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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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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 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

一、行动处罚含义

行政处罚是指国家行政机关或其他组织依据法律的规定或经授权、委托,对实施行政违法行为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进行行政制裁的活动。行政处罚主体的特定性。行政处罚是国家行政权的重要行使方式。行政处罚由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

二、行政处罚执行程序需要遵循的原则如下:

(一)行政处罚执行程序原则包括处罚法定原则

(二)行政处罚执行程序原则包括公正公开的原则

(三)行政处罚执行程序原则包括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四)行政处罚执行程序原则包括保障当事人陈述权利原则

(五)行政处罚执行程序原则包括一事不再罚原则

三、《行政处罚法》主要规定了以下七种行政处罚:

1、警告;

2、罚款;

3、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产;

4、责令停产停业;处罚;

5、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

6、行政拘留;

7、法律、行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四、行政处罚执行的方式

(一)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当场收徼罚款的,必须向当事人出具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不出具的,当事人有权拒绝徼纳罚款。

(二)执法人员当场收徼的罚款,应当自收缴罚款人之日起二日内交至行政机关,在水上当场收徼的罚款,应当自抵岸之日起二日内交至行政机关。行政机关应当在二日内将罚款缴付指定的银行。

(三)当事人确有经济困难需要延期或者分期缴纳罚款的,经当事人申请和行政机关批准,可以暂缓或者分期缴纳。

(四)除依法应当予以销毁的物品外,依法没收的非法财物必须按照国家规定公开拍卖或者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五)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或者没收非法财物拍卖的款项,必须全部上缴国库,任何行政机关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财政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向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返还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返还没收非法财物的拍卖款项。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修订)

第四十四条: 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

第三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依照本法由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并由行政机关依照本法规定的程序实施。

没有法定依据或者不遵守法定程序的,行政处罚无效。

第十七条 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可以在法定授权范围内实施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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