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中关于协议离婚的处理方式,包括同居期间财产的处理、无效婚姻的财产归属以及当事人自愿协商或判决的原则。对于无效婚姻的当事人,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归个人所有,共同经营所得按一般规定处理。对于解除同居关系时的财产处理,首先由当事人协商,协议不成则由根据无过错方原则判决。这体现了当事人意思自治和司法实践的原则。
法律分析
导读:协议离婚又称两愿离婚或登记离婚,我国《民法典》中称作双方自愿离婚,指婚姻关系因双方当事人的合意而解除的离婚方式。
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
对无效婚姻和被撤销婚姻的当事人不适用《民法典)有关夫妻财产制的规定。夫妻财产制所调整的财产关系,是以夫妻的特定身份为前提的。
无效婚姻当事人同居期间并非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而且法律明确规定他们之间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因此,在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不能按照夫妻财产制的规定当然地归双方共同共有。在同居期间,一方的劳动收入以及因继承、遗赠、赠与等途径所得的合法收入,均应归本人所有。
如果双方在此期间有共同经营所得的财产,应当按照《民法典》中有关共有的一般规定处理。如果无效婚姻的当事人对其共同生活期间所得的财产有约定的,只要这种约定符合民事法律行为的有效要件,承认其法律效力。
这并不是说对无效婚姻的肯定或者承认,而是对公民的合法的财产权利的尊重和保护。在解除同居关系时,对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的处理,首先由当事人自己自愿协商处理,分割财产。如果双方当事人协议不成,再由人民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依法作出判决。这体现了民事关系中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原则和司法实践中司法最终救济的原则。
结语
协议离婚是一种双方自愿解除婚姻关系的方式,根据《民法典》规定,夫妻财产制调整的财产关系是以夫妻的特定身份为前提的。对于无效婚姻的当事人,在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处理上,首先应由双方自愿协商处理,如果协议不成,人民将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作出判决。这体现了当事人意思自治和司法实践中的司法救济原则,同时也尊重和保护了公民的合法财产权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章 所有权取得的特别规定 第三百一十七条 权利人领取遗失物时,应当向拾得人或者有关部门支付保管遗失物等支出的必要费用。
权利人悬赏寻找遗失物的,领取遗失物时应当按照承诺履行义务。
拾得人侵占遗失物的,无权请求保管遗失物等支出的费用,也无权请求权利人按照承诺履行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章 所有权取得的特别规定 第三百一十六条 拾得人在遗失物送交有关部门前,有关部门在遗失物被领取前,应当妥善保管遗失物。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使遗失物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章 所有权取得的特别规定 第三百一十二条 所有权人或者其他权利人有权追回遗失物。该遗失物通过转让被他人占有的,权利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损害赔偿,或者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受让人之日起二年内向受让人请求返还原物;但是,受让人通过拍卖或者向具有经营资格的经营者购得该遗失物的,权利人请求返还原物时应当支付受让人所付的费用。权利人向受让人支付所付费用后,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追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