品。第二条乙方专卖店的经营场地必须以设在繁华地段或者大商场的专卖店作为营业场所,各专卖店可自行装修,但是必须以中等以上的装修水平对待.我们也将提供装修及一些宣传图片。第三条甲方暂时不向乙方收取任加盟费用,但首次进货金额不低于万元,乙方可自愿预存金(需五千元以上),用于支付服装进货时的货款及进货中所产生的费用,以提高配货发货效率。第四条乙方向甲方进货价为产品吊牌价格的基础上打折。折扣将根据乙方度销售额进行调整,如销售额低于双方事先约定,将取消以上折扣。第五条乙方的零售价不得低于产品吊牌价格的折(换季及特价处理等特殊商品公司另行规定)。第六条甲方所属的所有网站及其它销售机构不得接纳除乙方外省市区(县)的任何批发或者零售客户。第七条乙方所有进货时,全款上时可享有百分之二十的调货率(收货起七内),特价品、低价品,不享有换货率。非全款上不享受换货。乙方每次调货时,服装附件不全或污损的不能调换。换货来回运费需要乙方承担。第若进货后发现次品,请在一周内告知甲方,并用相机详细记录暇砒处,说明次品原因,经甲方确认后,如果确属甲方原因,甲方应该给予无条件更换(限同款),换货费用由甲方支付。第九条双方对因履行本协议而获知的另一方的商业机密负有保密义务,不得向有关其他第三方泄露,且该义务不受本协议履行终止或解除的。但中国现行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或经另一方书面同意的除外。第十条本协议可根据各方意见进行书面修改或补充,由此形成的补充协议,与协议具有相同法律效力。第十一条1本协议附件包括但不限于:(1)各方签署的与履行本协议有关的修改、补充、变更协议;(2)各方的营业执照复印件、税务登记证等各种法律文件;2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附件的有关规定,应按照本协议的违约责任条款承担法律责任。第十二条不可抗力是指双方在订立合同时不能预见、对其发生和后果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事件,如自然灾害、地震和国家管制或者战争等等。任何一方因有不可抗力致使全部或部分不能履行本协议或迟延履行本协议,应自不可抗力事件发生之日起三日内,将事件情况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并自事件发生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另一方提交导致其全部或部分不能履行或迟延履行的证明。经书面通知之后,本协议内受影响之条款可在不能履行期间及受影响之范围内中止履行。但任何一方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其责任。第十三条甲乙双方的责任如果甲乙方未按本协议履行义务,将本终止本合同,甲方退还乙方所有的剩余预存金额,违约方按本协议约定所支付的违约金如果低于对方因该违约行为所实际受到的损失(包括各种因之产生的费用、开支、额外责任,以及合同履行后所可以获得的直接利益),则对方保留进一步要求违约方进行补偿的权利,但必须提供相关损失的证明,且不得超过违约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应当预见到的因违约行为所可能造成的损失。第十四条本协议书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管辖。本协议各方当事人对本协议有关条款的解释或履行发生争议时,应通过友好协商的方式予以解决。如果经协商未达成书面协议,则任何一方当事人均有权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提起诉讼。第十五条任何一方没有行使其权利或没有就对方的违约行为采取任何行动,不应被视为对权利的放弃或对追究违约责任的放弃。任何一方放弃针对对方的任何权利或放弃追究对方的任何责任,不应视为放弃对对方任何其他权利或任何其他责任的追究。任何一方一次放弃追究对方的违约责任并不等于今后均放弃违约追偿。所有放弃应书面做出。第十六条除法律本身有明确规定外,后继立法(本协议生效后的立法)或法律变更对本协议不应构成影响。各方可根据后继立法或法律变更,经协商一致对本协议进行修改或补充,但应采取书面形式。第十七条如本协议包含的某一条款或某些条款无论在任何方面由于任何原因被认为无效、非法或不可执行,则这种无效性、非法性或不可执行性将不影响本协议中任何其它条款及整个合同的有效性。法律另有明确规定的除外。第十1本协议要求或允许的通知或通讯,不论以何种方式传递均自被通知一方实际收到时生效。2前款中的“实际收到”是指通知或通讯内容到达被通讯人(在本协议中列明的住所)的法定地址。采用数据电文形式通知或通讯的,是指该数据电文进入被通讯人的收件系统。3一方变更通知或通讯地址,应自变更之日起三日内,将变更后的地址通知另一方,否则变更方应对此造成的一切后果承担法律责任。第十九条本协议自双方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在本协议上签字并加盖公章及预存金额到达(可银行转帐也可现金支付,银行转帐以凭证条为准)之日起生效。各方应在协议正本上盖章。本协议式份,具有相同法律效力。各方当事人各执份,其他用于履行相关法律手续,甲方:乙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2甲方:法定代表人:住址:邮编:联系电话:乙方:姓名:住址:邮编:联系电话:甲乙双方经过友好协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就服装店加盟事宜,在互惠互利的基础上达成以下合同,并承诺共同遵守。第一条甲方为拓展服装品牌在市(地区)的营销市场,甲乙双方本着发展的诚意,同意乙方在该地区经销甲方的品牌系列服装。第二条乙方专卖店的经营场地必须以设在繁华地段或者大商场的专卖店作为营业场所度我们将以外套为主,大家可适当搭配其它品牌的种类。度我们的种类将向多样化发展。第三条各专卖店可自行装修,但是必须以中等以上的装修水平对待。我们也将提供装修及一些宣传图片。第四条乙方预存金在元以上,用于支付品牌服装进货及进货中所产生的费用。第五条乙方向甲方进货价为:及其它甲方实际所属的网络对外批发价的基础上打折。第六条乙方春秋两季的平均每季进货数量超过件,将返还此季度进价总额的百分之三;春秋两季的平均每季进货数量超件,将返还此季度进价总额的百分之五。乙方夏季的进货数量超过件,将返还此季度进价总额的百分之三;夏季的进货数量超过件,将返还此季度进价总额的百分之五。乙方冬季的进货数量超过件,将返还此季度进价总额的百分之三;乙方冬季的进货数量超过件,将返还此季度进价总额的百分之五。返还金额将在每个累计周期完成后充进乙方预存金额内。第七条乙方的零售价不得低于:及其它甲方实际所属的网络对外批发价的倍(比如网络批价元的服装,零售价不得低元)如有特殊原因,可与甲方协商解决。第甲方所属的所有网站不得接纳除乙方外,市的任何批发客户,乙方有权力对甲方的本条所说明的诚信进行任何方式的验证(比如以代理地区其它批发客户身份进行验证),一经发现甲方向市的任何地址进行件起的批发行为发货,可按甲方违约处理。第九条乙方每次进货均从预存款中扣除。第十条预存款只能用于支付品牌服装进货及进货中所产生的费用,不以其它方式退还。第十一条乙方所有进货可享有百分之的调货率(收货起两月内),特价品、低价品,不享有换货率。第十二条乙方每次调货,服装附件不全或污损的不能调换。第十三条若进货后发现次品,请在一周内告知公司,并说明次品原因,如果属实,退换费用可由甲方支付。第十四条一方对因履行本协议而获知的另一方的商业机密负有保密义务,不得向有关其他第三方泄露,且该义务不受本协议履行终止或解除的。但中国现行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或经另一方书面同意的除外。第十五条本协议可根据各方意见进行书面修改或补充,由此形成的补充协议,与协议具有相同法律效力。第十六条本协议附件包括但不限于:(1)各方签署的与履行本协议有关的修改、补充、变更协议;(2)各方的营业执照复印件、税务登记证等各种法律文件;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附件的有关规定,应按照本协议的违约责任条款承担法律责任。第十七条不可抗力是指双方在订立合同时不能预见、对其发生和后果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事件,如自然灾害、地震和国家管制等等。任何一方因有不可抗力致使全部或部分不能履行本协议或迟延履行本协议,应自不可抗力事件发生之日起三日内,将事件情况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并自事件发生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另一方提交导致其全部或部分不能履行或迟延履行的证明。经书面通知之后,本协议内受影响之条款可在不能履行期间及受影响之范围内中止履行。但任何一方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其责任。第十甲乙双方的责任如果甲乙方未按本协议履行义务,将本终止本合同,甲方退还乙方所有的剩余预存金额。违约方按本协议约定所支付的违约金如果低于对方因该违约行为所实际受到的损失(包括各种因之产生的费用、开支、额外责任,以及合同履行后所可以获得的直接利益),则对方保留进一步要求违约方进行补偿的权利,但必须提供相关损失的证明,且不得超过违约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应当预见到的因违约行为所可能造成的损失。第十九条本协议书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管辖。本协议各方当事人对本协议有关条款的解释或履行发生争议时,应通过友好协商的方式予以解决。如果经协商未达成书面协议,则任何一方当事人均有权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提起诉讼。第二十条任何一方没有行使其权利或没有就对方的违约行为采取任何行动,不应被视为对权利的放弃或对追究违约责任的放弃。任何一方放弃针对对方的任何权利或放弃追究对方的任何责任,不应视为放弃对对方任何其他权利或任何其他责任的追究。任何一方一次放弃追究对方的违约责任并不等于今后均放弃违约追偿。所有放弃应书面做出。第二十一条除法律本身有明确规定外,后继立法(本协议生效后的立法)或法律变更对本协议不应构成影响。各方可根据后继立法或法律变更,经协商一致对本协议进行修改或补充,但应采取书面形式。第十九条如本协议包含的某一条款或某些条款无论在任何方面由于任何原因被认为无效、非法或不可执行,则这种无效性、非法性或不可执行性将不影响本协议中任何其它条款及整个合同的有效性。法律另有明确规定的除外。第二十二条1本协议要求或允许的通知或通讯,不论以何种方式传递均自被通知一方实际收到时生效。2前款中的“实际收到”是指通知或通讯内容到达被通讯人(在本协议中列明的住所)的法定地址。采用数据电文形式通知或通讯的,是指该数据电文进入被通讯人的收件系统。3一方变更通知或通讯地址,应自变更之日起三日内,将变更后的地址通知另一方,否则变更方应对此造成的一切后果承担法律责任。第二十三条本协议自双方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在本协议上签字并加盖公章及预存金额到达(可银行转帐也可现金支付,银行转帐以凭证条为准)之日起生效。各方应在协议正本上加盖骑缝章。本协议式份,具有相同法律效力。各方当事人各执份,其他用于履行相关法律手续。甲方:乙方:法定代表人(签字)法定代表人(签字)3乙方经对甲方之经营理念、营销模式、管理能力、服装加盟等多方位考察并表示认同接受,同时结合自身条件、可发展空间以及消费市场状况等各方面的商业环境,自愿加入服装批发体系,经甲乙双方本着充分协商、平等互利、共同发展的原则,特约定如下条款,以兹共同遵守。总则1─1双方的法律关系:甲乙双都是自主互惠互利的合法经营事业者,双方之间不存在任何隶属、投资、雇佣、承包关系,乙方不得有代表甲方行使权力的资格(另行授权除外),其员工不是甲方的员工,甲方对乙方及乙方对员工的劳动关系及行为不承担任何责任。1─2乙方为经济实体,对外具有法人资格,对内实行自主经营,核算,技术上接受甲方的监督和指导。1─3本合同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约束和保护合作级别及费用支付方式2─1乙方自愿投资店面,筹建服装门市不低于平方米,有,甲方提供服装货源2─2乙方签订本协议当,乙因在6天内,方在向甲方付还一合作权益金,返完为止。甲方的权力和义务─1甲方拥有“服装生产与销售技术的所有权。3─2为乙方从业人员(12人)提供专业,系统的理论和实际操作技术培训,同时向乙方提供甲方内部技术资料,技术咨询等售后服务。3─3甲方提供服装乙必须积极经营乙方的权力和义务4─1获得甲方“服装批发技术的使用权。4─2获得在甲方日常经营过程中专业技术咨询和指导的权利。4─3未经授权甲方不得将服装任何方式传授给第三者。乙方网点,不得因市场价格波动而自行销售,否则甲方有权提前中止合同并且乙方所付费用不予返还。5─1本合同常年有效,如一年内乙方不向甲方交货款,则视为乙方违约,则甲方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所收合作权益金不予返还。5─2如遇不可抗拒的非人为因素(如战争,自然灾害等),造成本合同不能履行,双方均不承担责任。5─3甲乙双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如产生异议,应本着协商的精神解决,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应向本合同签约地人民提起诉讼。6-1甲方在本协议签订后,向乙方提供的货源,运费由乙方承担配送方式及时间由甲方安排。乙方在收货后,应于三日内书面电话通知甲方。7-1如果乙方铺货,然后货卖完了,在结帐,乙方必须完成每月8元的服装销量7-2在合作中甲方必须提供保质量,在款式上面也有新潮,不能太落后,档次低,中,高,的服装,或有乙方提供服装样品给甲方加工7-3如果乙方需甲供货在合作中甲方有权利宗制乙方和其它服装厂家供货,但甲方要满足乙方所有的服装产品7-4如果乙方铺货,然后货卖完了,在结帐,乙方应在甲方的原批发价加百分之零点三的利息7-5乙方应在收到甲方服装产品6天内一次性结清货款7-6在合作中乙方月销售不到8的货款也应一次性付清8的货款7-6乙方在销售中月销售超出8的货款,甲方在超出的货款退百分之三奖励金给乙方7-7头次合作乙方应在收到甲方服装产品的当天首付当天收到服装货款百分之三十做为定金7-8甲方在终止乙方合作时应退还向乙方所收的定金8-1同双方签字(或盖章),并且乙方按合同约定的应付定金足额到位后生效。8--2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铺货,然后货卖完了,在结帐,你们公司有过这样的先例吗8-3本合同签约履行地:福建省,厦门甲方:乙方地址地址:电话:法电话:甲方代表:乙方代表:盖章:代表签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