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社(银行)流动性风险管 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适实现可持续的、科学的经营发展,增强风险预测、计量和能力,
提高联社的资金流动性风险防控水平,有效降低经营风险和波动,科学、合
理、有效平衡资产负债结构和水平,提高联社经营效益,切实增强联社经营
管理水平,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流动性风险管理是联社资产负债管理过程的重耍组成部分,是指
联社能够在任何时间里以合理的价格筹措到资金来满足契约或关系债务的过程。
第三条流动性风险管理的基本目标是:在有效满足客户支付结算、偿
还债务本息和发放贷款的现金支付需要的前提下,保持合理的流动水平,科
学配置资产负债结构和比例,保障联社经营的持续、稳健,实现盈利能力最
大化。第四条流动性风险管理主耍是对现金资产的科学管理,包括:库存现
金、存放银行准备金款项以及存放、省联社(同业)的活期存款等。第
五条流动性风险产生的原因主耍有资产与负债的期限结构不匹配;资产负
债质量结构不合理;利率变动;货币变化及金融市场发展程度等。第六条
流动性风险主要分为资产流动性风险和负债流动性风险。资产流性动风险
主要表现为存贷款比例过高,资产负债结构不匹配;负债流动性风险主要表
现为备付金不足,出现支付缺口。
第二章管理原则和方法
第七条为实现流动性风险管理的基本目标,应遵循以下三项原则:一、
总量均衡原则。即在保证支付准备的前提下,通过负债和营运资金总量对资
产总量的制约,保持负债、营运资金和资产的总量均衡,控制超负荷经营;
二、结构对称原则。即负债与资产要在期限、利率结构上保持对称关系。
通过及时调整流动性缺口,保持资产和负债的偿还期对称关系,建立资产和
负债的期限对称结构;保持资产与负债在利率结构上的对应,严格控制非生
息资产占比,保持和提高利差水平;
三、适时调节原则。即资产和负债保持一种流动性状态,当出现流动性
缺口时,通过资金调剂、主动负债的方式來满足流动性需求,扩大经营规模;
当流动性需求减少、出现多于头寸时,又可投资于短期金融工具,获取盈利。
第三章监测管理 第 流动性风险管理采取〃统一管理,分类指导,适时
监控"的办法进行。
统一管理:即由联社经营管理层统一制定联社流动性风险管理目标和政
策,在联社范围内统一进彳亍流动性资产配置。分类指导:根据实现联社流动
性风险管理目标的需耍,针对各网点的实际情况,分别对每个网点的各项指
标确定不同的年度目标值。适时监控:通过定期编制、填报流动性风险监
测表,适吋分析、监控流动性资产运行状态,掌握整体运行方向,预测运行
趋势,调整运行偏差。
第九条通过编制月度、季度、年度流动性风险监测表对联社流动性风
险管理指标情况进行监测。
第十条流动性风险管理日常工作主要是对头寸的匡算和流动性需要的测定。
第十一条头寸包括基础头寸、可用头寸和可贷头寸。基础头寸=库存
现金+在银行一般性存款可用头寸=基础头寸+(—)应清入清出汇差资金+
(—)到期同业往来+(—)缴存存款调增调减额+(-)应调
增调减二级准备金可贷头寸是指在某一时期可直接用于贷款发放和投资的资
金。营业日初始可用资金头寸=(备付金初始余额一备付金限额)+(库
存现金初始余额一库存现金限额)+(—)初始FI到期同业往来应收应付差额+
(—)应清入清出的汇差资金。第十二条流动性需要决定于存款和
贷款需求的变化。存款减少,表明客户取出存款,为流动性需要(一);
存款增加,表明客户存入款项,为流动性剩余(+);存款准备金减少,表
明存款减少,银行退回一定数额的法定准备金,为流动性剩余(+);反
之,则为流动性需要(一);贷款减少,表明客户归还贷款,为流动性
剩余(+);贷款增加,表明客户获得贷款,为流动性需要(一)。第四章
组织与实施第十三条 流动性风险管理要在风险管理委员会统一指导下
进行。风险管理委员会对有关资产负债的重大事宜提出决策建议,监督、指
导联社流动性运行状况。
第十四条流动性风险管理各项指标目标值的确定(包括年中调整)以
及比例执行情况的监测及评价,要经风险管理委员会研究并上报联社经营管
理层审议决定。
第十五条流动性风险管理耍在风险管理委员会的统一指导下,各业务部
室配合进行。有关业务部室要积极协作,并负责相关数据的测算并及时传递
给风险管理委员会。第五章应急预案第十六条制定流动性风险突发事件应
急预案的目的。为了防范和处置流动性突发事件的发生,最大限度地预防
和减少流动性突发事件造成的损害,有效预防因宏观经济发生非预期性调
整、季节效应、市场出现不利于联社的信息等内外部原因所引发的流动性需
求的存款挤提、头寸不足和流动性缺口扩大等流动性突发事件的发生,确保
资金运营安全,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和《商业
银行市场风险操作指引》等文件要求,结合联社实际情况,制定以下流动
性风险应急预案。
第十七条工作原则:
一、居安思危,未雨绸缪。增强忧患意识,高度重视稳定和安全工作,
坚持预防与应急相结合,常态与非常态相结合,做好应对突发事件的各项准
备工作;
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建立健全分类管理、分级负责,实行部
门网点领导责任制。充分发挥专业应急指挥机构的作用,紧密依靠和有
关部门支持,做到统一指挥、快速反应、协同应对;
三、科学决策,依法处置。发生重大突发事件,应科学果断决策,加
强应急管理,依法规范处置,力求尽快控制事态、平息事件、减少危害、
降低影响,保守联社商业机密,避免发生次生、衍生事件。第十组织
体系及工作职责:对金融突发事件的处置,实行在风险管理委员会统一领导
下,由财务会计科、风险合规部、信贷管理科、各网点共同参与的监管、协
调、执法、宣传的联动协调机制,是联社处置流动性风险事件的决策机构、
应急指挥机构、运行管理机构。其流动性风险管理主要职责是:
(一)在省联社、人民银行和银监分局领导下,研究拟订处置流动性
风险事件措施和对策,组织领导对流动性风险事件的处置工作;
(二)负责向省联社和金融监管机构报告流动性风险事件的发生及处置
情况;
(三)决定启动、终止应急预案,统一领导辖内流动性突发事件的应
急处置工作;(四)向处置流动性风险事件的专业机构和组织请求援助;
(五)分析、研究流动性突发事件有关信息,做好流动性风险事件丁作的
人力、物力、财力保障;(六)组织流动性风险事件处置的经验教训总结
工作;(七)落实省联社和金融监管机构处置流动性风险事件交办的其他工
作。第十九条流动性突发事件类别:按照突发事件的性质、严重程度、可
控性和影响范围等因素,流动性突发事件主要分为资产流动性风险事件和突发
性挤兑风险事件。一、资产流动性风险事件:(一)表现为存贷比例过高,
资产负债期限匹配失调,资产负债表中贷款所占比例大幅上升,导致资产流
动性下降,同时由于市场需求出现较大变化或行业出现周期性调整,银行不
良贷款会大幅增加,银行信贷资产遭受严重损失,而出现较大流动性风险,影
响正常经营的事件;
(二)由于同业拆借利率高于市场利率,不时出现资金头寸短缺现象;
从而有可能引发的流动性风险事件。
二、突发性挤兑风险:一般情况表现为在局部网点出现众多客户同时取
款,正常的头寸调拨不能满足客户取款需求或出现较大的支付缺口,如果
客户异常取款得不到及时控制,就会大面积出现存款挤兑风险事件,造成备
付金严重不足,甚至出现区域金融风险的严重局面。
三、其它可能引发风险或严重影响金融安全事件或银监分局认为重大需
要及时报送的事件。
第二十条流动性突发事件的处置程序:
一、及吋报告辖内分支机构发生流动性突发事件时,必须在第一时间(1
小时内)向风险管理委员会报告,风险管理委员会获悉后,应立即中请启
动应急预案,并在第一时间内派人赶往事发地,了解情况,采取自救性措
施。风险管理委员会必须在2小吋内向市及金融监管机构处置银行业流
动性风险事件领导小组报告。
二、确定方案风险管理委员 会召开成员 会议,在听取相关人员 对突
发事件基本情况、成因、性质、严重程度、紧急状态、可能发生的事件和
应采取措施的报告后,研究并确定应急处置方案。
三、启动应急处置方案应急处置方案确定后,风险管理委员会迅速派人
赶往现场,督促有关部室组织实施处置工作,并随时报告情况。第二十一条
流动性突发事件的处置措施:一、资产流动性风险的处置(一)资产
流动性风险的监测与预警。风险合规部根据FI常资产负债表和相关报表数据
等进行资产流动性监测,发现资产负债比例过高、资本充足率过低、不良贷
款比例过高等现象时,及时发出风险预警、预测报告,及时上报联社风险管
理委员会,督促相关部门或支行采取措施,如增加存款、实施增资扩股、提
高资本充足率、新贷款的发放、大力清收不良贷款、严格控制费用的支
出和加强内部管理,逐步恢复资产的流动性,并及时向风险管理委员会通报
监测到的金融风险状况,以便对流动性风险进行评估判断;
(二)对发生严重资产流动性风险的处置。资产流动性风险最终会导致
金融机构严重资不抵债、备付金严重不足和挤兑风险。当发生严重资产流动
性风险时,应在流动性风险管理委员会统一领导下,进行清产核资,按照
国家有关金融法律法规,及时提出自救、救助等方案,报上级主管部门批
准后实施。二、突发性挤兑风险事件的处置发生挤兑风险事件时应在一小时
内向风险管理委员会报告,并立即启动应急预案,积极支持、配合市
和金融监管机构做好风险的处置工作,采取自救、救助、原因查究和清理
整顿等方式來缓解支付困难,避免风险的扩散和蔓延。
(一)自救。发生挤兑事件后,应采取系统调剂资金,提高支付能
力,保证柜面现金供应;及时查明原因,现场做好宣传劝说和解释工作,缓
解挤兑局面;做好善后工作,消除风波;
(-)救助。向当地和人民银行报送申请救助报告,说明自救情
况和支付缺I丨匡算情况、并釆取切实有效的救助措施,向人民银行及时申请
紧急再贷款;
(三)原因查究。调查支付风险产生的根源,查找经营过程中存在的
问题,提出整改措施,督促整改。
第二十二条出现流动性风险时可通过以下渠道筹措资金:
一、减缓或者停止办理信贷业务。包括贷款业务、贴现业务等;
二、加强流动性较强的资金回笼工作。通过银行间债券市场收回到期投
资资金;通过转贴现回笼资金;收回到期拆岀资金;收回到期贷款和贴现等;
三、从其他金融机构借入资金。通过货币市场借入资金;向人行申请再贷
款;向人行中请动用法定存款准备金等;四、中请财政支援。通过联
社领导协调地方关系,争取财政资金支持;五、股东注资。召开股东
大会,说明流动性风险情况,要求老股东归还不到期贷款或追加投资;也可
吸收新股东注资。
第二十三条流动性风险的善后工作:
一、风险管理委员会应积极配合协调新闻单位做好宣传报道工作,
尽快消除突发事件带来的不良影响。二、流动性风险事件处置工作结束后,风
险管理委员会耍组织有关方面的人员总结教训,调查分析事件发生的深层次
原因、评估事件带来的滞后影响,并进一步完善处置银行业突发事件的应急
预案。
三、加强对发生流动性风险事件的支行的管理,严防流动性风险事件的
再次发生。
四、对因工作失误或其他原因导致未能及时预警、防范、化解流动性风
险事件的相关责任人,联社将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相应的纪律处分及经济处罚,
触犯法律的诉诸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
五、对在流动性风险事件处置过程屮表现突出的优秀人员予以表彰。
业银行流动性风险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条为加强商业银行流动性风险管理,维护银行体系安全稳健运行,根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
《屮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银行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
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商业银行,包括•中资商业银行、外商独
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流动性风险,是指商业银行无法以
合理成本及时获得充足资金,用于偿付到期债务、履行其他支付义务和满足正
常业务开展的其他资金需求的风险。第四条商业银行应当按照本办法建立健全
流动性风险管理体系,对法人和集团层面、各附属机构、各分支机构、各业务
条线的流动性风险进行有效识别、计量、监测和控制,确保其流动性需求能够
及时以合理成本得到满足。第五条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银监
会)依法对商业银行的流动性风险及其管理体系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流动性风险管理第六条商业银行应当在法人和集团层面建立与其
业务规模、性质和复杂程度相适应的流动性风险管理体系。流动性风险管理体
系应当包括以下基本要素:
(-)有效的流动性风险管理治理结构。(二)完善的流动性风险管理策
略 | 、 |
| 和程序。(三)有效的流动性风险识别、计量、监测和控制。 |
完备 | U | 的管理信息系统。第一节流动性风险管理治理结构第七条商 | |
! |
业银行应当建立有效的流动性风险管理治理结构,明确董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
监事会(监事)、高级管理层以及相关部门在流动性风险管理中的职责和报告
路线,建立适当的考核及问责机制。第商业银行董事会应当承担流动性风
险管理的最终责任,履行以下职责:
(一)审核批准流动性风险偏好、流动性风险管理策略、重要的和程
序。流动性风险偏好应当至少每年审议一次。(二)监督高级管理层对流动性
风险实施有效管理和控制。(三)持续关注流动性风险状况,定期获得流动性
风险报告,及时了解流动性风险水平、管理状况及其重大变化。
(四)审批流动性风险信息披露内容,确保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五) 其他有关职责。董事会可以授权其下设的专门委员会履行其部分职
责。第九条商业银行高级管理层应当履行以下职责:(-)制定、定期评估并
监督执行流动性风险偏好、流动性风险管理策略、和程序。
(二)确定流动性风险管理组织架构,明确各部门职责分工,确保商业银
行具有足够的资源,、有效地开展流动性风险管理工作。(三)确保流动
性风险偏好、流动性风险管理策略、和程序在商业银行内部得到有效沟通
和传达。
(四) 建立完备的管理信息系统,支持流动性风险的识别、计量、监测和
控制。
(五) 充分了解并定期评估流动性风险水平及其管理状况,及时了解流动
性风险的重大变化,并向董事会定期报告。(六)其他有关职责。第十条商业
银行应当指定专门部门负责流动性风险管理,其流动性风险管理职能应当与业
务经营职能保持相对,并且具备履行流动性风险管理职能所需要的人力、
物力资源。商业银行负责流动性风险管理的部门应当具备以下职能:(-)拟
定流动性风险管理策略、和程序,提交高级管理层和董事会审核批准。(二
)
识别、计量和监测流动性风险。持续监控优质流动性资产状况;监测流动性风
险限额遵守情况,及时报告超限额情况;组织开展流动性风险压力测试;组织
流动性风险应急计划的测试和评估。(三)识别、评估新产品、新业务和新机
构中所包含的流动性风险,审核相关操作和风险管理程序。
(四)定期提交的流动性风险报告,及时向高级管理层和董事会报告
流动性风险水平、管理状况及其重大变化。(五)拟定流动性风险信息披露内
容,捉交高级管理层和董事会审批。(六)其他有关职责。第十一条商业银行
应当在内部定价以及考核激励等相关制度中充分考虑流动性风险因素,在考核
分支机构或主要业务条线经风险调整的收益时应当纳入流动性风险成本,防止
因过度追求业务扩张和短期利润而放松流动性风险管理。第十二条商业银行监
事会(监事)应当对董事会和高级管理层在流动性风险管理中的履职情况进行
监督评价,至少每年向股东大会(股东)报告一次。第十三条商业银行应当
按照银监会关于内部控制的有关要求,建立完善的流动性风险管理内部控制体
系,作为银行整体内部控制体系的有机组成部分。第十四条商业银行应当将流
动性风险管理纳入内部审计范畴,定期审查和评价流动性风险管理的充分性和
有效性。内部审计应当涵盖流动性风险管理的所有环节,包括但不限于:(-)
流动性风险管理治理结构、策略、和程序能否确保有效识别、计量、监测
和控制流动性风险。(二)流动性风险管理和程序是否得到有效执行。(三
)现金流分析和压力测试的各项假设条件是否合理。(四)流动性风险限额管理
是否有效。(五)流动性风险管理信息系统是否完备。(六)流动性风险报告
是否准确、及吋、全面。第十五条流动性风险管理的内部审计报告应当提交董
事会和监事会。董事会应当针对内部审计发现的问题,督促高级管理层及时采
取整改措施。内部审计部门应当跟踪检查整改措施的实施情况,并及时■向董事
会提交有关报告。商业银行境外分支机构或附属机构采用相对的本地流动
性风险管理模式的,应当对其流动性风险管理单独进行审计。第二节流动性风
险管理策略、和程序第十六条商业银行应当根据其经营战略、业务特点、
财务实力、融资能力、总体风险偏好及市场影响力等因素确定流动性风险偏好。
商业银行的流动性风险偏好应当明确其在正常和压力情景下愿意并能够承受的
流动性风险水平。第十七条商业银行应当根据其流动性风险偏好制定书面的流
动性风险管理策略、和程序。流动性风险管理策略、和程序应当涵盖
表内外各项业务以及境内外所有可能对其流动性风险产生重大影响的业务部
门、分支机构和附属机构,并包括正常和压力情景下的流动性风险管理。第十
商业银行的流动性风险管理策略应当明确其流动性风险管理的总体目标、
管理模式以及主要和程序。流动性风险管理和程序包括但不限于:
(-)流动性风险识别、计量和监测,包括现金流测算和分析。(二)流
动性风险限额管理。(三)融资管理。(四)日间流动性风险管理。(五)压
力测试。(六)应急计划。(七)优质流动性资产管理。(八)跨机构、跨境
以及重要币种的流动性风险管理。(九)对影响流动性风险的潜在因素以及其
他类别风险对流动性风险的影响进行持续监测和分析。第十九条商业银行在引
入新产品、新业务和建立新机构之前,应当在可行性研究中充分评估其可能对
流动性风险产生的影响,完善相应的风险管理和程序,并获得负责流动性
风险管理部门的同意。第二十条商业银行应当综合考虑业务发展、技术更新及
市场变化等因素,至少每年对流动性风险偏好、流动性风险管理策略、和
程序进行一次评估,必要时进行修订。第三节流动性风险识别、计量、监测和
控制第二十一条商业银行应当根据业务规模、性质、复杂程度及风险状况,运
用适当方法和模型,对其在正常和压力情景下未来不同时间段的资产负债期限
错配、融资来源的多元化和稳定程度、优质流动性资产、重要币种流动性风险
及市场流动性等进行分析和监测。商业银行在运用上述方法和模型时应当使用
合理的假设条件,定期对各项假设条件进行评估,必要时进行修正,并保留书
面记录。
第二十二条商业银行应当建立现金流测算和分析框架,有效计量、监测和
控制正常和压力情景下未来不同时间段的现金流缺口。现金流测算和分析应当
涵盖资产和负债的未来现金流以及或有资产和或有负债的潜在现金流,并充分
考虑支付结算、代理和托管等业务对现金流的影响。商业银行应当对重耍币种
的现金流单独进行测算和分析。
第二十三条商业银行应当根据业务规模、性质、复杂程度及风险状况,监
测可能引发流动性风险的特定情景或事件,采用适当的预警指标,前瞻性地分
析其对流动性风险的影响。可参考的情景或事件包括但不限于:
(一)资产快速增长,负债波动性显著增加。(二)资产或负债集中度上
升。(三)负债平均期限下降。(四)批发或零售存款大量流失。(五)批发
或零售融资成本上升。(六)难以继续获得长期或短期融资。(七)期限或货
币错配程度增加。(八)多次接近内部限额或监管标准。(九)表外业务、复
杂产品和交易对流动性的需求增加。(十)银行资产质量、盈利水平和总体财
务状况恶化。(十一)交易对手要求追加额外抵(质)押品或拒绝进行新交易。
(十二)代理行降低或取消授信额度。(十三)信用评级下调。(十四)股票
价格下跌。(十五)出现重大声誉风险事件。笫二十四条商业银行应当对流动
性风险实施限额管理,根据其业务规模、性质、复杂程度、流动性风险偏好和
外部市场发展变化情况,设定流动性风险限额。流动性风险限额包括但不限于
现金流缺口限额、负债集中度限额、集团内部交易和融资限额。商业银行应当
制定流动性风险限额管理的和程序,建立流动性风险限额设定、调整的授
权制度、审批流程和超限额审批程序,至少每年对流动性风险限额进行一次评
估,必要时进行调整。商业银行应当对流动性风险限额遵守情况进行监控,超
限额情况应当及时报告。对未经批准的超限额情况应当按照限额管理的和
程序进行处理。对超限额情况的处理应当保留书面记录。第二十五条商业银行
应当建立并完善融资策略,提高融资来源的多元化和稳定程度。商业银行的融
资管理应当符合以下要求:(一)分析正常和压力情景下未来不同时间段的融
资需求和來源。(二)加强负债品种、期限、交易对手、币种、融资抵(质)
押品和融资市场等的集中度管理,适当设置集中度限额。
(三)加强融资渠道管理,积极维护与主耍融资交易对手的关系,保持在
市场上的适当活跃程度,并定期评估市场融资和资产变现能力。(四)密切监
测主要金融市场的交易量和价格等变动情况,评估市场流动性对商业银行融资
能力的影响。第二十六条商业银行应当加强融资抵(质)押品管理,确保其能
够满足正常和压力情景下日间和不同期限融资交易的抵(质)押品需求,并且
能够及时履行向相关交易对手返售抵(质)押品的义务。商业银行应当区分有
变现障碍资产和无变现障碍资产,对可以用作抵(质)押品的无变现障碍资产
的种类、数量、币种、所处地域和机构、托管账户,以及银行或金融市场
对其接受程度进行监测分析,定期评估其资产价值及融资能力,并充分考虑其
在融资中的操作性要求和吋间要求。商业银行应当在考虑抵(质)押晶的融资
能力、价格敏感度、压力情景卜的折扣率等因素的基础上提咼抵(质)押品的
多元化程度。第二十七条商业银行应当加强间流动性风险管理,确保具有充
足的日间流动性头寸和相关融资安排,及时满足止常和压力情景下的日间支付
需求。第二十商业银行应当建立流动性风险压力测试制度,分析其承受短
期和中长期压力情景的能力。流动性风险压力测试应当符合以下要求:(一)
合理审慎设定并定期审核压力情景,充分考虑影响商业银行口身的特定冲击、
影响整个市场的系统性冲击和两者相结合的情景,以及轻度、屮度、严重等不
同压力程度。(二)合理审慎设定在压力情景下商业银行满足流动性需求并持
续经营的最短期限,在影响整个市场的系统性冲击情景下该期限应当不少于30
天。(三)充分考虑各类风险与流动性风险的内在关联性和市场流动性对商业
银行流动性风险的影响。(四)定期在法人和集团层面实施压力测试;当存在
流动性转移等情况时,应当对有关分支机构或附属机构单独实施压力测试。
(五)压力测试频率应当与商业银行的规模、风险水平及市场影响力相适应;
常规压力测试应当至少每季度进行一次,出现市场剧烈波动等情况时,应当增
加压力测试频率。(六)在可能情况下,应当参考以往出现的影响银行或市场
的流动性冲击,对压力测试结果实施事后检验;压力测试结果和事后检验应当
有书面记录。(七)在确定流动性风险偏好、流动性风险管理策略、和程
序,以及制定业务发展和财务计划时,应当充分考虑压力测试结果,必耍时应
当根据压力测试结果对上述内容进行调整。董事会和高级管理层应当对压力测
试的情景设定、程序和结果进行审核,不断完善流动性风险压力测试。第二十
九条商业银行应当根据其业务规模、性质、复杂程度、风险水平、组织架构及
市场影响力,充分考虑压力测试结杲,制定有效的流动性风险应急计划,确保
其可以应对紧急情况下的流动性需求。商业银行应当至少每年对应急计划进行
一次测试和评估,必要吋进行修订。流动性风险应急计划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设定触发应急计划的各种情景。(二)列明应急资金来源,合理估计可
能的筹资规模和所需时间,充分考虑跨境、跨机构的流动性转移,确保应
急资金来源的可靠性和充分性。(三)规定应急程序和措施,至少包括资产方
应急措施、负债方应急措施、加强内外部沟通和其他减少因信息不对称而给商
业银行带来不利影响的措施。(四)明确董事会、高级管理层及各部门实施应
急程序和措施的权限与职责。(五)区分法人和集团层面应急计划,并视需要
针对重要币种和境外主要业务区域制定专门的应急计划。对于存在流动性转移
的分支机构或附属机构,应当制定专门的应急计划。第三十条商业银行应
当持有充足的优质流动性资产,确保其在压力情景下能够及时满足流动性需求。
优质流动性资产应当为无变现障碍资产,可以包括在压力情景下能够通过出售
或抵(质)押方式获取资金的流动性资产。商业银行应当根据其流动性风险偏
好,考虑压力情景的严重程度和持续时间、现金流缺口、优质流动性资产变现
能力等因素,按照审慎原则确定优质流动性资产的规模和构成。第三十一条商
业银行应当对流动性风险实施并表管理,既要考虑银行集团的整体流动性风险
水平,又要考虑附属机构的流动性风险状况及其对银行集团的影响。商业银行
应当设立集团内部的交易和融资限额,分析银行集团内部负债集中度可能对流
动性风险产生的影响,防止分支机构或附属机构过度依赖集团内部融资,降低
集团内部的风险传递。商业银行应当充分了解境外分支机构、附属机构及其业
务所在国家或地区与流动性风险管理相关的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充分考虑
流动性转移和金融市场发展差异程度等因素对流动性风险并表管理的影
响。第三十二条商业银行应当按照本外币合计和重要币种分别进行流动性风险
识别、计量、监测和控制。第三十三条商业银行应当审慎评估信用风险、市场
风险、操作风险和声誉风险等其他类别风险对流动性风险的影响。笫四节管理
信息系统第三十四条商业银行应当建立完备的管理信息系统,准确、及时、全
面计量、监测和报告流动性风险状况。管理信息系统应当至少实现以下功能:
(-)每日计算各个设定时间段的现金流入、流出及缺口。(二)及时计算流
动性风险监管和监测指标,并在必耍时加大监测频率。(三)支持流动性风险
限额的监测和控制。(四)支持对大额资金流动的实时监控。(五)支持对优
质流动性资产及其他无变现障碍资产种类、数量、币种、所处地域和机构、托
管账户等信息的监测。(六)支持对融资抵(质)押品种类、数量、币种、所
处地域和机构、托管账户等信息的监测。(七)支持在不同假设情景下实施压
力测试。第三十五条商业银行应当建立规范的流动性风险报告制度,明确各项
流动性风险报告的内容、形式、频率和报送范围,确保董事会、高级管理层和
其他管理人员及时了解流动性风险水平及其管理状况。第三章流动性风险监管
第一节流动性风险监管指标第三十六条流动性风险监管指标包括流动性覆盖
率、存贷比和流动性比例。商业银行应当持续达到本办法规定的流动性风险监
管指标最低监管标准。第三十七条流动性覆盖率旨在确保商业银行具有充足的
合格优质流动性资产,能够在银监会规定的流动性压力情景下,通过变现这些
资产满足未来至少30天的流动性需求。流动性覆盖率的计算公式为:
合格优质流动性资产
未来30天现金净流出量合格优质流动性资产是指满足本办法附件2相关条
件的现金类资产,以及能够在无损失或极小损失的情况下在金融市场快速变现
的各类资产。未来30天现金净流出量是指在本办法附件2相关压力情景下,未
来30天的预期现金流出总量与预期现金流入总量的差额。商业银行的流动性覆
盖率应当不低于100%。除本办法第五十五条第三款规定的情形外,商业银行的
流动性覆盖率应当不低于最低监管标准。第三十存贷比的计算公式为:
贷款余额
存贷比二-------xlOO%
存款余额
商业银行的存贷比应当不高于75%。第三十九条流动性比例的计算公式为:
流动性资产余额
流动性比例二-----------xlOO%
流动性负债余额商业银行的流动性比例应当不低于25%O第四十条商业银
行应当在法人和集团层面,分别计算未并表和并表的流动性风险监管指标,并
表范围按照银监会关于商业银行资本监管的相关规定执行。在计算并表流动性
覆盖率时,若集团内部存在跨境或跨机构的流动性转移,相关附属机构满
足自身流动性覆盖率最低监管标准之外的合格优质流动性资产,不能计入集团
的合格优质流动性资产。第二节流动性风险监测第四十一条银监会应当从商
业银行资产负债期限错配情况、融资來源的多元化和稳定程度、无变现障碍资
产、重耍币种流动性风险状况以及市场流动性等方面,定期对商业银行和银行
体系的流动性风险进行分析和监测。银监会应当充分考虑单一的流动性风险监
管指标或监测工具在反映商业银行流动性风险方面的局限性,综合运用多种方
法和工具对流动性风险进行分析和监测。第四十二条银监会应当定期监测商业
银行的所有表内外项冃在不同时间段的合同期限错配情况,并分析其对流动性
风险的影响。合同期限错配情况的分析和监测可以涵盖隔夜、7天、14天、1个
月、2个月、3个月、6个月、9个月、1年、2年、3年、5年和5年以上等多
个时间段。相关参考指标包括但不限于各个时间段的流动性缺口和流动性缺口
率。第四十三条银监会应当定期监测商业银行融资来源的多元化和稳定程度,
并分析其对流动性风险的影响。银监会应当按照重要性原则,分析商业银行的
表内外负债在融资工具、交易对手和币种等方面的集中度。对负债集中度的分
析应当涵盖多个时间段。相关参考指标包括但不限于核心负债比例、同业市场
负债比例、最大十户存款比例和最大十家同业融入比例。第四十四条银监会应
当定期监测商业银行无变现障碍资产的种类、金额和所在地。相关参考指标包
括•但不限于超额备付金率、本办法第三十条所规定的优质流动性资产以及向中
央银行或市场融资时可以用作抵(质)押品的其他资产。第四十五条银监会应
当根据商业银行的外汇业务规模、货币错配情况和市场影响力等因索决定是否
对其重要币种的流动性风险进行单独监测。相关参考指标包括但不限于重要币
种的流动性覆盖率。第四十六条银监会应当密切跟踪研究宏观经济形势和金融
市场变化对银行体系流动性的彫响,分析、监测金融市场的整体流动性状况。
银监会发现市场流动性紧张、融资成本提高、优质流动性资产变现能力下降或
丧失、流动性转移受限等情况时,应当及时分析其对商业银行融资能力的影响。
银监会用于分析、监测市场流动性的相关参考指标包括但不限于银行间市场相
关利率及成交量、国库定期存款招标利率、票据转贴现利率及证券市场相关指
数。第四十七条除本办法列出的流动性风险监管指标和监测参考指标外,银监
会还可以根据商业银行的业务规模、性质、复杂程度、管理模式和流动性风险
特点,参考其内部流动性风险管理指标或运用其他流动性风险监测工具,实施
流动性风险分析和监测。第三节流动性风险监管方法和手段第四十 银监
会应当通过非现场监管、现场检查以及与商业银行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进行
监督管理谈话等方式,运用流动性风险监管指标和监测工具,在法人和集团层
面对商业银行的流动性风险水平及其管理状况实施监督管理,并尽早采取措施
应对潜在流动性风险。第四十九条商业银行应当按照规定向银监会报送与流动
性风险有关的财务会计、统计报表和其他报告。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对其流动性
风险水平及流动性风险管理体系进行审计的,还应当报送相关的外部审计报告。
流动性风险监管指标应当按月报送。银监会可以根据商业银行的业务规模、性
质、复杂程度、管理模式和流动性风险特点,确定商业银行报送流动性风险报
表和报告的内容和频率。第五十条商业银行应当于每年4月底前向银监会报
送上一年度的流动性风险管理报告,包括流动性风险偏好、流动性风险管理策
略、主要和程序、内部风险管理指标和限额、应急计划及其测试情况等主
要内容。商业银行对流动性风险偏好、流动性风险管理策略、和程序进行
重大调整的,应当在1个月内向银监会书面报告调整情况。第五十一条商业银
行应当按照规定向银监会定期报送流动性风险压力测试报告,包括压力测试的
情景、方法、过程和结果。商业银行根据压力测试结果对流动性风险偏好、流
动性风险管理策略、和程序进行重大调整的,应当及时向银监会报告相关
情况。第五十二条商业银行应当及时向银监会报告下列可能对其流动性风险水
平或管理状况产生不利影响的重大事项和拟采取的应对措施:(-)本机构信
用评级大幅下调。(二)本机构大规模出售资产以补充流动性。(三)本机构
重要融资渠道即将受限或失效。(四)本机构发生挤兑事件。(五)母公司或
集团内其他机构的经营状况、流动性状况和信用评级等发生重大不利变化。(六
)市场流动性状况发生重大不利变化。(七)跨境或跨机构的流动性转移出
现不利于流动性风险管理的重大调整。(八)母公司、集团经营活动所在国家
或地区的政治、经济状况发生重大不利变化。(九)其他可能对其流动性风险
水平或管理状况产生不利影响的重大事件。外商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境内
本外币资产低于境内本外币负债、集团内跨境资金净流出比例超过25%,以及外
国银行分行跨境资金净流出比例超过50%的,应当在2个工作内向银监会报告。
笫五十三条银监会应当根据对商业银行流动性风险水平及其管理状况的评估
结果,确定流动性风险现场检查的内容、范围和频率。第五十四条商业银行应
当按照规定定期披露流动性风险水平及其管理状况的相关信息,包括但不限于:
(一)流动性风险管理治理结构,包括但不限于董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高级
管理层及相关部门的职责和作用。(二)流动性风险管理策略和。(三)
识别、计量、监测、控制流动性风险的主耍方法。(四)主耍流动性风险管理
指标及简要分析。(五)影响流动性风险的主要因素。(六)压力测试情况。
第五十五条对丁未遵守流动性风险监管指标最低监管标准的商业银行,银监会
应当要求其限期整改,并视情形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
三十七条、第四十六条规定采取监管措施或者实施行政处罚。本条第三款规定
的情形除外。如果商业银行流动性覆盖率已经或即将降至最低监管标准以下,
应当立即向银监会报告。当商业银行在压力状况下流动性覆盖率低于最低监管
标准时,银监会应当考虑当前和未来国内外经济金融状况,分析影响单家银行
和金融市场整体流动性的因索,根据商业银行流动性覆盖率降至最低监管标准
以下的原因、严重程度、持续时间和频率等采取相应措施。第五十六条对于流
动性风险管理存在缺陷的商业银行,银监会应当要求其限期整改。对丁逾期未
整改或者流动性风险管理存在严重缺陷的商业银行,银监会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与商业银行董事会、高级管理层进行监督管理谈话。(二)要求商业银
行进行更严格的压力测试、提交史有效的应急计划。(三)要求商业银行增加
流动性风险管理报告的频率和内容。(四)增加对商业银行流动性风险现场检
查的内容、范围和频率。(五)商业银行开展收购或其他大规模业务扩张
活动。(六)耍求商业银行降低流动性风险水平。(七)提高商业银行流动性
风险监管指标的最低监管标准。(八)提高商业银行的资本充足率要求。(九)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以及其他法律、行规和部门规章规
定的有关措施。对于母公司或集团内其他机构出现流动性困难的商业银行,银
监会可以对其与母公司或集团内其他机构之间的资金往来提出性要求。根
据外商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外国银行分行的流动性风险状况,银监会可
以对其境内资产负债比例或跨境资金净流出比例提出性要求。第五十七条
对于未按照规定提供流动性风险报表或报告、未按照规定进行信息披露或提供
虚假报表、报告的商业银行,银监会可以视情形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
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规定实施行政处罚。第五十银监会
应当与境内外相关部门加强协调合作,共同建立信息沟通机制和流动性风险应
急处置联动机制,并制定商业银行流动性风险监管应急预案。发生影响单家机
构或市场的重大流动性事件时,银监会应当与境内外相关部门加强协调合作,
适时启动流动性风险监管应急预案,降低其对金融体系及宏观经济的负面冲击。
第四章附则第五十九条农村合作银行、村镇银行、农村信用社和外国银行分
行参照本办法执行。农村合作银行、村镇银行、农村信用社、外国银行分行以
及资产规模小于2000亿元人民币的商业银行不适用流动性覆盖率监管要求。第
六十条本办法所称流动性转移是指由于法律、监管、税收、外汇管制以及
货币不可自由兑换等原因,导致资金或融资抵(质)押品在跨境或跨机构转移
时受到。第六十一条本办法所称无变现障碍资产是指未在任何交易中用作
抵(质)押品、信用增级或者被指定用于支付运营费用,在清算、出售、转移、
转让时不存在法律、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的资产。第六十二条本办法所称重
耍币种是指以该货币计价的负债占商业银行负债总额5%以上的货币。第六十三条
本办法中〃以上〃包含本数。第六十四条商业银行的流动性覆盖率应当在
2018年底前达到100%o在过渡期内,应当在2014年底、2015年底、2016年底
及2017年底前分别达到60%、70%、80%、90%。在过渡期内,鼓励有条件的商业
银行提前达标;对于流动性覆盖率已达到100%的银行,鼓励其流动性覆盖率继
续保持在100%之上。第六十五条本办法由银监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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