凯里高速公路管理处限期拆除决定书
限拆〔 〕 号
当事人:
地址:
我单位于 年 月 日依法进行检查时,在G (S) 高速公路K + m处,发现当事人有以下违法行为: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修建、地面构筑物。当事人的行为已经违反的规定,根据 规定,责令当事人在 年 月 日之前自行拆除。当事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向本单位进行陈述和申辩,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贵州省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三个月内向 人民起诉。当事人未在规定时间内自行拆除,也未在法定时间内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本单位将依法向提出申请予以拆除,有关费用由当事人承担。
执法人员: 联系电话: 年 月 日
当事人: 年 月 日电话:
备注: 本决定书一式二联:一联交当事人,一联存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