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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登记57条规定

来源:纷纭教育


法律分析:

机动车登记57条规定除本规定第十条和第十六条规定的情形外,擅自改变机动车外形和已登记的有关技术数据的,由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恢复原状,并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法律依据:

《机动车登记规定》

第五十七条 除本规定第十条和第十六条规定的情形外,擅自改变机动车外形和已登记的有关技术数据的,由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恢复原状,并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 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机动车登记的,由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收缴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撤销机动车登记;申请人在三年内不得申请机动车登记。对涉嫌走私、盗抢的机动车,移交有关部门处理。 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办理补、换领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和检验合格标志等业务的,由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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